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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长:黄小晶
省会:福州
省政府地址:福州市华林路省委大院内
电话:0591-7021333
电子邮箱:webmaster@fj.gov.cn
网址:http://www.fujian.gov.cn/
  福建地处祖国东南部、东海之滨,陆域介于北纬23度30分至28度22分,东经115度50分至120度40分之间,东隔台湾海峡,与台湾省相望,东北与浙江省毗邻,西北横贯武夷山脉与江西省交界,西南与广东省相连。全省海域面积13.6万平方公里,比陆地面积还大;海岸线长达3324公里,居全国第二。分布大小岛屿1202个,港湾125个,拥有福州、厦门、湄洲湾、宁德三都澳等许多天然良港。福建居于中国东海与南海的交通要冲,是中国距东南亚、西亚、东非和大洋洲最近的省份之一。
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
土 地
陆地面积12.14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13.63万平方公里。土地面积12.14万平方公里,地形以低山丘陵为主。
气 候
福建地处亚热带,气候温和,雨量充沛,适宜种植林果竹茶和食用菌的栽培,山地综合开发潜力大。
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福建地质构造复杂,矿产资源中已探明储量的矿种有86种(含亚矿种),其中能源矿产有无烟煤、钠、地热等3种,金属矿产34种,非金属矿产47种,水气矿产2种.金、银、铅、锌、锰、高岭士、水泥石灰岩、花岗石材、明矾石、叶腊石、 硫等矿产储量也较大。石英砂储量、质量冠于全国。
生物资源:福建是全国重点林区之一,全省森林面积1亿多亩,森林资源十分丰富,树木种类繁多,森林覆盖率达57.3%,居全国首位。海洋资源十分丰富,有浅海619万亩,滩涂299万亩,近海分布着五大渔场,有海洋生物3000余种,其中鱼类750多种,占全国海洋鱼类种数的一半。尤其是水产品资源种类繁多,现有品种占世界50%以上,水产品总量居全国第二位,人均占有量居全国第一位。
水资源:境内河流密布,水利资源丰富。全省拥有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00多条,大多流程短、水量大、水流湍急,水力理论蕴藏量1046万千瓦,可装机容量705万千瓦,居华东之首。
旅游资源: 全省拥有较丰富的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名胜古迹多,武夷山和湄洲岛已列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福建又是著名的老区,闽西、闽东等是重要的革命根据地。
人 口
人口统计
2005年末全省总人口3535万人,全年净增人口24万人。全年全省出生人口41万人,出生率11.60‰;死亡人口20万人,死亡率5.62‰。
人口增长率
2005年自然增长率5.98‰。
民族分布及人口比例
福建是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除汉族外,少数民族分布很广,历史悠久。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福建的民族成份共有48个,汉族人口居多;47个少数民族人口为58万人,占1.67%。在少数民族人口中,畲族最多;达35万人左右,占全国畲族人口的一半以上。回族人口也在万人以上。全省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宁德地区,其次为福州市,再次为泉州市,其中上万人口的县市有福安、霞浦、福鼎、漳浦、蕉城、罗源、晋江、惠安、连江等。
文化程度
2005全年研究生教育招生0.74万人,在学研究生1.95万人,毕业生0.32万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14.67万人,在校生40.7万人,毕业生6.48万人。各类中等职业教育招生20.88万人,在校生52.82万人,毕业生13.51万人。全省普通高中招生27.21万人,在校生73.25万人,毕业生18.26万人。全省初中招生53.79万人,在校生176.93万人,毕业生57.68万人。普通小学招生35.88万人,在校生273.27万人,毕业生54.71万人。特殊教育在校生3.52万人。幼儿园在园幼儿82.67万人。
经 济
国内生产
总 值
初步核算,2005全年实现生产总值6560.0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3%。
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2005年,第一产业增加值828.76亿元,增长4.0%;第二产业增加值3224.91亿元,增长13.3%;第三产业增加值2506.40亿元,增长11.3%。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8621元,比上年增长10.6%。三次产业比例由上年的13.7∶48.1∶38.2调整为12.6∶49.2∶38.2。
财政收入
2005年全省财政总收入786.83亿元,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增长20.1%,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431.85亿元,可比增长18%;财政支出592.73亿元,增长14.7%。
工业增加值和增长率
2005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2869.57亿元,比上年增长14.2%,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274.40亿元,增长17.9%。
农业增加值和增长率
2005全年农林牧渔业完成总产值1390.27亿元,比上年增长4.6%,增幅比上年低0.5个百分点。
外贸状况
2005全年进出口总额544.3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4.5%。其中,出口348.45亿美元,增长18.5%;进口195.86亿美元,增长8.0%(见表6)。进出口相抵,顺差152.59亿美元,比上年增加39.96亿美元。
外资利用
状况
2005全年批准设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1988个,比上年下降12.7%;按历史可比口径统计合同外资金额85.57亿美元,增长13.4%;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62.3亿美元,增长17.2%。按验资口径统计合同外资金额59.57亿美元,增长10.9%;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26.08亿美元,增长17.4%。
电 讯
电话拥有率
2005全年新增固定电话交换机195万门,总容量1866万门;移动交换机容量1574万户,移动分组数据网容量173万户,移动短信中心容量1674万条。新增固定电话用户133万户,年末达到1399万户。新增移动电话用户172万户,年末达到1302万户。年末全省固定及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到2701万户,比上年末增加305万户。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普及率76.93部/百人。全省宽带接入端口258万个,比上年底增加169万个。
广播电视
2005年末全省广播电台9座,广播节目82套,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96.1%;电视台9座,电视节目34套,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97.9%。全省有线电视用户414.89万户,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干线总长11.47万公里。
 交 通 
公 路
2005年,邵三高速公路投入运营,新增高速公路166公里,实现福银线福建段全线通车。公路完成货物运输周转量238.25亿吨公里,增长10.2%;公路完成旅客运输周转量309.99亿人公里,增长8.2%。
水 运
2005年,水运完成货物运输周转量1134.64亿吨公里,增长17.6%;完成旅客运输周转量1.39亿人公里,增长5.3%。
航 空

福建目前拥有4个机场,它们分别是: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泉州晋江机场;南平武夷山机场。

2005年民航完成货物运输周转量1.27亿吨公里,增长18.8%。完成旅客运输周转量78.54亿人公里,增长15.1%。

吸引外资的热点和项目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热点

1、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2、轻工业
3、纺织工业
4、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5、煤炭工业
6、电力工业
7、黑色冶金工业
8、有色金属工业
9、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0、机械工业
11、电子工业
12、建筑材料、设备及其它非金属矿制品工业
13、医药工业
14、医疗器械制造业
15、航天航空工业
16、新兴产业
17、服务业
18、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改造;;
2、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口种、新技术开发;;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4、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6、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7、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杀虫率、杀菌率达百分之八十及以上,对人畜、作物等安全) 8、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
9、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
10、动物用抗菌原料药(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1、动物用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
12、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3、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干燥、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4、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 术、新产品
15、综合利用水利枢绀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6、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17、农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18、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工程
二、轻工业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纸浆(年产木浆17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
3、皮革后饰加工及其新技术设备制造
4、无汞碱锰二次电池、锂离子电池生产
5、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生产
6、聚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7、新型、高效酶制剂生产
8、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9、替化氟利昂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
10、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三、纺织工业
1、纺织化纤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
2、工业用特钟纺织品
3、高仿真化纤及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4、纺织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不允许外商独资)
3、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4、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6、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民用机场的设施、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8、蜂窝移动通信交叉连接/码分多址(DCS/CDMA)系统设备制造
9、2.5千兆比/秒(2.5GB/S)及以上光同步、徽波同步数字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10、2.5千兆比/秒(2.5GB/S)光通信、无线通信、数据通信计量仪表制造
11、异步转移模式(ATM)交换机设备制造
五、煤炭工业
1、煤炭采掘运选设备设计与制造
2、煤炭开采与洗选(特种、衡有煤种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水煤浆、煤炭液化生产
4、煤炭综合开发利用
5、低热值燃料及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6、煤炭管道运输
7、煤层气勘查、开发
六、电力工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2、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煤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5、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
七、黑色冶金工业
1、50吨及以上超高功率电炉(配备炉上精炼和连铸)、50吨及以上转炉炼钢  
2、不锈钢冶炼
3、冷轧硅钢片生产
4、热、冷轧不锈钢板生产
5、石油钢管
6、废钢加工和处理
7、铁矿、锰矿采选
8、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9、高铝矾土、硬质粘土矿开采及熟料生产
10、针状焦、捣固焦和煤焦油深加工
11、干熄焦生产
八、有色金属工业
1、单晶硅(直径8英寸及以上)、多晶硅生产
2、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4、铜、铅、锌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5、铝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生产
6、稀土应用
九、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乙烯(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聚氯乙烯树脂(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5、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
6、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丁苯吡胶乳、吡啶、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
7、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8、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戍橡胶、乙丙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9、精细化工:染(颜)料、中间体、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0、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1、煤化工产品生产
12、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它助剂生产
14、增加石油采收率的三次采油新技术开发与运用(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
15、输油、输气管道及油库、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机械工业
1、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线设备制造
2、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3、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称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4、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5、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6、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30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氨(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8、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9、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10、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
11、重要基础机械、基础件、重大技术装备等研究、设计开发中心
12、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代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13、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生产
14、25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 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粉煤灰砌块生产设备(5-10吨/年), 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
15、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16、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活塞(含活塞环)、气门、液压挺杆、轴瓦、增压器、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座椅调角器、车锁、后视镜、玻璃升降器、组合仪表、灯具及灯泡、专用 高强度紧固件
17、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制造 18、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19、汽车、摩托车技术研究、设计开发中心
20、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生产
21、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灯具、盘式制动器
22、水质在线监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23、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24、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25、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26、石油勘控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十一、电子工业
1、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2、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生产
3、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生产
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制造
5、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HDTV)、数字磁带录放机生产
6、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开发
7、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示屏)制造
8、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 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9、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1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11、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2、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制造
13、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14、大容量光、磁盘存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15、新型打印装置(激光打印机等)开发与制造
16、数据通信多媒体系统设备制造
17、单模光纤生产
18、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9、支撑通讯的网新技术设备制造
20、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设备(ISDN)制造
十二、建筑材料、设备及其它非金属矿制品工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
2、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线及其配套的五金件、塑料件
3、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
4、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限于中西部地区)
5、散装水泥仓储运输设施
6、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石英玻璃、人工晶体)
8、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
9、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10、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11、城市卫生特种设备制造
12、树木移栽机械设备制造
13、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十三、医药工业
1、受我国专利保护或行政保护的化学原料药,需进口的医药专用中间体
2、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3、维生素类:烟酸
4、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
5、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
6、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
7、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
8、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
9、中成药产品质量控制、改变剂型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仪器 10、中药有效成分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
11、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
12、新型佐剂的开发
13、肝炎、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十四、医疗器械制造业
1、具有中频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和数字图象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
2、电子内窥镜
3、医用导管
十五、航天航空工业
1、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3、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航空机载设备制造
5、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6、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主导地位)
7、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8、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9、民用卫星应用技术开发
10、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六、新兴产业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不包括基因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7、海水淡化及利用技术
8、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9、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10、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十七、服务业
1、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
2、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售后服务
3、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心的建设与企业孵化
十八、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指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我省外商投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和扩大外贸出口的政策及本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一)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国函[1988]58号),凡不涉及需收费经营,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能自求平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含3000万美元),由省审批,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地(市)审批。省直厅(局)审批其直属企业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地(市)权限执行。
(二)外商投资旧城改造、安居工程、普通商品房及写字楼、工业厂房等不涉及国家限制乙类的房地产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不含1000万美元),由地(市)审批。省计委、外经贸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同步下放。
二、进一步清理税外收费
(三)所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一律按省政府最新公布的《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目录》执行。严格控制出台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项目。确需出台的,应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今后,所有新出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均应正式发文,并经3个月以上时间的宣传解释后方可执行。
(四)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实行以下减免措施:
1、暂住人口管理费,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免征。
2、消防设施配套费,免征。
3、就业调节费,雇用本省劳动力免征,雇用省外劳动力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4、社会事业发展费,对已经省政府批准的18家重点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2001年继续免征;对从2000年1月1日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其他企业按规定标准的70%(即企业销售总额或营业总额的1.19%0)征收2年,2002年1月1日起全面停征。
5、省政府制定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收费项目(证照工本费除外),一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6、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各级政府要对被减免的收费项目涉及的有关工作予以支持。
(五)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服务收费,禁止属于转移政府部门职能的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通厅应会同物价部门对港口经营性收费进行清理,禁止乱收费,取消重复性收费,降低进出口环节收费总体规模。
三、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
(六)对已设立的属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九)对属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十)外商投资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十一)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四、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十三)本规定发布前我省已出台的鼓励外商投资的其他优惠政策均继续执行。鼓励扩大出口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省政府已建立的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科技风险基金、支柱产业基金的规定,均适用于我省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
(十四)鼓励外商到山区投资发展农业项目,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金融机构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增加对外商企业的授信额度。
(十六)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对效益好、守信用、还款有保证的外经贸企业,比照工业企业的办法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帮助其将部门参与流动资金周转的自有资金用于增加效益好的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本。
(十七)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十八)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发行A股或B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十九)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经批准可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二十)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应根据《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按照"收费挂钩、购货鉴证、封闭管理、安全收贷"的原则组织实施封闭贷款。对暂时亏损,但有订单、还款有保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各商业银行也可通过开诈、发放打包贷款、押汇等信用手段予以支持。
(二十一)取消对企业出口收汇结汇和入账的审核,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由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账。 对出口收汇考核荣誉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开立外汇结账户可保留外汇的限额,由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的15%扩大到30%。
(二十二)放宽对出口核销单的发单限制,以解决企业领取核销单困难问题;简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对经常项目交易真实性审核的效率。进一步完善对经常项目下售汇真实性审核的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缩短审核时间;对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核查而需以函调方式核查的,应提高核查速度,并取消对核销单的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可凭企业设立时的技术转让协议及批准文件办理其技术引进荐下的售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在限额内将外汇结算账户中的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备案登记制度。 五、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土地优惠政策
(二十三)经外经贸部门认定的外商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以及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可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计收有关土地规费。外商利用荒山、荒滩、荒地投资开发各类项目,其地价酌情给予优惠。
(二十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十五)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下发之前已建成而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依法解决遗留问题,以适应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需要。
六、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二十六)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范围,改进鉴定办法,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价值鉴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不收取价值鉴定费用。合资、合作企业财产鉴定办限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凡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在境外已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有关机构评估的,经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无误的,予以确认,境内不再进行价值鉴定。
(二十七)继续扩大外商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竞争性产业,扩大石油化工、建筑业等利用外资的规模。有区别、有重点地吸收外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有步骤地推进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积极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水上运输等领域利用外资的试点;积极进行国内商业、外贸、旅行社开放的试点;扩大会计、法律咨询服务业和航空运输、代理业务等领域的开放;有步骤、有控制地进行金融和通信等领域的试点,并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十八)允许投资性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允许投资性公司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
(二十九)进一步完善口岸通关环境。简化各个进出口环节的管理手续,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严格把关的前提下,认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及查验部门关于改进服务工作,优化通关环境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快通关速度。
(三十)外商在福建实际投资每50万美元,投资可为其福建省内的亲友在投资地的城市办理1名常住户口,但每位投资者办理城市常住户口的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自营出口规模,沿海地区达200万美元以上、山区达100万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250万美元以上,其中方人员可向公安部门或外事部门申办一本《我次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多次签注。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自营出口达100万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120万美元以上的,其中方人员可申办1至3名多次进出香港商务签注手续。
(三十一)各级政府和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及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管理,增强服务功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要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办事公示、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等制度,凡涉及外商投资审批及管理的办事程序、依据、要求、标准、时限等必须公开,办事人员的岗位职责、姓名、职务及投诉事项等必须公示,接受监督,为外商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优质的投资环境。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告诫或行政处分。
(三十二)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外经贸厅、地税局、物价局、旅游局、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民航局、邮电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福州分局、消防总队等有关部门,必须根据本规定及各自职能,下文具体实施。
(三十三)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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