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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长:张文岳
省会:沈阳
网址:http://www.ln.gov.cn
  辽宁省位于中国东北的南部。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81°53′-125°46′,北纬38°43′-43°26′之间,处于温带-暖温带区域并与吉林、内蒙古、河北等省区接壤,东南隔鸭绿江与朝鲜为邻。有汉、满、蒙古、回、朝鲜、锡伯等民族。
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
地 形
辽宁省大陆海岸线长2178公里,约占中国的12%。东部山地丘陵区为辽宁省主要林区;西部山地丘陵区东缘的临海狭长平原,习惯上称为"辽西走廊",是中国东北地区沟通华北地区的主要路上通道,中部辽河平原是东北平原的一部分,由辽河及其支流冲积而成,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水源充足,是辽宁省主要农业区和商品粮基地。
气 候
辽宁省属北温带大陆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年平均降水量为714.9毫米,年平均气温4℃~10℃。全年无霜期约140~200天。
生 物
辽宁全省森林面积418.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8.7%。果树资源丰富,水果总面积和总产量在全国落叶果树栽培区中分别居第3位和第2位。
矿 产
辽宁省已发现矿藏115种,探明储量的有64种,其中铁、硼、菱镁石、金刚石、滑石、玉石、溶剂灰岩等矿的储量均居中国首位。辽河油田是中国第三大油气田,石油、天然气储量分别占中国的15%和10%。
水资源
辽宁省境内现有大小河流392条,总长16万公里,流域面积14.5万平方公里。辽河为中国七大江河之一,在辽宁境内长512公里,流域面积6.9万平方公里。 全省多年平均河川径流量为325亿立方米,折合径流深223毫米。全省水资源总量为363亿立方米。辽宁的渔业资源丰富,海水养殖面积居全国第2位。
旅游资源
辽宁省是中国文物大省之一,现有文物古迹1.13万处,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9 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7处。 近年来,辽宁推出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旅游活动,如蒸气机车旅游、康复疗养旅游、仿古旅游和商务旅游等。各地举办的民间节庆活动也备受国内外游客青睐,最著名的有大连国际服装节等。
环境状况和问题
2005年在对空气质量监测的14个城市中,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4个,占被监测城市总数的比重为28.6%,比上年减少14.3个百分点;达到三级标准的城市10个,比重为71.4%,提高21.4个百分点;劣三级标准的城市0个,比重下降7.1个百分点。
人 口
人口统计
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推算,年末全省总人口4221万人。全年出生29.6万人,出生率7.01‰;全年死亡25.5万人,死亡率6.04‰。
人口增长率
2005年全年净增人口4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0.97‰。
民族分布及人口比例
辽宁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共有44个民族,除汉族外,还有满、蒙古、回、朝鲜,锡伯等43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655万人,占全省的16%, 其中超过万人的少数民族有满、蒙古、回、朝鲜、锡伯等5个民族,其次还有壮、苗、土家、达斡尔、彝族等人数居多。
文化程度
2005年,全省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1.96万人,在学研究生5.19万人,毕业生0.97万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21.05万人,在校生65.94万人,毕业生14.5万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16.07万人,在校生43.18万人,毕业生12.16万人。普通高中招生26.61万人,在校生74.42万人,毕业生20.19万人。初中学校招生49.55万人,在校生157.03万人,毕业生55.56万人。普通小学招生37.99万人,在校生266.62万人,毕业生49.91万人。特殊教育招生698人,在校生8296人。幼儿园在园幼儿68.56万人。
经 济
国内生产
总值
初步核算,2005年全省生产总值800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2.3%。
GDP比例
2005年,第一产业增加值853.6亿元,增长7.3%,对生产总值贡献率为6.1%;第二产业增加值3906.8亿元,增长16.6%,对生产总值贡献率为60.7%;第三产业增加值3244.6亿元,增长9.2%,对生产总值贡献率为33.2%。三次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7:48.8:40.5。人均生产总值18965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2.2%。
财政收入
2005年完成各项税收(不含关税)1216.83亿元,比上年增长20.3%。实现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73.96亿元,比上年增长22.7%。
工业产值和增长率
200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国有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下同)完成工业增加值3007.37亿元,比上年增长20.1%。
商 业
2005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999亿元,比上年增长13.5%。
农 业
2005年,全省粮食产量1745.8万吨,比上年增长1.5%。粮食作物播种面积3052千公顷,比上年增长5%。非粮食作物播种面积744.7千公顷,比上年下降8.8%。
贫困人口及扶贫计划
2005年,全省共有141.85万城镇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年末全省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床位7.5万张,收养各类人员5万人。全年销售社会福利彩票26.64亿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9.26亿元,直接接受社会捐赠0.99亿元。
外贸状况
据海关统计,2005年全年进出口总额410.1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9.2%。其中,出口总额234.39亿美元,增长23.9%;进口总额175.74亿美元,增长13.4%。
外资利用
状况
据省外经贸部门统计,2005年新签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项目2686项,合同外资金额110.16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7.8%和27.2%。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35.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72.7%。
支柱产业
石化、冶金、电子信息、机械是辽宁省四大支柱产业。
石油化学工业加工能力为2800万吨,主要产品有汽油、煤油、柴油、溶剂油、石腊及深加工、精加工系列产品。
全省有冶金工业企业1100多家,产品种类繁多,有各种型材、板材、带材、管材和其它专用钢材及金属制品。
电子信息工业非常发达。基本形成了彩管及彩电、录像机、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电力电子设备、集成电路六大类重点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并且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机械工业拥有1000多家企业,能生产138类,近2万种产品。辽宁省可成套提供并生产重型矿山设备、石油化工机械、起重运输设备、输变电设备、金属切削机床、远洋巨轮、内燃机车等产品。
电 讯
电话拥有量
2005年末全省局用交换机总容量2057万门,比上年末增长11.5%。年末全省固定电话用户1661.2万户,比上年末增长11.5%。年末全省住宅电话用户1407.8万户,比上年末增长43.8%,占全省固定电话用户的84.8%。年末移动电话用户1394.9万户,比上年末增长19.6%。年末全省电话普及率72.5部/百人。年末国际互联网络用户331.8万户,比上年末下降11.4%。年末数据通信总用户624.9万户,比上年末增长23.8%。
电台
电视台
2005年末,全省有广播电台15座,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98.17%。全省有电视台16座,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98.19%。年末有线电视用户497.7万户。
交 通
铁 路
2005年末全省铁路总里程3922.1公里,比上年末下降1%。铁路完成货运周转量1194.8亿吨公里,增长3.2%;铁路完成货运量14271万吨,增长1.3%;铁路完成旅客周转量381.4亿人公里,增长2.7%;铁路完成客运量9503万人,下降1.1%。
公 路
2005年末,公路总里程53521公里,比上年末增长2.1%,其中,高速公路1773公里,增长8.3%。
航 空
辽宁有6个机场,通航日本、俄罗斯、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及国内100多个大中城市。民航通航里程33万公里,航线112条。
吸引外资的热点和项目
项 目
重点工程项目进展顺利。年计划投资超亿元的建设项目由上年的416个增加到646个,全年完成投资1626.1亿元,比上年增长66.7%。合同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有357个,合同外资额77.16亿美元,占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额的70%。投向制造业、房地产业及信息传输、计算机和软件业的投资额93.89亿美元,占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额的85.2%。
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税 收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涉及到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个人所得税。
一、 企业所得税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为年利润额30%。另外再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
在辽东半岛开放区域内与兴办的生产性外商的投资率所得税为24%。大连、营口、沈阳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企业,在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都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以外商投资企业分得利润再投资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如再投资于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的全部已纳企业所得税;其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汇出所得税。
二、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税制改革以前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工业品生产的销售收入、商业零售的收入、进口货物所支付的金额、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性业务的收入,都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最低税率为1.5%,最高的55%(不包括烟、酒)。
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原来公布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同时废止。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员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员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辽宁省扩大利用外资专项优惠办法
(1990年12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0]84号文批转)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扩大利用外资,加快工业技术改造,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扩大利用外资专项,是指国家批准我省扩大利用外资四亿美元规模的项目(以下简称外资专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利用外资专项兴办的项目。   
第四条 对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扩大利用外资专项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省经贸、财政、税务、外汇管理和海关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扩大利用外资专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含技术改造,下同)规模,必须优先列入计划。年度计划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下达。   
第六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不论是否创汇、盈亏,均实行分项目核算,综合偿还贷款。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十五年内,新增加的利润、所得税、折旧费,全部用于偿还外资专项贷款。企业还清项目贷款本息后可按国家规定提留。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可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以产品税、增值税偿还外汇贷款。   
第七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对下列各项予以减免;   
(一)固定资产投资免征建筑税;   
(二)进口设备、材料(不含生产用原材料)减免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按国家优惠规定,免交各种基金,免购债券。   
第八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委托省建设投资公司承包经营,并负责资金的转贷、发放贷款、回收贷款、对外偿还贷款。贷款还清本息后,其盈余部分,企业可按国家规定留利,项目所在市按30%分成(属于中直、省直企业的项目除外);承包公司按投资额收取0.5%的管理费(含利用外资专项部门的管理费用)。   
第九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产品出口和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设备、零部件、材料的进口,均由承包公司负责组织;承包公司也可以委托其他外贸公司代理。   
第十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出口产品取得的外汇,全额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一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生产的产品可以替代进口产品的,征得经贸、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纳入进口计划替代进口产品,由承包公司收取外汇。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有关利用外资的其他优惠政策,均适用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原则上适用本办法,但应保障外商享受国家规定的权益。   
第十四条 沈阳市、大连市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统一还贷,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对利用外资专项兴办的项目,有关财政、税务、经贸、外汇、关税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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