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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自治区主席:杨晶
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
自治区政府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号
邮政编码:010055
电 话:0471-6944404
网址:
www.nmg.gov.cn
  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国北部边疆,由东北向西南斜伸,呈狭长形,东西直线距离2400公里,南北跨度1700公里,横跨东北、华北、西北三大区。土地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12.3%,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名列第三位。东南西与8省区毗邻,北与蒙古国、俄罗斯接壤,国境线长4200公里。
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
地  貌
全区基本上是一个高原型的地貌区,大部分地区海拔1000米以上。内蒙古高原是中国四大高原中的第二大高原。除了高原以外,还有山地、丘陵、平原、沙漠、河流、湖泊。
气  候
全区由于地理位置和地形的影响,形成以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为主的复杂多样的气候。春季气温骤升,多大风天气;夏季短促温热,降水集中;秋季气温剧降,秋霜冻往往过早来临;冬季漫长严寒,多寒潮天气。全年降水量在100-500毫米之间,无霜期在80-150天之间,年日照量普遍在2700小时以上。大兴安岭和阴山山脉是全区气候差异的重要自然分界线,大兴安岭以东和阴山以北地区的气温和降雨量明显低于大兴安岭以西和阴山以南地区。
自然资源
动植物:各类植物2351余种,植被组成主要有乔木、灌木、半木本植物、草本植物等基本类群,其中草本植物分布面积最广。野生动物众多,共有兽类117种,鸟类362种,其中,列入国家和地区重点保护的动物有49种,珍贵、稀有动物10多种。
水资源: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水资源总蓄量903亿立米,其中地表水为675亿立方米。境内有大小河流近千条,其中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107条;大小湖泊千余个,其中水面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有8个。此外,全区还有不少含有多种治疗功能矿物质的矿泉水和温泉。全区共有水面98.43万公顷。其中可利用淡水水面65.5万公顷,占全国可利用淡水水面的10.68%。
森林草原耕地:耕地面积722.4万公顷,占全国的6.11%;草原面积8666.7万公顷,占全国的73.3%;森林面积1866.7万公顷,占全国的15.8%。
矿产:矿床类型比较齐全。在世界已探明的140多种矿产资源中,内蒙古就有120多种。探明储量居全国第一的有5种,居全国前十位的有65种。其中,稀土资源储量8459万吨,占世界的80%,占全国的90%以上;已探明煤炭储量2247.5亿吨,居全国第二位;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等金属矿产以及化工原料、工业辅料等非金属矿产种类繁多,储量丰富;石油、天然气储量十分可观,已探明13个大型油气田,预测石油资源总量为20-30亿吨,天然气总量为10000亿立方米。矿产资源储量(不含石油、天然气)潜在价值达13万亿元,占全国的10%以上,居第三位。
旅游资源:内蒙古旅游资源丰富。如: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草原风光,大兴安岭原始森林,黄河景观,神奇的响沙湾,众多湖泊和温泉,还有成吉思汗陵,昭君墓,古长城,阴山古刹五当召,五塔寺,百灵庙,东汉壁画墓群等古迹。
环境和对策

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自治区很大一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一直比较恶劣,近几十年来,温室效应、非科学的开发利用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干旱少雨,风蚀沙化,水土流失,全区荒漠化或潜在荒漠化土地已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0%,并仍以每年约67万公顷的速度扩展。
草场的沙化、退化、碱化,使近年来沙尘暴频繁发生;东部大兴安岭山地涵养水源的功能衰退,成为松辽流域发生洪涝灾害的生态根源;区内仅黄河和西辽河流域段每年流失土壤近3亿吨,相当于每年损失3万多公顷土地,同时,泥沙淤积河床,加剧河流断流。
为了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内蒙古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十大工程"之首的"生态建设工程"近年陆续启动,包括:农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牧区种草休牧工程、国家生态重点县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防沙治沙工程、大兴安岭天然林保护工程和生态移民工程。
生态建设目标:到2005年,基本遏制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局面;到2010年,生态建设初见成效;到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山川秀美。
2005年全区确定的自然保护区188个,比上年增加1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53个。自然保护区面积1424.41万公顷,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342万公顷。全区拥有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单位44个。年末全区环境保护系统拥有职工4060人,比上年末增长6.1%;年末全区拥有各级环境监测站66个。已建成环境噪声达标区83个,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425.4平方公里,分别比上年增长10.7%和30.1%;年内新建成烟尘控制区66个,新建成烟尘控制区面积619.8平方公里,比上年增长1.9%。全区监测的14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5个,达到三级标准的6个,未达到三级标准的3个。
2005年全年完成环境污染治理项目993个,完成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投资总额7.33亿元,比上年增长8.1%。

人 口
人口统计
2005全年出生人口24.04万人,人口出生率10.08‰;死亡人口13.02万人,人口死亡率5.46‰;年末全区总人口2386.40万人,比上年增加2.05万人。
人口增长率
2005年人口自然增长率4.62‰,比上年上升1.07个千分点。
民族及人口
由蒙古、汉、满、回、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朝鲜等49个民族组成,其中蒙古族人口421.12万人。
文化程度
2005年末全区共有普通高等学校33所,比上年增加2所;全年招收学生7.09万人,比上年增长1.1%;年末在校学生23.09万人,比上年末增长16.2%,其中,少数民族在校学生6.29万人。全年招收研究生2965人,比上年增长23.4%;年末有中等职业学校236所,招收学生8.45万人,比上年增长25%;年末有普通高中359所,全年招收学生19.84万人,比上年增长10.8%;年末有普通初中1346所,全年招收学生32.77万人,比上年下降6.4%;全年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99.44%,小学学生辍学率0.22%。
经 济
国内生产总值(GDP)
初步核算,2005年全年实现生产总值3822.7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21.6%,增幅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
人均GDP
按常住人口计算,2005年全年人均生产总值16026元,比上年增长21.4%,按当前汇率折算达1986美元。
居民收入
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37元,比上年增加1014元,增长12.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3%。全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2989元,比上年增加383元,增长14.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5%。
GDP比重
2005年,第一产业增加值600.09亿元,增长12.7%;第二产业增加值1685.13亿元,增长29%;第三产业增加值1537.55亿元,增长17.9%。
贫困人口和扶贫计划
到2005年底,全年共有75.63万居民得到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全年筹集社会福利资金19297.59万元,销售社会福利彩票55135.96万元,接受社会捐赠2875.80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96倍、1.36倍和1.5倍。
失业率
2005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6%。
财政收入
2005年,全年财政总收入536.29亿元,比上年增长43.6%。其中,地方财政收入335.05亿元,地方财政收入中一般预算收入277.45亿元,分别增长39.3%和39.4%。全年地方财政支出734.71亿元,比上年增长21.9%。
外贸状况
2005年海关统计的全区外贸进出口总额51.6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7.5%。其中,出口总额20.6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2.8%;进口总额30.9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0.8%。
 
外资利用状况
2005全年新批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197家,比上年增加2家;合同外资额13.83亿美元,比上年下降49.9%;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1.8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9%。
支柱产业
农畜产品加工业、能源工业、冶金工业、化学工业。
电 讯
邮 政
2005全年邮电业务总量(2000年不变价)276.1亿元,比上年增长18.9%。

电 讯

电 话

2005年,全省电信业务总量267.2亿元,增长19.5%。年末局用电话交换机总容量430.2万门,增长2.2%。年末本地网固定电话用户534户,增长6.4%。其中,城市电话用户427万户,增长6.8%;乡村电话用户107万户,增长4.8%。年末移动电话用户704.1万户,增长18.4%。年末全区固定及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239.6万户,比上年末增加143.1万户,全区电话普及率(包括固定和移动电话)达到52部/百人,增长14.5%。

广播电视

2005年年末全区拥有广播电台13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57座,广播人口覆盖率92.64%,比上年提高2.26个百分点;拥有电视台14座,一千瓦以上电视发射台和转播台80座,电视人口覆盖率90.15%,比上年提高2.16个百分点;年末全区有线电视用户198.46万户,比上年增长11.7%。
交 通
铁 路
自治区境内有国有铁路干线14条,支线12条,地方铁路5条,营运里程达7083多公里,密度为59.9公里/万平方公里。京通、京包、包兰铁路横贯东西,是连接东北、华北、西北的纽带。满洲里和二连浩特是两个大型陆运口岸,连接着俄罗斯和蒙古,并可直达欧洲诸国。
2005年铁路完成货运量22059.9万吨,增长18.9%;铁完成货运中转量1280.75亿吨公里,增长15.3%;;铁路完成客运量3258.8万人,增长0.7%;铁路完成旅客周转量113.22亿人公里,增长8.3%。
公 路
交通建设方面建成了国道110和210线我区境内高速公路、省际通道阿荣旗至集宁高等级公路。
2005年公路完成货运量51020万吨,增长19.5%;货物周转量323.35亿吨公里,增长19.8%;完成客运量28604万人,增长12.1%;旅客周转量178.98亿人公里,增长15.3%。
民 航
2005年,呼和浩特白塔机场扩建工程、鄂尔多斯机场开工建设,阿尔山、二连浩特新建和赤峰机场迁建项目前期工作也取得了重大进展。
2005年民航完成货运量2万吨,增长11.1%。完成货物周转量0.21亿吨公里,增长26.5%。民航客运量251万人,增长20.4%。民航完成旅客周转量30.92亿人公里,增长17.4%。
吸引外资的热点和项目
热 点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第二章"产业导向"明确,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向以下重点产业投资:
一、 以我区农畜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产业及农牧业综合开发;
二、 水利、电力、交通、口岸、小城镇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三、 稀土应用产品、生物工程开发、生产及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其他高科技产品开发、生产;
四、 旅游资源及旅游景点的开发建设;
五、 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漠治理项目,退耕土地林草经营项目及其他生态环保项目;
六、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
七、 精细化工和石油化工、煤化工下游产品生产加工;
八、 新型建筑材料开发、生产和废旧资源再生项目;
九、 以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方式对内蒙古境内企业实施资产重组项目。
项 目
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项目(选)
1、 优质活性炭生产线
2、 奶牛、肉羊胚胎移植推广基地
3、 蒙药新药保利尔生产项目
4、 年产15万吨玉米淀粉高效保水剂项目
5、 天然胡萝卜素生产项目
6、 内蒙古昭君民族园
7、 年产10000吨铝板带箔项目
8、 内蒙古高岭土工业基地建设
9、 东胜市三期给水扩建工程
10、 包头市综合性体育馆
11、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
12、 包头市金兴药用胶囊股权转让项目
13、 稀土高科3000吨单一稀土分离线后续工程
14、 伊化15万吨/年天然气制甲醇项目
15、 年产200吨精纺高支羊绒纱技术改造项目
16、 华蒙金河年产万吨赖氨酸工程项目
17、 包钢小方坯连铸工程
18、 雷蒙欣等麻黄素系列新产品
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加快我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兴办的其它公益事业。
第三条 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内先征后返;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在投产后5年内,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对实际经营期未满10年的,应追缴已返还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款。
第四条 鼓励兴办投资额大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对设在国务院批准的省会、沿边城市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沿海(边)开放城市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50%。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15%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予以退库返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产品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适用国家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本年度产品总值60%以上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超过10%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鼓励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BOT)、项目融资、转让经营权等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对重点交通项目、旧城改造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经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其车辆通行费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实行从建成通车之日起8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的政策。
第九条 允许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形式取得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十条 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三)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凡投资额50-1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5年;101-3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7年;301-5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美元以上,免交土地使用费15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区退化草牧场进行改良,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后,按自治区规划从事畜牧业开发。
(五)外商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植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在50年内)。
(六)外商、外资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可以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商使用50年;开发为建设用地的,在开发建设达到合同规定的开发规模后,其使用权出让金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
(七)外商、外资对我区小城镇进行建设改造,经当地政府批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为鼓励自治区边远地区招商引资,经申请,允许这些地区将外商投资项目安排到开发区内实施。有关部门负责在办理易地立项、审批、开发和税务划转等方面给予方便。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开户银行审核,按照放贷程序优先放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固定资产或国家允许的其他财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地方性事业收费方面享受国民待遇,按中国企业、公民收费标准收费,并可使用人民币结算。外商投资企业及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按需要保证优先供应,并与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收费方面同等对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运输产品,应向有关运输部门报送计划,运输部门必须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职工(包括其家属),凭本人所在单位有效证件,在自治区境内的食宿、交通、医疗等,实行与国内人员同一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和奖金标准及工资总额由企业董事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向劳动部门备案。所需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相应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外商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10天之内审查答复。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所提交的文件手续齐备后,由自治区、盟市对外招商中心、项目审批中心组织协调,工商、税务、环保、城建、土地、外经、财政、计划等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或"一站式"服务形式,一次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依法保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手段的机关外,不得责令银行划拨或者冻结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资金和帐户,不得查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合法财产。
(三)不得损害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条款不相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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