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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长:宋秀岩
省会:西宁
电话:0971-8483618 
网址:http://www.qh.gov.cn
  青海省简称“青”,因境内有中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而得名。青海省位于中国西部的青藏高原东北部,与新疆、甘肃、四川、西藏四省区比邻。青海省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被誉为“江河源头”。全省面积72万平方公里,居全国各省(区)第四位。其中草地3160万公顷,耕地58.99万公顷,森林25万公顷,其余为高山、湖泊、荒漠、戈壁、冰川等。
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
地 形
  青海处在我国地形三大阶梯的第一级上,绝大部分属于“世界屋脊”——青藏高原。境内呈现出高山、峡谷、盆地、高原、台地等复杂多样的地形地貌。全省平均海拔3000米,其中4000至5000米地区占全省总面积54%,最低点1650米,最高点6860米。北部和西北部为山岭谷地,南部为青南高原,东部为河湟谷地,间有小块盆地和台地,西部主要是柴达木盆地。由于地形多样,适宜于多种动物和植物生长,有较好的经济发展前景。
气 候
  由于受海拔、地形、纬度、大气环流等自然因素的影响,青海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高原大陆性气候。其主要特点是:冬季较长而不寒冷,夏季短促而凉爽,气温地区分布差异大,垂直变化明显,降水分布地区差异显著,季节集中。全省年平均气温在-5.6℃——8.7℃左右,东南部年降水量为450毫升到600毫升。
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青海是一个资源型富省,现已发现各类矿产125种,探明储量的矿种105种,其中,50种居中国前10位,钾、钠、镁、锂、溴、芒硝、石棉、化工灰岩和硅等11种居中国首位。在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45种矿产中,青海有21种列全国前10位。闻名遐迩的柴达木盆地,山川藏珍、戈壁埋矿,素有“聚宝盆”之美誉,富含石油天然气资源。其中盐湖有30多个,已探明总储量700亿吨。青海非金属矿产资源也很丰富,石棉、电石用石灰石、蛇纹岩、玻璃用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的储量在全国也名列前茅。石棉储量居全国第1位。青海省柴达木盆地石油、天然气资源有较好的成矿条件,盆地内共发现油田16处、气田6处。据全国第二次盆地油气资源评价结果,盆地总的石油资源有12.44亿吨,已探明2亿吨;天然气资源已探明472亿立方米。
水能:黄河上游的水电资源是青海能源最大优势,有178个水电站,总装机容量达2166多万千瓦,可开发利用的为1800万千瓦,年发电量770亿度。拟建的中型水电站有尼那、直岗拉卡共7座。总装机可达1,103万千瓦,年发电量可达368亿千瓦时,水电站单位造价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0%~40%。丰富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是国内地热资源较丰富的地区。
畜牧草场:青海天然草原辽阔,是我国五大牧区之一,草场面积达3160万公顷,占全国可利用草原面积的15%,发展畜牧业物质基础雄厚 。在辽阔肥美的草原上,生长着天然牧草940多种,其中营养价值较高的优良牧草约190多种,具有含粗蛋白质、粗脂肪、无氮浸出物高,粗纤维低的特点。饲养的草食性牲畜主要有藏系绵羊、牦牛、马、骆驼、山羊等,普遍耐高寒、耐粗饲。尤其牦牛是青藏高原优势畜种,数量居全国第1位,占全世界牦牛总饲养量的1/3。
野生动植物资源:野生植物群中已发现经济作物1000种,药用植物就有大黄、甘草、贝母、雪莲、黄芪、党参、藏茵陈、羌活、虫草、柴胡等百余种、尤其冬虫夏草是驰名中外的贵重药材。全省有鸟类290多种,哺乳兽类109种,野生动物中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有21种,二级重点保护动物53种,省级重点保护动物36种。有22种珍稀动物被列入《濒临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附录I和附录II中。
旅游资源:青海省自然风光雄奇壮美,具有青藏高原特色。全省已开发出旅游景点10多处。有“百鸟的王国”的青海湖鸟岛,“高原的西双版纳”孟达自然保护区,藏传佛教著名寺院湟中塔尔寺,伊斯兰教西北四大清真寺之一的东关大寺,阿尼玛卿大雪山等,是登山、旅游的好去处。“海藏咽喉”的日月山和全国最大的人工水库龙羊峡、都兰国际狩猎场、坎布拉森林公园等旅游景点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环境状况和问题
2005全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为42.0%,比上年提高13.5个百分点;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1.54%,比上年提高5.48个百分点。建成烟尘控制区9个,面积72.2平方公里;建成环境噪音达标区1个,面积63.2平方公里。全省共有各类环境检测站21个,比上年增加1个。拥有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2个;自然保护区11个,面积2176万公顷(21.76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30.12%,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个,面积2025万公顷(20.25万平方公里)。本年新增大通北川河源区和祁连山、诺木洪省级自然保护区3个。
人 口
人口统计
2004年年末全省总人口538.6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07.51万人,城镇人口比重提高到38.53%;乡村人口331.09万人。全省男性人口276.43万人、女性人口262.17万人,分别占总人口的51.32%和48.68 %。0―14岁人口125.60万人、15―64岁人口381.30 万人、65岁及以上人口31.70 万人,分别占总人口的23.32%、70.79%、5.89%。全年出生人口8.75万人,出生率为16.32‰,比上年下降0.62个千分点;全年死亡人口3.46万人,死亡率为6.45‰,比上年上升0.36个千分点;全年净增人口4.80万人,比上年少增0.4万人。
人口增长率
2005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为9.49‰。
民族分布及人口比例
青海是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全省共有55个民族成份,现有少数民族人口共235.06万多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5.5%。在青海世居的少数民族有藏族、回族、土族、撒拉族、蒙古族等。其中土族、撒拉族是全国唯一在青海特有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的比例分别是:藏族21.89%,回族15.89%,土族3.85%,撒拉族1.85%,蒙古族1.71%。
文化程度
2005年,全省有研究生培训单位5个,招生数403人,在学研究生894人,毕业生117人;普通高等教育院校8所,招生数1.16万人,比上年增长25.0%,在校生3.25万人,增长11.3%,毕业生0.81万人,增长42.1%;中等职业教育学校47所,招生数1.32万人,比上年增长1.83倍,在校生2.47万人,增长31.0%,毕业生0.58万人,增长1.0%;普通高中144所,招生数3.76万人,比上年增长8.0%,在校生10.05万人,增长9.0%,毕业生2.54万人,增长22.7%;初中学校367所,招生数7.88万人、在校生22.7万人、毕业生6.81万人;普通小学2898所,招生数8.93万人,在校生50.69万人,毕业生8.10万人;特殊教育学校招生数335人,在校生2307人。幼儿园在园幼儿8.26万人,比上年增加0.51万人。全省“普九”覆盖率达86.8%,比上年提高3.8个百分点。
经 济
国内生产
总 值
2005年,全省全年创造生产总值543.2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2.2%。
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2005全年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62.79亿元,比上年增长5.3%;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264.61亿元,比上年增长15.9%;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215.80亿元,比上年增长10.0%;本年一、二、三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分别为5.3%、59.9%、34.8%。
财政收入
2005年,全省完成一般预算收入63.33亿元,比上年增长23.5%,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33.76亿元,增长25.0%;中央一般预算收入29.57亿元,增长21.7%。
工业增加值和增长率
2005年,全省全部工业完成增加值203.9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21.0%。规模以上工业创造增加值179.54亿元,增长22.7%。
农业增加值和增长率
2005全年粮食种植面积24.56万公顷(368.4万亩),比上年增长0.4%;总产量93.26万吨,比上年增产5.4%。
外贸状况
2005全年海关进出口总额4.13亿美元,比上年下降28.2%。其中,出口额3.23亿美元,下降28.9%,进口额0.90亿美元,下降25.3%。
外资利用
状况
2005年,合同使用外商直接投资3.56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金额2.6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2%。
支柱产业   农业、水电业、盐化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石油天然气工业
电 讯
现有电讯
2005年,电信业务总量29.66亿元,增长15.1%。年末局用交换机总容量142万门,本年新增33万门。年末固定电话用户113.5万户,比上年增长22.0%,其中:城市固定电话用户92.9万户,增长21.8%,乡村固定电话用户20.6万户,增长23.4%;本年新增固定电话20.5万户。年末移动电话用户131.6万户,本年新增移动电话用户14.8万户。全省年末电话普及率由上年的39.1部/百人上升到45.1部/百人。
 交 通 
 铁 路 
兰青、青藏铁路干线及4条支线、59条专线贯通全省东西,总铺轨里程1100余公里。2005年,全年完成货物运输周转量156.24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6.6%。其中,铁路98.78亿吨公里,增长7.6%。全年完成货运量7152.5万吨,比上年增长7.5%。其中,铁路1452.7万吨,增长11.1%;公路5491.4万吨,增长6.9%。全年完成旅客运输周转量47.24亿人公里,比上年增长4.7%。其中,铁路18.69亿人公里,增长0.3%。全年客运量4919.8万人,比上年增长6.9%。其中,铁路368.4万人,下降4.4%。
公 路
全省公路线路年末通车总里程2.97万公里,比上年增长5.9%,其中高速公路里程达171公里。2005年,公路完成货物运输周转量48.27亿吨公里,增长6.5%;完成货运量5491.4万吨,增长6.9%;完成旅客周转量24.65亿人公里,增长6.3%;全年客运量4524.9万人,增长7.9%。
航 空
民航通航上万公里,已开通西宁至北京、乌鲁木齐、兰州、西安、广州、成都、上海、格尔木、拉萨等地的航班。2005年,民航完成货物周转量0.06亿吨公里,增长45.8%;完成货运量民航.0.33万吨,增长43.5%;完成旅客周转量3.89亿人公里,增长18.2%;全年客运量民航26.5万人,增长18.3%。
吸引外资的热点和项目
青海鼓励投资行业目录

  近年来,青海省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已建成和批准中外合资企业100多家,并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关系。同时,省际间的对口支援和国内横向经济联合也有了新的进展。今后,青海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认真实施"双开放、双循环"的发展战略,既要对国外开放,又要对国内开放,既要参与国际经济竟争与合作,又要参与国内经济联合与协作,争取在招商引资方面出现一个新局面。为此,鼓励客商投资发展下列行业及主要产品。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荒地、荒山的开垦、开发,中低产田、低产林的改造。
2.粮食、油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的开发。
3.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
4.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青海省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6.全价配合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7.高浓度化肥(尿素、合成氨、磷)。
8.农业机械设备、农具及相关零配件。
9.畜产品加工。
10.士特产品加工等。
(二)能源工业
1.煤炭综合开发。
2.石油、天然气风险勘探。
3.石油、天然气深加工。
4.废气、废液、废渣的综合利用。
5.输油、输气管道及其油库的建设、经营。
6.火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常规火电站和煤的洁净燃烧技术电站)。
7.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8.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等)。
(三)交通运输业
1.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设施的建设、经营。
2.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
3.公路机械设备及其设计、制造技术。
4.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设施的建设、经营。
5.城市地铁及轻轨铁路的建设、经营。
6.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等(除空中交通管制)。
(四)原材料工业
1.海绵铁。
2.粉末冶金(铁粉)。
3.热轧薄板、冷轧薄板。
4.冷轧硅钢片、镀锌板、镀锡板、不锈钢板。
5.轴承钢管、石油钢管、不锈钢管、高压锅炉钢管。
6.铜、铅、锌矿采选(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7.高纯镁砂(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8.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
9.单晶硅、多晶硅。
1O.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
11.稀土应用。
12.铜冶炼、铝锌冶炼、锑冶炼、钾光卤石炼镁、金属镁、电解铝等。
13.氯化钾、硫酸钾、纯碱、金属钠、硫化碱、碳酸锂、碳酸锶等产品。
14.环氧丙烷、丙二醇、聚醚、合成氨、尿素、甲醇等石油天然气化工产品。
15.西药、中藏药、生化药、保健营养药和维生素类、抗生素类、解热止痛类系列产品及原料。 16.水泥厂、石棉矿的扩建,石棉制品,石膏深加工系列产品,石材加工产品和装饰材料等。
(五)机电、轻纺工业
1.精密、高效、大型数控机床及功能部件的制造。
2.工程机械。
3.曲轴、滚针轴承。
4.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
5.毛纺织、服装、皮毛皮革、地毯、制胶、绿色食品、日用化学制品。
6.制盐、化织、塑料原料。
7.铝材加工及其制品、合成洗涤剂、塑料制品、包装材料、装饰用纺织品等。
(六)食品工业
1.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2.糖果系列产品。
3.淀粉精、深加工。
4.奶制品精、深加工。  
5.各种粮食精、深加工。
6.各种民族食品生产。  
7.果茶、果汁、矿泉水饮料。
8.营养、保健食品等。  
(七)其他  
1.带项目投资开发成片土地或经营房地产。  
2.试办金融业。  
3.开办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企业。  
4.饮食业、服务业、广告业、咨询业、信息业、旅游业和文化娱乐设施等。  
5.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产产业指导目录》的其他项目。

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青海省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1998年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好地吸引外商来我省投资,加快全省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商投资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举办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
(二)购买、收购、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国有或集体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技术转让;
(四)举办"建设--经营-一移交(BOT)"项目;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牧业开发、内外贸、旅游项目和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经批准的金融项目;鼓励举办依托我省优势资源的开发、加工企业以及国家和我省鼓励投资的其他产业和项目。
第五条 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牧业开发、内外贸、旅游项目和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经批准的金融项目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财政返还50%。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出口产品产值达到50%和先进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十年。免征期满后,经批准可继续减免。
第六条外商投资举办一般性生产和非生产性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超过24%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返还,其中外商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部给予返还,第二年和第二年减半给予返还;并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对我省国有企业以兼并、参股、承包等形式进行改组改造的。被兼并、承包企业的历年欠税免缴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照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用于在我省境内新投资举办企业,经营期五年以上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享有以下优惠:  
(一)凡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牧业开发、内外贸易、旅游项目和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经批准的金融项目均可兔缴土地使用费。
(二)凡举办一般性生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可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  
(三)使用荒山、荒坡、荒漠、戈壁土地,一律兔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其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留省部分的50含 详查阶段的减缴70%的采矿权价款,勘探阶段的减缴50%的采矿权价款。外商依法获得探矿权、采矿权后,州、县、乡政府除依法收取税费外,不得强行提出合作、合股、坐股、坐地分成等要求。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批准可兔交地方行政性收费。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车辆可在我省落户。在国内购买自用的汽车、摩托车等,免交地方附加费。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因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加速折旧。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其所需管理、技术人员和工人可在我省范围内公开招聘,也可到外省招聘和借用,从外省招聘或借用的,根据需要,经批准可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自主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予以优先审批。凡在审批权限内,符合审批条件,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类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政机关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费用,必须向同级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取得有关批准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对未出示批准通知书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缴。
第十七条 对引进外商投资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按受益单位实际到位资金的0.5-3%由省内企业支付中介费。 对于引进重大项目的有功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招商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鼓励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吸引境外资金的国内公民(不含党政机关现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在职干部)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和国外机构(以下统称中介人)。
第三条对引进境外资金来我省投资的中介人,经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确认后,按资金到位额的1.5%给予奖励,奖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凭验资报告,经当地政府和外资主管部门审核后,在项目运营一个月内,向中介人先行支付0.5%,其余1%待企业或项目上缴财政税收后兑现。
第四条青海省人民政府对引资 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中介人颁发表彰证书;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中介人颁发表彰证书。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授予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0.06.26)
关于鼓励省外投资者来青投资的若干规定
2001年9月9日出台《关于鼓励省外投资者来青投资的若干规定》
  《规定》内容是,本省市场,除国家和省政府有特别规定外,一律向投资者开放,投资者可以多种方式自主选择投资。鼓励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盐湖、水电、石油天然气和有色金属等优势资源开发,冶金、建材、中藏药和农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教育、旅游、商贸等产业和领域。投资者在我省创办科技型企业,允许有3年试运营期。
  在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领域创办企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数额较大、对地区经济拉动明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暂缓征收资源税8年;可将地质勘查费用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兴办农牧业产业化项目,5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对收购、兼并、嫁接改造微利或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10年内免征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国有"四荒地"(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的,免缴8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国有"四荒地"投资兴办社会公益性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一律免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投资者对其投资建设的等级公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开发权。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或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足规定数额的部分,可以在5年内分期到位等。
  《规定》还提出,各级行政机关实行"一站制"或"一条龙服务"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实现和收费标准等。
关于改善
投资环境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青政[2000]3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特作如下决定:
一、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与非公制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备案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合资、合作的项目,国有资产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部门实行登记制,其余环节实行备案制。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由省招商局受理,实行一站式办公制度。
二、依法收费,杜绝乱收费行为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标准由省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票据由省财政统一印制,《收费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对无证收费、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及无行政执法证件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化,企业有权拒缴。对乱收费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检查。
(二)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事项、期限及检查人员和负责人的姓名等内容。
(三)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行政机关作出收缴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四、做好服务工作
(一)对外商投资项目,由外资主管部门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中的实际问题。
(二)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各类中介机构,按照国际惯例,为投资者提供公开、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对来我省考察、投资的外商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居留和签证手续,手续齐备的,即日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管理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境的,公安机关应予以优先办理。境外投资者在子女就学、医疗服务、生活娱乐方面享受我省居民待遇。
五、加强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省政府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对违反本决定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三)省外商投诉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投诉。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可以各种方式向各级监察部门及省外商投诉中心投诉或举报。
(四)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单位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建立健全对新闻曝光案件的追查和处理结果发布制度。
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200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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