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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代省长:陈德铭
省会:西安
省政府办公厅地址:西安新城内(邮编:710004)
电话:029-7291527,7251551
网址:www.shaanxi.gov.cn
  陕西居于黄河中游,地处中国内陆腹地,是中国大西北的门户,是连接中国东、中部地区和西北、西南的交通枢纽。东起连云港,西至荷兰鹿特丹,跨亚欧的国际经济大通道"新亚欧大陆桥"横贯陕西中部。与山西、河南、湖北、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等七省、自治区相邻。总面积20.56万平方公里。省境南北长1000多公里, 东西宽约360公里。
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
海 拔
陕西境内山原起伏,地形复杂。基本特征是:南北高,中间低。由北向南形成3个各具特色的自然区。北部是陕北黄土高原,中部是关中平原,号称"八百里秦川",南部是秦巴山区。 陕北黄土高源海拔800-1300米,约占全省总面积的45%。 关中平原西起宝鸡,东至潼关,平均海拔520米。 陕南秦巴山地包括秦岭、巴山和汉江谷地,约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6%。秦岭海拔1000-3000米。巴山位于本省最南部,海拔1500-2000米。
矿 产
目前探明储量的有91种。储量居全国前10位的有58种;黄金储量居全国第五位,产量居第四位。钼精矿产量居全国的1/2。煤炭探明储量1618亿吨,是陕西第一大矿种。正在开发的陕西北神府煤田,储量1340亿吨。煤层厚、埋藏浅、易开采,是世界少有的优质动力煤田。陕北世界级整装天然气田,已探明储量3500亿立方米。
水资源
秦岭以北属黄河水系,以南属长江水系。黄河水系境内主要有渭河、泾河、洛河、无定河。长江水系境内主要有汉江、丹江、嘉陵江。汉江是全省最大的河流,年流量占全省总流量一半以上。全省年泾流量426亿立方米,水利大典蕴藏量达1400多万千瓦。
动 物
陕西有野生脊椎动物750多种,其中珍稀动物79种,有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大熊猫、金丝猴、云豹等12种。
植 物
陕西森林面积593万公顷,主要分布在秦巴山区、关山、黄龙山和桥山,森林覆盖率28.8%。有野生植物3300余种;珍稀植物37种;药用植物近800种。丰富的沙棘、绞股蓝等保健药材资源极具开发价值。生漆产量和质量居全国之冠。红枣、核桃仁、桐油是传统的出口产品。
旅游资源
散布在陕西境内的72座帝王陵,成为再现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的佐证。黄帝陵、兵马俑、法门寺、西安碑林、陕西历史博物馆、西安古城墙等十大景观堪称"中国之最"。秦始皇陵及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的秦兵马俑,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环境状况和问题
2005年,全省自然保护区总数达45个,总面积99.5万公顷,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升为7个。10个地级市空气环境质量污染综合指数平均为2.37,较上年下降9.2%。酸雨发生频率为9.1%,比上年上升1.4个百分点。6条主要河流水环境质量综合污染指数下降了2.26。与2004年相比,主要污染浓度都有所下降。渭河、延河、无定河、汉江、嘉陵江、丹江水环境质量综合污染指数分别为:4.49、1.02、0.61、0.328、0.314、0.305。全省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68.6分贝,与上年基本持平。
人 口
人口统计
2005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为3720万人。其中男性1913.6万人,占51.44%;女性人口1806.4万人,占48.56%,性别比为105.93(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全年出生人口37.2万人,出生率为10.02‰;死亡人口22.3万人,死亡率为6.01‰。城镇人口1385万人,占37.23%,乡村人口2335万人,占62.77%。人口年龄构成为0-14岁人口占19.76%,15-64岁人口占71.66%,65岁及以上人口占8.58%。
人口增长率
2005全年净增人口14.9万人,自然增长率为4.01‰。
民族分布及人口比例
汉族占总人口的99.4%, 还有回、满、蒙古等少数民族。全省人口密度174人/平方公里。
文化程度
2005年全省招收研究生2.07万人,在学研究生5.84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7.25%、17.03%。全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72所(含民办学校),共招收本专科学生20.89万人,在校学生66.69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4.55%、14.21%。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学校、成人高中)在校生共计147.63万人,比上年增长10.27%,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42.80万人,占高中阶段在校生的28.99%。全省共有初级中学2092所(其中职业初中4所),招生69.90万人,在校学生214.22万人。(其中普通初中2088所,招生69.81万人,在校学生213.93万人)。全省小学20711所,招生43.59万人,在校学生340.08万人,小学学龄人口入学率为99.20%,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为96.46%,比上年提高0.7百分点。
经 济
国内生产
总值
2005年陕西生产总值3674.75亿元,比上年增长12.6%。
人均国内生
产总值
2005年人均生产总值9844元,比上年增长12.2%。
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2005年,第一产业增加值418.6亿元,增长7.9%,一产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1.4%;第二产业增加值1848.97亿元,增长15.9%,二产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0.3%;第三产业增加值1407.18亿元,增长10%,三产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8.3%。
工业产值和增长率
2005年,全省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1267.18亿元,比上年增长18.7%。
农业产值和增长率
2005全年实现农林牧渔业(含农林牧渔服务业)总产值730.7亿元,按可比价计算较上年增长8.1%。
外贸状况
2005全年进出口总值45.7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5.7%,创外贸进出口历史最好记录。其中出口30.76亿美元,增长28.3%;进口15.01亿美元,增长20.5%,全年实现贸易顺差15.75亿美元。
外资利用
情况
2005全年新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256个,比上年下降5.5%;合同外资15.82亿美元,增长50.9%;实际使用外资6.28亿美元,增长19.3%。到2005年底,全省累计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4367个,实际使用外资54.08亿美元。累计有69个国家和地区的客商来陕西投资。
支柱产业
电子、机械、医药、化工、能源、食品、旅游业
电 讯
电话拥有率有线、无线
2005年末局用交换机总容量达到1232.58万门,比上年增长19.3%。全省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797.42万户,其中固定电话用户859.32万户,增长8.5%;移动电话用户938.1万户,增长18.9%,移动电话用户首次超过固定电话用户。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普及率分别达到23.1部/百人和25.22部/百人。城市电话用户561.84万户,增长3.8%;农村电话用户297.47万户,增长18.7%;无线市话用户205.92万户,增长21.6%。全省宽带接入用户达到66.36万户,增长42.9%。

电台
电视台

至2005年末,全省共有广播电台11座,电视台11座,县级广播电视台87座,同上年末数。全省广播电视传输网干线皮长15490.55公里。较上年末新增1394.03公里,有线广播电视用户数293万户,较上年末新增41万户。2004年12月28日开播数字电视,全省现有数字电视用户25432户。全省共有中短波广播发射台12座,发射功率456千瓦。全省广播综合覆盖率93.21%,电视人口覆盖率94.36%。分别较去年末92.68%、93.66%增加0.53和0.70个百分点。
交 通
铁 路
陕西现有13条铁路,西安火车站及其编组站构成西北最大的铁路交通枢纽,分别连结着中国的西北、西南、华东和华北。贯通省区南北的新建铁路进展顺利,制约陕北、陕南经济发展的交通"瓶颈"可望得到缓解。2005年,铁路完成货运周转量1459.83亿吨公里,增长9.9%;铁路货物发送量2.01亿吨,增长13.9%;铁路发送旅客3736.96万人,增长11.1%。
公 路
全省公路以西安为中心向东西南北呈"米"字型辐射,9条国道通过。2005年新建公路894.17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44.94公里,改建公路2440.80公里。全年各种运输方式完成客货运输周转量1723.68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9.6%。其中,公路完成254.46亿吨公里,增长7.5%;全年各种运输方式完成货物发送量4.37亿吨,比上年增长12%。其中,公路运送货物2.35亿吨,增长10.4%;公路发送旅客3.36亿人,增长8.1%。
航 空
(包括机场,已建和筹建跑道) 西安航空港是国家一级机场, 可以起降各种大中型飞机。西安航空港咸阳机场是西北最大的空中交通枢纽,目前机场的改扩建工程已经动工。现开通国内外航线119条,与国内51个城市通航。2005年,民航完成货物运输周转量9.04亿吨公里,增长27.3%。民航货物发送量3.9万吨,增长21.5%。民航发送旅客389.53万人,增长20.1%。
吸引外资的热点和项目
热点和项目
基础设施、化工医药、冶金、机械电子、轻工食品、建材。
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我省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按照下列标准从优计收:  
1. 凡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均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2.外商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的,在合同期50%的期限内,可免收土地使用费,以后年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  
3.本规定发布之前签约并以土地使用费作为中方合作条件的项目,继续按原合同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   鼓励外商承租包片开发土地,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为70年。在使用年限内,对已开发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手续,费用从优。
第五条   外商可按下列方式投资:   
1.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独资经营企业;   
2.开展补偿贸易、来样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作生产;   
3.承包、租赁国有或集体工商企业;   
4.购买小型国有、集体或个体企业;   
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及在省内不发达地区兴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在西安市区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在经营期开始的60%的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期满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酌情减免。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隶属关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加速折旧。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出口本企业的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对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项目和农业、能源、交通、电讯设施等项目,外汇平衡暂时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在确保国家和省上安排出口创汇任务的前提下,提出货单,报经省外经贸厅批准后,由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方合营者的销售渠道,以人民币收购国内产品出口,实行综合补偿。鼓励外商在标准的经济开发区,高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开发其他生产性项目。经批准,可实行综合开发、综合补偿、平衡外汇收支。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替代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汇结算。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调出、调入外汇,可通过省内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调入的外汇可用于还本付息、购买设备和原材料,利润汇出和外方人员的正常收入。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等公用设施和统配物资,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优先组织供应。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生产物资,享受国有企业同等价格。使用外汇在国内购买的,可按照出口离岸价格计价。外商投资企业的电话初装费、公路养路费、和供水、供电、供气、货物运输、工程施工、设计、咨询服务及医疗等收费,实行与国有企业同等标准。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的各种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摊派。对于非法摊派,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
第十二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家属,可持长期居留证或省外经贸厅出具的证明,在本省范围内的食宿、交通、旅游费用,按照中国公民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可用人民币支付。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经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优先放贷。
第十四条   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国内运输费用高出沿海地区的部分,经企业各方协商后,允许中方在其分配利润中给合营企业以适当补贴。补贴数额由双方在合营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外商可以委托在我国的亲友作为其代理人。外商可以推荐在我国的亲友到其投资企业就业。一次实际投资在20万美圆以上者,可安排亲友1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商品粮户口;一次投资40万美圆以上者,可安排二人。每个项目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三人。
第十六条   国内外商亲友使用外商赠予的各自由兑换货币资金举办的企业,其投入的外汇资金占企业注册的25%以上的,报经省外经贸厅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对引进、介绍外商来我省投资并取得成功的引进人、介绍人,按照外商投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奖金。  
具体标准是:  
1.外商投资企业投产经营后,按照该项目外商实际出资额0.1-0.3%比例,发给引进人和介绍人奖金,验资后一个月内由合营公司一次付清。  
2.引进补偿贸易项目,按实际履行合同额0.1-0.3%比例,发给引进人和介绍人奖金,在投产后一个月内由该项目单位一次付清。以上奖金均折合人民币支付。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汽车和生活用品,免办控购手续,由有关部门直接办理。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   凡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文件齐全,从收到文件之日起,批复立项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每个阶段均不超过十天,核发营业执照不超过7天。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在建成或已开业的,其出国人员均由企业自己决定,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省外经贸厅在五天内审批,并代省政府下发出国任务批件。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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