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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西藏事实与数字2005》
    新星出版社


    宗教信仰
    · 宗教信仰自由
    · 修复宗教场所
    · 整理出版宗教典籍
    · 创办佛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西藏各族人民同样享受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受到了西藏各族人民的赞成和拥护。该协议对西藏的宗教文化保护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西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自此,政府在西藏执行了尊重群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保护文物古迹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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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复宗教场所
      在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西藏同中国其他地区一样,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了破坏,宗教活动场所及设施受到了严重损失。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央政府先后拨款2亿多元用于西藏寺庙、灵塔、祀殿等宗教场所的保护和修缮,包括建于七世纪的大昭寺,八世纪吐蕃王兴建的桑耶寺,藏传佛教格鲁派的四大名寺——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和扎什伦布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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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出版宗教典籍
      《中华大藏经》是中国文化宝库中的珍品,有汉、藏、蒙古、满等多种文字、多种版本和抄本。1986年6月,中国藏学研究中心成立初期向中央呈送了《关于整理出版〈中华大藏经〉(藏文部分)的报告》,当年正式列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七•五"(1986-1990年)规划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经过藏学研究专家及学者的反复论证,确定先《丹珠尔》,后《甘珠尔》。确定以创刻于1730年的“德格版”为校勘底本,以现存的北京版、纳塘版、卓尼版等作参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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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办佛学院
      1983年,西藏自治区佛教协会创办了西藏佛学院,并在各教派的一些寺庙中开办了学经班,在学经班中进行宗教经典研习的学经僧人已逾3000人。各教派每年还推荐、输送一定数量的活佛、格西和寺庙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到北京,进入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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