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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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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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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省 长:石秀诗
省 会:
贵阳
网 址
http://www.chinaguizhou.gov.cn
  位于中国西南部云贵高原东部,东径103°36'~109°31',北纬24°37'~29°13'之间。面积为17.61万平方公里。山高谷深,有千亩以上坝子(枣型盆地)300多个,年均气温14-16度。
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
地  貌
贵州地势东高西底,平均海拔1000米左右。
自然资源
土地资源:
国土单位面积占有达1730万,高于中国平均水平,排列中国第七。
生物资源:
贵州生物资源丰富,种类繁多。其中野生动物达3800多种,以刺梨、猕猴桃等为主的高维C植物和以木耳、香菇为主的高蛋白植物以及以五倍子为主的鞣料植物等更具优势;有药用植物3700余种,占中国中草药品种的80%,是中国四大中药材产区之一。尤以杜仲、天麻、吴萸、石斛、黄连等诸多药材最为著名;有珍稀植物70种,其中银杉、珙桐、秃杉、桫椤,在国内外已属罕见,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有野生动物资源1000余种,83种列为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其中黔金丝猴、黑叶猴、华南虎、黑颈鹤等14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能源:
贵州雨量充沛,产水模数高,河流坡度陡,天然落差大,水能资源达1874.5万千瓦。排名中国第六位。每平方千米拥有水能资源106千瓦,列国内第三。其可开发量l683.3万千瓦,占中国总量的4.4%,居第七位。煤层中还普遍蕴藏着丰富的可供开发用的煤层气。丰富的水能和煤炭资源使贵州能源工业具有水煤并举、水火互济的特点,并为其进一步建成中国南方重要的能源基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矿产资源:
贵州是中国的矿产资源大省之一,已发现的矿产有110种以上,其中76种程度不同地探明了储量。有42种矿产的保有储量排名中国前十位,列第一至第三位的有22种。其中煤、磷、汞、铝土矿、锰、锑、金、重晶石、硫铁矿、水泥与砖瓦原料以及各种用途的白云岩、砂岩、石灰岩等优势明显,在中国占有重要地位。贵州各矿产储量潜在经济价值总计达3.05万亿元,名列国内第九,人均占有价值为8.7万元,高于中国平均水平,远高于临近省区,均排列中国第七。贵州以"江南煤都"著称,资源量高达2419亿吨,其中已探明储量528亿吨,甲冠江南,保有储量524亿吨,是中国江南九省区储置的总和,列中国第五位。贵州是全国富磷矿最多的省份,储量占中国总量的44%,尤以开阳磷矿与瓮福磷矿最为著名,是少有的质佳量大的产区。也是著名的汞省,储量与产量长期甲冠中华,经长期大量开采后,保有储量仍占中国总量的38%。贵州更是国内首先发现有工业价值微细粒浸染型(卡林型)金矿省区,现已探明储量达150吨,尚有极佳的找矿前景,可望成为我国又一新兴的黄金生产基地。
旅游资源:贵州是中国在开发建设中的新兴的旅游胜地。奇特的自然风光、浓郁的民族风光、灿烂的历史文化和宜人的气候条件,构成了贵州特有的原始、古朴、神秘的风景画卷。贵州已开发建成的旅游景点共计120多处。其中有黄果树、龙宫、织金洞、红枫湖、荔波樟江、马岭河峡谷、赤水十丈洞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有梵净山植物园、茂兰喀斯特原始森林、赤水原生林和草海鸟类等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遵义会议会址、遵义杨粲墓、普定古人类文化地址、镇远青龙洞、从江增冲鼓楼、毕节大屯彝族土司庄园、大方奢香墓、息烽集中营旧地址等8个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众多各具特色的民族风情旅游村寨。
环境和问题

2005年建成烟尘控制区54个,烟尘控制区面积达344.60平方公里,比上年增长7.7%。对空气质量实施监测的城市中,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有6个,达到三级标准的城市有3个。全省9个中心城市的20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5.0%。
全省已建立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26个,比上年增加4个。自然保护区达到130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个;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96.10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为5.5%。全年新建沼气池21.24万口,比上年增长74.1%。通过积极推进农村沼气 池建设,达到了既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又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目的。

人 口
人口统计
2005年,全省人口出生率为14.59‰, 死亡率为7.21‰。年末常住总人口(常住一年及以上)3931.1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7.42万人。
人口增长率
2005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7.38‰。
民族及人口
贵州国土总面积17.6万平方千米;总人口3755万人,民族成份49个,其中世居民族有汉、苗、布依、侗、土家、彝、仡佬、水、回、白、瑶、壮、毛南、蒙古、仫佬、羌、满族等17个,少数民族人口1333.9万人,占贵州总人口的37.85%。
文化程度
2005年,全年新增10个县实现“两基”教育,“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93.9%。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186万名贫困家庭学生的书本费和杂费,对12.40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给予了生活补助。继续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高等教育经过结构调整、资源整合和体制改革,教育规模继续扩大,贵州大学进入“211工程”建设行列。
经 济
国内生产总值(GDP)
经初步核算,2005年全省生产总值为194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5%,是1985年以来增长最快的一年。
人均GDP
2005年全省人均生产总值为4957元,按年末汇率折算,约合614美元。
GDP比重
2005年,第一产业增加值为359.18亿元,比上年增长5.1%;第二产业增加值为822.83亿元,比上年增长13.1%;第三产业增加值为759.99亿元,比上年增长13.3%。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由上年的20.0%、40.6%和39.4%调整为18.5%、42.4%和39.1%,产业结构进一步改善。
工业产值和增长率
2005年,全省工业增加值完成711.86亿元,比上年增长14.8%。
农业产值和增长率
2005年,粮食总产量达到1152.06万吨,比上年增长0.2%,是历史上第二个高产年。
外贸状况
2005全年完成进出口总额14.04亿美元,比上年下降7.3%。其中,进口总额5.45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5.8%;出口总额8.59亿美元,比上年下降0.9%。
外资利用
状况
2005全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60个,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0768万美元,比上年增长64.8%。
 
财政收入
2005年,全省完成财政总收入366.28亿元,比上年增长23.5%。其中,一般预算收入182.41亿元,比上年增长22.2%。一般预算支出520.49亿元,比上年增长24.4%。
贫困人口和扶贫计划
2005年全省又有31.70万贫困人口越过温饱线,完成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农户4万人,净减少绝对贫困人口11万左右、低收入贫困人口12万左右。
扶贫计划
一、编制步骤。
贫困县扶贫攻坚项目总体规划工作综合性强,既体现出各级各部门工作关系的紧密性,又体现出项目规划内容上的复杂性。其工作步骤主要包括摸底调查--确定项目区--界定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可行性分析--目标比较--编制文本并上报等6个阶段。   
二、规划目标。   
(一)收入目标:到本世纪末项目区极贫户人均纯收入达到400元(90年不变价,不同)、贫困户人均纯收入达到500元以上;     
(二)农业生产条件目标:人均建成半亩稳定高产基本农田,户均建成一亩经济林,木均饲养1个黄牛单位的商品畜,户均向非农产业转移一个劳动力,户均有一项家庭副业收入,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问题;   
(三)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实现大多数贫困乡镇和有集贸市场、商品生产基地的地方通公路,力争90%以上的贫困乡镇用上电,基本实现贫困乡镇通程控电话,大多数乡镇有电话差转站;   (四)文化、教育和卫生目标:普及初小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绝大多数乡镇要有卫生院(所)、村有卫生室,地方病要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乡乡有文化站;   
(五)计划生育目标:把扶贫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三、贫困户界定。
在贫困现状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1996年为调查现状年,扶持贫困户的标准是:以户为单位农民人均纯收入600元(现价),人均占有粮600斤以下的农户。
支柱产业
原材料工业、机械电子、轻纺工业
电 讯

2005全年电信业务总量168.12亿元,比上年增长34.4%;邮政业务总量6.88亿元,比上年增长12.4%。移动电话用户、互联网用户分别比上年增长15.8%和33.0%。

交 通
铁  路
以贵阳为中心。黔桂、川黔、贵昆、湘黔四条铁路干线贯穿贵州,营运里程达1468公里。贵昆川黔、湘黔铁路已实现了电气化改造,电力牵引营运里程达1138公里,货运量比 以前增 加一倍。贵州是国家"九五"期间铁路建设的重点。经过贵州的南昆铁路(贵州省境内227公里)已建成通车;我国东西向的大能力通道水城至株州电气化复线(贵州省境内596公里)即将动工兴建;地方与中央合资兴建的水城至柏果铁路、黄桶至织金铁路也将陆续开工建设。这些铁路建成后,贵州作为西南人海的主要通道及交通枢纽的地位将进一步提高,不仅对贵州,而且对四川、云南的经济发展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2005年铁路完成货物周转量469.89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2.1% 。完成旅客周转量138.98亿人公里,比上年增长14.1%。
公  路
贵州公路通车里程达三万余公里,省内有5条国道线和30条省线干线,基本形成以贵阳为中心、沟通贵州各市县的公路网。西南第一条高等级公路--贵阳至黄果树公路已建成通车,贵阳至遵义高等级公路正在抓紧兴建,1997年将建成投运。贵阳至广西新寨的高等级公路"九五"期间也将开工建设。2005年,公路完成货物周转量95.15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11.7%。完成旅客周转量164.91亿人公里,比上年增长9.4%。
水  路

1998年贵州省内河航道里程33604公里,航运量315万吨,增长率42.5%。2005年,水路完成货物周转量8.09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36.09%。完成旅客周转量1.78亿人公里,比上年增长14.8%。

民  航
98年民用航空已开通贵阳至香港以及贵阳至北京、广州、深圳、上海、成都、 重庆、昆明、桂林、厦门、西安、海口、长沙、武汉等26个城市的航线,1995年旅客吞吐量达85、86万人。新建贵阳龙洞堡大型机场已于1997年5月28日建成通航。2005年,民航完成货物周转量3.33万吨,比上年增长11%。完成旅客周转量307.75万人公里,比上年增长10.4%。
吸引外资的热点和项目
项 目
1、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5.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6.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7.钛冶炼、加工企业技术改造   
8.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  
9.钡盐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10.磷矿开采、高浓度磷复肥、磷化工产品生产   
11.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2.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13.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一、外商投资(包括外国和香港特区、台、澳地区投资,下同)兴办生产性项目(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外)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和外省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绿色产业、旅游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原已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期限未满的今后可按上述规定顺延办理。      
   二、外商及外省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具体适用年限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在非耕地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三、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四、外省投资者到贵州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贵州省支柱产业、促进科技进步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五、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地块的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等情况,分别依法通过划拨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时限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六、鼓励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参与贵州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选择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包括经济效益较高、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小型企业对外招商引资,进行嫁接改造。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可自愿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参与。对外省国有优势企业的参与,可以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对外商的参与,国家有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按国家规定办,其余的放开持股比例。在嫁接改造过程中,可享受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评估,既要遵循国家的有关准则,又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符合规定的各种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随行就市的作价原则,由同级政府确定底价,促进存量资产的盘活。      
   七、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收购、兼并贵州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八、外商在中国境内己投资3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即可在贵州申报建立投资性公司。      
   九、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来贵州兴办企业,其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与省内企业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对其中合作开发优势资源项目、扶贫协作项目和现有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在贷款上应予优先安排。      
   十、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不受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及其它收费,实行与省内企业同等价格;对在贵州投资的外商常住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在贵州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就医、子女就学、旅游服务、购买商品房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对为贵州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公民"等称号;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纳税额高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或称号。      
   十二、对到贵州投资办企业的外省客商放宽户口限制,并对其中投资数额较大的客商子女入学、升学给予照顾。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三、在贵州各城市实际投资总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引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凡在该企业服务2年以上者,可申办所在城市常住户口,由审批该企业的外经贸部门对企业资质和引进人员服务年限进行审核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十四、按照国际惯例依法保护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图纸、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电脑软件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      
   十五、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乱收费。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省投资企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须凭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有关部门要制作"企业收费监督卡"发给企业,卡上写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金额等,收费人员收费后要签注单位名称和本人姓名,以便监督。收费人员如不签名,企业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      
   十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各级涉及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办手续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明确办事要求、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并连同办事人员姓名、职务等一并以书面形式在办公地点公示,公开承诺,接受监督。凡应办理的必须尽快办理,不能办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说明情况。各地要推行"一站式"办公方式,实行联合办公,"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资者。          省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过去制定的规定,凡有与上述内容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年6月8日发)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开放 带动战略,进一步做好引 进外资工作,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个人以及华侨、港澳 台同胞(以下称外商)来贵州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贵州境内的外商投资举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鼓励外商在贵州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和进口替代型企业;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旧城改造、普通居民住宅建设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外商投资矿产资源风险勘探并依法享有优先开发权;特别鼓励外商投资贵州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以及环境保护工程、保护生态环境示范工程,面向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和旅游等第三产业的薄弱环节。外商在以上贵州鼓励投资的范围内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外商独资、控股和增加投资比例。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外),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举办农业、林业、牧业、环境保护工程、保护生态环境示范工程项目以及设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依照(一)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10年内继续减征15%- 30%的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含70%),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按 (一)、(二)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经认定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40%的税款,如将其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 的,经申请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贵州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 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七)在贵阳市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八)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贵阳市,投资于能源、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以及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7年,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投资于能源、原材料、交通、通信和农业等开发性项目,举办产品出日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若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5年。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自用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买月份起,免征房产税3年。外商投资企业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3年。   
第七条
   1994年1月1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按税法规定可享受出口退税的照顾。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条件。   
   (一)外商投资上地开发经营,经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上地使用权,在法定有效期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二)外商投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依照法律规定允许采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根据不同项目情况, 其场地使用费可给予3至5年的优惠。   
   (三)在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的经济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地价可根据地块的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给子以下优惠待遇:   
    1.国家或省科委确认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 可优惠出让地价的25%至35%。   
    2.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工业建设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20%至30 %。   
    3.举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建设项目, 可优惠出让地价的15%至25%。   
    4.产品外销的外资企业的用地,可优惠出让地价的10%至20%。   
    5.投资者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权地价确有困难的,经出让方同意,可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时应当按照银行利率计息;也可由当地政府以地款作价入股。   
第九条
   依照其他有关规定,项目用地已享受地价优惠的,不再执行本条第(三)项的规定。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保税,货物进行监管,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收。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和《商检法》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出口时,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和商检机构签发的验单验放。   
第十条
   外方投资者可直接向境外的银行或企业借入外汇资金,自行承担债务本息偿还。 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本之外,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按投资比例需中方提供担保的部分, 纳入国家计委对外融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根据金融法规对高新技术以及产品出日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扶持;对信誉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银行认可,可以办理信用担保款;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不动产、动产、股份权益,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   
第十二条
   允许外商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购买国有企业的部分产权,从事股份制经营;经批准可向外商出让已建成或在建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股权或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权。境外投资者与现有企业组成股份制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向国家争取批准发行股票,在国内外融资。   
第十三条 外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后,可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未办妥外汇登记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三个月期限的临时外汇帐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可不结汇, 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境内的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对外支付,可持支付合同及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偿还外汇债务本息,凭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   
   (三)来贵州投资的外商的利润、股息和红利以及外籍员工的工资及其他正常收益,可以汇出,持董事会分配决议书、纳税证明及有关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办理支出。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投资款或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收汇需要兑换成人民币,或者外汇帐户资金不足需要买入外汇,经外汇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卖出或买入外汇。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凭企业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书,在纳税后及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后,经当地外汇管理局出具证明,可作为再投资的资本,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优先纳入贵州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在建设定点、征地、拆迁、运输、能源、原材料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的项目,其产品可以全部内销。   
第十七条
外商及其从境外聘请的人员,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经常进出我国国境的,可申请办理一年多次入出境证件。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需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经贸业务活动的中方人员,经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审批,到外事部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第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一律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缴,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贵州省招商引资局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贵州招商引资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外商投资诉协调中心。该中心可在行政权限范围内,受理或协调有关引进外资工作和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投诉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机关,从收到全部有关文件之日起,按下列期限给予答复或办理有关手续:   
   (一)属于本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其审批机关在2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属于本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合同、章程由审批机关在2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属于本省审批权限外的项目,由有关管理机关在15日内决定转报或不转报。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在10日内核准登记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在10日内给于回答。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商投资的重要项目,可由项目审批机关牵头,有关涉外部门参加,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交合法、有效、完整的文件后,贵阳海关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海关注册登记;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妥贵阳市区内单位的减免关税审批手续;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贵阳市区外单位的减免关税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到有关单位办理手续,有关单位应在10日内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不能办理的,应在10日内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外商来贵州投资举办农业、电力、公路、铁路、机场、林业、水利、旅游、矿产资源开发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以及贵州鼓励开发的产业项目,除按前述各条享受优惠待遇外,还可进行单项洽谈,商定更加优惠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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