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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长:梁保华
省会:南京市
省政府地址:江苏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
邮政编码:210013
电话:(86-25)6634387
省政府网址:http://www.jschina.com.cn
  江苏简称苏,位于我国大陆东部沿海中心,介于东经116°18′-121°57′,北纬30°45′-35°20′之间。跨长江下游两岸,东濒黄海,有近1000公里的海岸线,西北连安徽、山东,有低山丘陵错落,东南与浙江、上海毗邻。
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
地 形
  江苏地处美丽富饶的长江三角州,地形以平原为主,主要有苏南平原、江淮平原、黄淮平原和东部滨海平原组成,其中点缀着中国五大淡水湖中的太湖、洪泽湖,自然条件优越,经济基础较好。
气 候
  全省气候具有明显的季风特征,处于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地带,大致以淮河-灌溉总渠一线为界,以南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以北属暖温带湿润季风气候。全省气候温和,雨量适中,四季分明。
自然资源
水资源: 全省境内河川交错,水网密布,长江横穿东西400多公里,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690公里,西南部有秦淮河,北部有苏北灌溉总渠、新沭河、通扬运河等。有大小湖泊290多个,全国五大淡水湖,江苏得其二,太湖和洪泽湖像两面大明镜,分别镶嵌在水乡江南和苏北平原。 江苏水产资源丰富,有广阔的海涂、浅海,东部沿海渔场面积达15.4万平方公里,其中包括著名的吕泗、海州湾等四大渔场,盛产黄鱼、带鱼、鲳鱼、虾类、蟹类及贝藻类等。江苏也是全国河蟹、鳗鱼苗的主要产地。内陆水面2600多万亩,养殖面积近800万亩,有淡水鱼类140余种,已利用的有40多种。
矿产资源: 江苏省矿产资源分布广泛,品种较多,已发现的有120种。能源矿产主要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非金属矿产有硫、磷、钠盐、水晶、兰晶石、蓝宝石、金刚石、高岭土、石灰石、石英砂、大理石、陶瓷粘土;金属矿产有铜、铅、锌、银、金、锶、锰等。粘土类矿产、建材类矿产、化工原料矿产、冶金辅助原料矿产、特种用途矿产和有色金属矿产,是江苏矿产资源的优势。
旅游资源: 江苏自古以来就是旅游胜地。南京、苏州、扬州、镇江、常熟、徐州、淮安都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省内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有13座,包括六朝古都南京、人间天堂苏州。江苏境内有长江、太湖、徐海三大旅游区,现有20个风景名胜区,23个森林公园,6个旅游度假区,416处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苏州市9座古典园林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为世界文化遗产。
2005全年国内旅游人数17234.26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7.6%;国内旅游收入1625.62亿元,增长26.0%。
环境状况和问 题
2005年末全省共有环境监测站14个,设立自然保护区31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个,自然保护区面积82.26万公顷。建成烟尘控制区142个,面积达0.3万平方公里;建成环境噪声达标区207个,面积为0.24万平方公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78.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6%,分别比上年提高2.1个和2.6个百分点。工业废水排放总量29.12亿吨,工业废气排放总量19587.8亿标立方,工业粉尘排放量36.16万吨。
人 口
人口统计
2005年末全省常住人口7474.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2万人。全年人口出生率9.24‰,下降0.21个千分点;死亡率7.03‰,下降0.17个千分点。
人口增长率
2005年人口自然增长率2.21‰,下降0.04个千分点。
民族分布及人口比例
全省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21万人口,占全省人口的0.29%。是典型的民族散杂居地区。
失业率
2005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比上年下降0.3个百分点。
文化程度
2005年全省共有普通高校115所,普通高等教育招生36.15万人,在校生115.98万人,毕业生22.97万人。研究生教育招生2.87万人,在校研究生7.79万人,毕业生1.49万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达到89%,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33.5%。高等院校数、在校大学生数、职业教育在校生数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农村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经济薄弱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省标补贴发放问题得到全面解决。初中升学率89.6%。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99.7%。特殊教育招生0.34万人,在校生3.16万人。幼儿园在园幼儿130.96万人。
经 济
生产总值
初步核算,2005全年实现生产总值18272.12亿元,比上年增长14.5%。
占生产总值比重
2005年,第一产业增加值1388.58亿元,增长2.8%;第二产业增加值10342.67亿元,增长16.0%;第三产业增加值6540.87亿元,增长14.8%。
工 业

江苏的机械工业总量为全国第一,江苏的卫星地面站、通讯设备、计算机、彩色显象管、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等高新技术的研制、生产、开发能力居全国同行业前列。电子信息产业成为江苏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南化集团公司和南京化工厂是中国化学工业最早的基地之一,扬子石化和仪征化纤为中国特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目前,江苏是中国南方最大的石油化工基地。此外,江苏的汽车工业生产规模居全国第四,纺织工业是江苏的传统优势产业,冶金工业方面,其先进的大功率电炉拥有量居全国首位,有色金属加工能力为全国第一。
2005全年完成工业增加值9326.67亿元,比上年增长16.7%。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8054.67亿元,增长22.5%。

农 业
江苏是中国著名的鱼米之乡,素有"苏湖熟,天下足"的美誉。盛产油料、棉花、蚕茧、鱼类等。
2005全年粮食总产量达2834.6万吨,比上年增加5.5万吨。太湖猪、太湖鹅、高邮鸭、阳澄湖大闸蟹、碧螺春茶、泰兴白果、白沙枇杷等名特产品享誉中外。
商 业
2005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699.90亿元,比上年增长16%。分城乡看,城市消费品零售额4453.38亿元,增长16.6%;农村消费品零售额1246.52亿元,增长14%。
财政收入
2005全年财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322.68亿元,增收342.18亿元,增长26.4%;按江苏省财政统计口径,财政总收入实际入库数3124.80亿元,同口径比上年增长23.8%。
工业增加值和增长率
2005全年完成工业增加值9326.67亿元,比上年增长16.7%。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8054.67亿元,增长22.5%。
外贸状况
2005全年进出口总额2279.4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3.4%。其中,出口总额1229.82亿美元,增长40.5%;进口总额1049.59亿美元,增长26.1%。
外资利用
状况
2005全年协议注册外资为457.2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5%;实际到帐外资额达131.80亿美元,增长29.2%。全省新批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149个,5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112个,9000万美元以上大项目59个。
支柱产业
机械、电子、石化、汽车四大支柱产业
友好城市
江苏省及省辖市、县级市已与31个国家的139个省州和城市缔结国际友好关系,总数列全国各省、区、市第一位。
电 讯
电话拥有率
2005年末局用交换机总容量4187.13万门。年末固定电话用户3059.35万户,新增477.49万户;其中城市电话用户2089.54万户,乡村电话用户969.81万户。住宅电话用户2318.72万户,新增317.72万户。年末移动电话用户2550.43万户,新增331.89万户。全省电话普及率达75.1部/百人,比上年增加10.5部。年末互联网用户449.54万户。
广播电视
2005年,全省共有广播电台14座,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21座,电视台14座,广播人口综合覆盖率和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分别达99.7%和99.6%。有线电视用户1022.16万户,比上年增长12.1%。
 交 通 
铁 路
江苏的铁路可直达全国40多个大中城市。正在修筑纵贯全省的铁路,现铺轨工程已经基完成。东起连云港,西至荷兰鹿特丹的新亚欧大陆桥自1992年底开通以来,已经承担了95%的过境运输业务。2005年铁路营业里程1598.9公里,铁路正线延展长度2301公里。
公 路
2005年末全省公路里程82739公里,新增9657公里。
航 空
有国内外航线67条。省内有7个城市建有民航机场。2005年,民航货物周转量0.58亿吨,比上年增长17.2%;货运量4.28万吨,比上年增长16.0%;完成旅客周转量28.45亿人公里,比上年增长6.35%;完成客运量222.04万人次,比上年增长5.9%。
吸引外资的热点和项目
鼓励外商
投资重点

农林牧业、纺织业、化学工业、石油加工业、医药业、轻工业、机械业、电子业、建材业、冶金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及环境保护、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等。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相关工业
1.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开发中低产田、低产林改造
2.粮、棉、油料、糖料、果树、蔬菜、花卉、 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开发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4.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
6.名特优水产品养殖及远洋渔业
7.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
8.高浓度化肥
9.农膜生产新技术及产品开发
10.兽用抗生素兽用驱虫药
11.全价配合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2.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3.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薪" 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
14.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
15.节水灌溉设备制造
16.农业机械设备、农具及相关零配件
(二)轻工业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商品纸浆
3.皮革后整饰加工
4.无汞碱锰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
5.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
6.聚亚胺保鲜薄膜
7.绘制剂、合成洗涤剂原料
8.合成香料、单离香料
9.替代氟利昂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
(三)纺织业
1.复合超细、异收缩、抗静电、阻燃等改性、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氨纶、碳纤维等特 种化学纤维
2.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3.高仿真化纤面料
4.纺织用油剂
5.工业用特种纺织品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制造、线路设备设计制造、 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2.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
3.公路、港口机械设备及其设计、制造技术
4.城市地铁及轻轨建设、经营
5.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
6.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经营
7.900兆赫数字蜂窝移动通信设备制造
8.五次群以上同步光纤、微波通信系统、计量设备制造
9.异步转移模式交换机设备制造
(五)电力工业
1.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2.水电的建设、经营
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
4.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
(六)黑色冶金工业
1.海绵铁  
2.粉末冶金
3.20万吨以上短流程和50万吨以上钢铁联合生产线
4.轧硅钢片、镀锌板、镀锡板、不锈钢板
5.热轧薄板、冷轧薄板
6.轴承钢管、石油钢管、不锈钢管、高压锅炉钢管
7.机车、车辆的车轮、车箍
8.超高功率电极、针状焦
9.高铝矾土、硬质粘土矿及熟料
10.铁矿采选
11.捣固焦和煤焦油深加工
12.高纯镁砂
13.连铸、钢包、复合吹炼专用优质耐火材料和专用保护渣
(七)有色金属工业
1.单晶硅、多晶硅
2.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
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
4.铜、铅、锌矿开采
5.铝矿开采及氧化铝
6.稀土应用
(八)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离子膜烧碱及新的有机氯系列产品
2.烧碱用离子膜的制造
3.乙烯、丙烯及C4─-C9产品的综合利用
4.工程塑料制品及塑料合金
5.合成橡胶
6.精细化工:染料、中间体、催化剂、助剂及塑料新产品、新技术、 染料商品化工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 、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及设备
7.氯化法钛白粉
8.以煤为原料的化工产品
9.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
10.基本有机化原料:苯、甲苯、二甲苯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11.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
12.输油、输气管道及其油库、石油专用码头建设、经营
(九)机械工工
1.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线设备制造
2.耐高温绝缘材料及绝缘成型件
3.薄板连铸连轧机、大型冷、热连轧设备、 城市煤气化和工业用无污染煤气发生炉制造
4.井下无轨采、装、运输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 移动式破碎机,双进双出磨煤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半轮挖掘机, 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5.集装箱装卸桥、管式输送机制造
6.3万立方米及以上大型空气分离成套设备制造
7.多色胶印机制造
8.4500米及以上沙漠、海上石油钻采设备、70兆帕及以上油、 气井防喷器,105兆帕及以上压裂设备,50吨及以上修井机制造
9.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 30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甲铵泵及混合造粒机制造
10.电子、新型纺机、 新型造纸等成套设备制造
11.大型精密科学测量仪器制造
12.安全检测仪器设备
13.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
14.精密、高效、大型数控机床及功能部件制造
15.液压元件、气动元件、密封件
16.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
17.25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 上流式压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粉煤灰砌块生产设备,废塑料再生处理设 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
18.大型路面施工机械制造
19.大型、精密及专用轴承制造
20.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转向机、 柴油机燃油泵、活塞、气门、液压挺杆、轴瓦、增压器、滤清器、铝散热器、膜片离合器、等速万向节、减震器、车用空调系统、安全气囊、座椅调角器、车锁、后视镜、玻璃升降器、组合仪表、电机、灯具及灯泡、专用高强度紧固件、专用轴承
21.汽车模具、夹具制造
22.汽车用铸锻毛坯件
23.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设计开发机构
24.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和机场专用车等特种用途高难度专用车
(十)电子工业
1.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2.新型电子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
3.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制造
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制造
5.32位以上高档微型计算机制造
6.图文传真机关键件制造
7.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数字磁带录放机、激光影碟机
8.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
9.新型显示器件
10.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测试、辅助制造、 辅助工程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
11.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12.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13.卫星通信稀路由地面站、数据站、及关键件制造
14.SDH光通信系统、交叉连接设备、网络管理设备制造
15.软件开发、生产
16.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
17.大容量光、磁盘存储器及其部件的开发、制造
18.新型打印装置的开发、制造
(十一)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浮法玻璃生产线
2.年产50万件高档卫生瓷生产线
3.新型建筑材料
4.特种水泥
5.水泥外加剂
6.散装水泥仓储运设施
7.城市卫生特殊设备制造
8.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9.树木移栽机械制造
10.路面铣平、翻修机械制造
11.玻璃钎维及玻璃钢制品
12.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
13.非金属矿及深加工产品
(十二)医药工业
1.专利期内及受我国行政保护的化学原料药、需要进口的医药专用中间体
2.消炎解热类:国内尚未生产的疗效好的新品种
3.维生素类:维生素D3、右旋泛酸钙、烟酸
4.新型抗癌药物及心脑血管药物
5.药品制剂:缓释剂、控释剂、靶向剂、透皮吸收等新剂型、 新产品及相关辅料
6.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
7.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
8.国内尚未生产的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
9.提高中成药质量、改变剂型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
10.中药有效成分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
11.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
(十三)医疗器械
1.800毫安以上X光机
2.数字减影装置
3.生化分析仪器
4.电子内窥镜
5.医用监护仪器
6.多功能麻醉机
7.医用导管
(十四)航天航空工业
1.民用飞机制造
2.航空发动机
3.航空机载设备
4.轻型燃气轮机
5.民用卫星制造
6.卫星有效载荷制造
7.卫星应用
(十五)船舶工业
1.特种船、高性能船及3.5万吨以上船舶修造
2.船舶配套产品制造
(十六)新兴产业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7.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8.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9.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十七)服务业
1.国际经济、科技信息咨询
2.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售后服务

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及有关法规

  一、税收及有关优惠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依法适用如下税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印花税
  1、企业所得税及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地方所得税及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3%计征。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按上述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上述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所得利润再投资的退税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以上投资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的,均应缴回已退税款。
  4、汇出分得利润不征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或免缴所得税的利润,汇出境外不征税。
  5、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原工商统一税条例不再执行。
  6、个人所得税及减免
(1)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各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八百元,对超过八百元的部分纳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
(3)附加减除费用或免征范围:对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以及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附加减除3200元。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或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对其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7、预得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20%的所得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得到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对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率,一般规定在10-15%。对租金所得的征税税率在6-10%之间。
  8、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房价,按企业自有的房屋建筑的账面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增,年税率为1。2%。
  9、车船使用牌照税:乘人汽车每辆每年税180-300元不等;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每年为60元;机动船舶由海关征收吨位税,免征牌照税。
  10、印花税:各类经济、技术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记载资金的帐薄、产权转移书据,按0。1%,0.05%,0.03%,0.005%税率纳税。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税额均为每年5元。
  11、对1996年1月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且生产的物资出口的,可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二、职工的招用、辞退、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1、招用: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职工,在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自行招收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在治疗期间,疗养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企业均不得辞退。 劳动合同期内,因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多余的职工或者根据劳动合同规定需辞退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工资的补偿金;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3、工资与薪金: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标准、分配形式与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主决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同行业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120%的原则确定,工资调整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居民生活费用债格指数多增、少增和不增。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职工延长时间的劳动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300%的工资。
4、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中方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退休医疗保险。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由企业工会监督,用于解决职工住房。
5、劳动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须缩短工作时间的,由企业自定。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加班时间和人数,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劳动时间的,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令职工加班,不得给予末参加加班的职工任何处罚,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以及探亲、婚丧、分娩和计划生育等假期,上述节假日期间,企业应照常支付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改善劳动条件并接受所在劳动部门的监察。
  三、土地管理
  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出租和划拨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当前,外商投资举办房地产、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项目必须办理出让手续,具备条件的,也可办理转让、出租手续。举办其它行业的项目原则上也应办理出让、转让、出租手续,经批准才可办理有偿划拨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使用中方企业原有场地,而取得土地使用权;
2、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可以直接向各地土地管理局提出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3、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其他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也可通过有偿划拨来取得。
  四、费用标准
1、水、电费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需水、电,由各市列入计划,优先保证供应。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计划价计收;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按当地国营企业同一收费标准计收。在省批准权限范围内的所有外商投资的水、电配套建设费、增容费等附加费用一律不再收取。
2、通讯设施费用:按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与当地国营企业同等标准收费。
  五、银行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资金,各开户银行在贷款指标中优先保证供应。 外商投资企业,按银行规定可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向国外筹借资金,由企业自借自还。

投资保障

  经中国政府批准在江苏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包括这些企业的外商财产所有权、支配权和正当收入的处理权,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一、政府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物资和销售产品。
  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可以自行聘用辞退各级管理人员。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企业期满或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均可汇往国外。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可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江苏的分支机构或经批准在其他机构投保。
  五、外方投资者向设在江苏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中国申请批准的专利技术,以及经申请注册的产品商标,受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保护。凡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一方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在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无效,可以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如合营、合作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中国各级法院起诉。
  七、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八、政府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对其在税收、信贷、供水、供电、供气、通讯设施、运输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
  九、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向有关受理投拆机构设诉,请求解决。
  十、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权益,也受中国政府与该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投资保险协议或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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