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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主席:马启智
省政府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217号
省政府电话:0951-5015889
 宁夏回族自治区简称宁,位于中国西北部,地处黄河中上游,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东邻陕西,北接内蒙古,南与甘肃相连。
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
海 拔
地势南高北低,一般海拔为 1100米至2000米,最高海拔为3556米。

自然资源

宁夏有宜农荒地1067.3多万亩,是全国8个宜农荒地超千万亩的省区之一;有可开发利用的草场4500多万亩,是全国十大牧场之一 , 由卫宁平原组成的560多万亩引黄灌区是我国西北地区四大自流灌区之一。 黄河多年平均过境流量325亿立方米,国家分配给宁夏的年可利用的灌溉水资源40亿立方米。 丰富的土地资源、便利的引黄灌溉和良好的光热条件,为寄存的农业优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引黄灌区生产水平较高,各种农作物及瓜果 生长茂盛,品质优良。出产的西瓜、苹果、葡萄的含糖量比中原地区高 15-20%。水稻单季亩产达700公斤,在西北地区名列前茅,是全国12个商品粮基地之一,正在努力建成国家两高一优农业示范区。畜牧业生产在农业中占29%。有水面达123万亩,能进行水产养殖的水面达15万亩。出产草、鲢、鲫、鲤等和河虾、河蟹,水产业发展潜力很大。近年来宁夏渔业发展较快,人均水产品产量居西北地区首位。 已成为我国西北长城沿线地区重要的水产品供应基地。
宁夏已发现矿产资源50余种。以丰值度衡量,人均自然资源潜在价值为全国平均值的163.5%,居全国第5位。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主要有 煤炭、石膏、石油、天然气、陶土、石英砂岩、重晶石等。煤炭储量大,品种丰富,目前已形成相当生产规模。石膏矿藏量居全国第一,探明储量 45亿吨以上,一级品占储量的一半以上。同心县贺家口子大型矿床,石膏层多达20余层,总厚度为100米左右,储量达20亿吨,为我国罕见的大型石膏矿床。石油、天然气有相当储量,具备发展大型石油天然气化工的良好条件。宁夏的石英砂岩(硅石)潜在储量了很可观,已探明储量在1700万吨以上。还有磷、燧石、金、铜、铁等矿产和特殊的粘土板岩--贺兰石。
环境状况
及问题
2005年当年完成限期治理项目117个,投入资金达9317.80万元;完成绿色工程规划项目2项,共投资21200万元。全区建成烟尘控制区16个,面积206.50平方公里,增长3.0%;建成环境噪声达标区16个,面积166.6平方公里,增长28.5%。全区自然保护区13个,面积54.71万公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个,生态示范区单位2个,面积达72.9万公顷。
人 口

据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2005年全区出生人口9.43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5.93‰,比上年上升0.04个千分点;死亡人口2.93万人,人口死亡率为4.95‰;人口自然增长率10.98‰,全年净增人口6.50万人,年末总人口596.20万人。

民族构成
全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367.65万人,占65.47%;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93.90万人,占34.53%,其中:回族人口190.23万人,占33.88%。与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56.91万人,增长了18.31%,占总人口的比重下降了1.28个百分点;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39.10万人,增长了25.25%,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28个百分点,其中:回族人口增加了37.79万人
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2005年末,全年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662人,在校研究生1443人,毕业研究生182人。全区共有普通高校13所,招生数14775人,在校生48650人,毕业生8817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44所,中等职业教育招生29033人,在校生63261人,毕业生14312人。普通中学418所,全区普通高中招生43786人,在校生125472人,毕业生36741人。全区普通初中招生103102人,初中阶段毛入学率94.21%,在校生280950人,毕业生87233人。小学校2527所,普通小学招生130365人,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99.04%,在校生693207人,毕业生104704人。特殊学校6所,特殊教育招生159人,在校生1455人。幼儿园208所,幼儿园在园幼儿102042人。
2005年,各级各类学校3222所,教职工76118人。其中,专任教师65599人。   
初等义务教育在全区已全面普及,以县为单位的"普九"人口覆盖率达70.0%。
经 济
生产总值
2005年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99.4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
失业率
2005年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4.4万人,登记失业率4.5%。
财政收入
2005年全年完成一般预算总收入87.01亿元,比上年增长29.9%。全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47.71亿元,比上年增长27.4%,比2000年增长1.3倍,年均增长18%。全年地方财政支出158.71亿元,比上年增长29.2%。
农业
2005年农业实现增加值69.78亿元(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比上年增长3.3%。

工业产值
和增长率

2005年全年完成工业增加值228.29 亿元,比上年增长16.8%。

外贸状况

据海关统计,2005年,全区外贸实现进出口总额9.6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4%。
外资利用
状况
2005年全区实际利用外资1.4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5%。全年新批直接外商投资项目32个;合同外资金额1.91亿美元。截止2005年底,全区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达到463家。

城乡人民
生活

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93.6元,比上年增加876元,增长12.1%;人均消费性支出6404.3元,增长10%。2005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509元,增收189元,增长8.1%,扣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实际增长6.3%;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94元,增长8.7%。
支柱产业
目前全区已形成以煤炭、电力、冶金、机械、纺织、造纸、食品等行业为主的工业体系
电 讯
现有电讯
电话系统
2005年,全区本地电话用户达138.89万户,比上年增长16.2%。新增本地局用交换机容量7.74万门,达到123.39万门,增长6.7%。电话普及率达到54.44部/百人,每百人净增6.49部。全区移动电话用户达到181.08万户,增长14.2%。互联网用户数59.10万户,增长84.2%。移动电话普及率达到30.81部/百人,每百人净增3.47部。
电台电视台
2005年末,有广播电视台21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7座,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91.42%;电视发射台和转播台126座,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92.82%。
交 通
铁 路
包兰铁路横穿宁夏的北部和中部。由沿海进入西北的第二条通道--中宝电气化铁路使宁夏成为"第二条亚欧大陆桥"上的重要成员。正在进行的包(头)兰(州)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完成后,宁夏东进西出将更为便捷。
公 路
2005年末全区公路通车里程已达13078公里,比上年末净增622公里,比"九五"末增加2478公里,其中高速公路670公里,增加587公里。
航 空
1997年9月,自治区新建的可起降各类大中型飞机的4D级现代化航空港--银川河东机场正式启用。目前,首府银川市已开通了至北京、上海、西安、广州、佛山、成都、乌鲁木齐、武汉、重庆等地的空中航线,形成了通往华北、东南、西南的空中交通网络。
水 路
宁夏流经397公里的黄河干流上已建起了6座横跨黄河公路大桥,平均66公里河段就有一段大桥。目前,第七座黄河公路大桥正在建设中。
吸引外资的热点和项目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于以下主要产业领域。
(1) 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 以及为能源、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原材料工业提供资金、先进技术、设备。
(2) 为发展冶金、化工、 机械、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等我区的支柱产业提供资金、先进技术、设备。
(3) 对现有的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降低生产成本,扩大产品出口,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项目。
(4) 在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举办的引进国外高新技术,生产高附加值的出口创汇产品。
(5) 为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发展种植业、 养殖业,进行农副产品加工的项目。
(6) 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7) 旅游、餐饮、信息咨询等服务业。

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一、关于新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政策规定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欢迎区外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有形和无形资产为纽带, 来自治区实施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兴办各类企业。自治区将在注册登记、审批立项、创造外部条件等方面提供便捷、良好的服务。
第二条 来自治区独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投产后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 投产后5年内全额返还;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投产后免征5年; 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可返还资源税3-5年; 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间所得收益,视同完税处理。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免税期满后企业经营困难的或技改扩建投入较大的还可视情况适当减免所得税。 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的政策优惠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来自治区合资、合作新建生产性企业及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扩建项目,外联方投资占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项目)投产后,视外联方投资比例,对新增效益给予3-5年免征所得税、返还25%的增值税的优惠。5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减免税期间,所分利润视同完税处理。 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的政策优惠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凡来自治区独资、合资(外联方投资需在50万元以上、合作期5年以上)兴办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业、娱乐业、饮食业、旅店业除外),3-4年内免征所得税, 1-2年内返还营业税,3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第五条 凡来自治区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的各类企业,需占用耕地的,经政府批准后,按标定地价的30-50%优惠出让给建设用地单位。企业投产5年后,可允许土地转让。
第六条 凡来自治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自受益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6年。在山区八县及陶乐县进行扶贫开发的项目,可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10年。此类项目需用荒地的,可以划拔方式提供。
第七条 凡来自治区山区八县及陶乐县独资或合资控股兴办农业资源深加工的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8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10年。  
二、关于人才、技术联合与开发的政策规定
第八条 区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民营科技机构来自治区兴办实体,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其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先征后返,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
第九条 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以技术、名牌商誉等入股形式与自治区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技术入股方可以先提取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最多不超过20%。再按股分红。属高、新、精、尖产品的项目和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可以项目定政策实行专项优惠。
第十条 对帮助自治区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付给费用外,企业可从投产当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另行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对自治区企业进行技术承包。按期完成技术承包合同,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承包方除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外,还可按技术承包项目投产当年或第二年税后利润的10-20%获得奖励。对亏损企业进行技术承包,使企业扭亏为盈或大幅度减亏的,企业可根据效益情况,予以重奖。
第十二条 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民营科技机构与自治区科研单位、企业联合研制、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优先列入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相应的科技贷款支持。当年发生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改造费用可摊入成本,如年度发生额较大,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凡被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投产后三年内,可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奖励有关科研人员。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以聘用和调入的方式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工资待遇双方协商确定,不受限制;有特殊贡献者可发给专项奖金。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签定服务合同五年以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解决其非城镇户口的配偶及未满十八岁子女的城镇户口,免收城市增容配套费,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就业。
第十四条 区外科技人员来自治区服务于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可以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欢迎外地经营管理人才来自治区公平竞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岗位,或领办、承包、托管中小企业,工资待遇根据企业效益可高可低,不受限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可给予5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
三、关于联合发展现有企业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区外优势企业同自治区企业联合经营。外联方投入比例达25%以上,合作期限10年以上,合营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超基数部分免征属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3年。
第十七条 鼓励区外优势企业以有形或无形资产投入改造自治区亏损企业,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扶持。改造严重亏损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增值税25%部分还可先征后返3年, 用于弥补亏损。
第十八条 欢迎区外企业兼并收购自治区企业。兼并收购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超基数部分所得税免征3年。 兼并收购微利或短期亏损的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4年内增值税25%部分中超基数部分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免征。兼并严重亏损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执行第二条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区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自治区企业租赁经营。租赁经营可整体租赁也可以部分租赁。租赁亏损企业扭亏后可免征所得税3年。承租3年以上的,期满经审定达到或超过经营目标的,可一次性返还承租方最后一年租金的50%。
第二十条 自治区现有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在一定期限内由区外优势企业无偿托管。托管经营期一般为3-5年。托管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全额返还;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增值税25%部分中超基数部分予以返还;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达到资产保值目标,托管经营期内全部新增利润归经营方所有,并视同完税处理。
四、关于合作的金融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区外企业兼并自治区企业除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银行《关于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3〕113号 〕的优惠政策外,兼并银川市区域内和列入自治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以及区外被国家确定的重点企业兼并自治区企业,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进行产品协作、配套及加工零部件,使我区的有关企业成为区、地市或县级财政收入骨干的。或者扩大生产能力后,能够出口创汇的,银行将优先提供流动资金、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贷款。对企业效益好;出口创汇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
第二十三条 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区内各家银行贷款将优先支持东西部合作项目,且贷款期限在规定范围内尽量从长,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归还的,可适当予以展期。贷款利率一般不上浮,执行基准利率,或在10%幅度内下浮。对东西部合作项目所需贷款规模优先安排,无贷款规模时,人民银行将协助国有商业银行向有关总行申请贷款规模,或压缩其它贷款,调剂出贷款规模用于解决东西部合作项目的规模需要。
第二十四条 对区外企业参与自治区企业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的合作项目,人民银行可优先安排发行地方企业债券,或给予其他短期融资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凡在自治区山区八县及陶乐县兴办各种扶贫经济实体,进行扶贫开发;在国家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从事土地治理与开发;支持自治区经果林的更新和名、优、特产品的发展,以及林产品深加工和沙区资源综合开发的,农业发展银行将择优扶持,实行贷款倾斜政策。
第二十六条 区外投资者来自治区与国家确定的民族用品定点企业合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按规定实行优惠利率,利差补贴银行按季返还企业,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为横向经济联合企业提供多种保险保障。开展一厂多险的配套服务和特约保险服务,实行保期和保额灵活调整的办法。根据企业投保金额,视情况可给予减收保费优惠和安全奖励。对大中型企业的灾害和境外事故的理赔,按保险责任范围和初估损失在未结案前先预付50%的赔款, 保障受损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五、关于中介服务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向我区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的3-5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3%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其它方式和协作如果效益好,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引进国内外资金的中介人,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数,按数量多少、利息高低、使用年限,经同级政府批准,自治区受益方按到位金额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向自治区提供先进技术和各类有价值的信息,使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可给予有关人员当年新增税后利润5-10%的一次性奖励。
六、其 他
第三十一条 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区外在自治区企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出国及赴港澳证件,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和外办负责审批办理。
第三十二条 无论独资或合资的横向经济联合项目和企业;自治区在设计、施工、建材方面优先提供服务;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优先提供;货物及产品外运优先安排铁路运输计划。
第三十三条 区外在自治区独资、合资企业的经营方式、劳动工资、财务关系、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利益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企业在招工、用工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劳动指标和城乡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今后来自治区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各种经济技术中介服务活动。过去自治区发布的有关横向经济联合的政策规定与本政策规定不符的, 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规定中涉及的高新技术、名牌产品、新产品的认定由自治区经贸委和科委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引进资金、技术和各类经济信息的中介认定由各级经协部门和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本政策规定中的税收减免、返还及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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