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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














  • 《中国西藏事实与数字2005》
    新星出版社


    民族区域自治
    · 政治上的自治权
    · 经济和社会发展上的自治权
    · 藏族妇女的平等权利
    · 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设立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利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做了系统的规定,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涉及立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人事管理、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开发等诸多方面。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投身西藏的现代化建设,实现了西藏社会跨越式的发展。

    政治上的自治权
      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西藏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选,翻身农奴和奴隶第一次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积极行使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全国和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全区有93.09%的选民参加了县级直接选举,有些地方选民参选率达到100%。在选举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在自治区和地市两级达80%以上,在县、乡(镇)两级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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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和社会发展上的自治权
      从1984年至2001年,中央政府根据西藏自治区的需要和要求,先后召开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就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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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族妇女的平等权利
      在旧西藏,沿袭1000多年的吐蕃奴隶政权制定的法典中将人分为三等九级,妇女是最低贱的人。法典规定“奴隶与妇女不许参与军政事宜”,旧西藏的历史上没有女职员,更没有女官员,95%以上的西藏妇女都是文盲,许多妇女连自己的岁数都弄不清楚,残酷的封建农奴制度扼杀了西藏妇女的聪明才智。此外,封建农奴制下的婚姻给藏族妇女造成了极大的悲剧。在农奴制度下,农奴的婚姻受农奴主支配,女子就是一个会说话的工具,姑娘出嫁等于给男方奴隶主增加了一个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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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西藏自治区先后于1987年和1988年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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