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西:金融体制在改革中走向完善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金融改革,并对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健全金融调控机制以及完善金融监管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如何理解这三方面改革的重点和新意所在?记者采访了经济学家、北师大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所长李晓西教授。

给予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更多关注

记者: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从金融企业、金融调控机制和金融监管体制三方面进行深化金融改革,这与早些年提金融体制改革时所强调的金融管理、金融组织、金融市场的三分法有所不同。您如何看待这一变化?

李晓西:新三分法与老三分法的差异中,我看有新的信息。反映出的特点就是:

首先,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了。新三分法中两条都是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即金融调控机制和金融监管体制,显然是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给予了更大关注。金融管理体制是龙头,解决不好,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根本不可能健全。

其次,对“金融组织”的提法细化了。以前,我们较多强调的是“金融机构”,这次明确地、直接地强调了“金融企业”。从“金融机构”到“金融企业”,是把银行、保险公司从机构甚至机关解读为企业,是认识的深化。《决定》还专门提到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最后,金融市场“内生化”了,即《决定》没有单独列出“金融市场”一条,而是在《决定》第22条即金融企业部分,提出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上市问题;在《决定》第23条金融调控部分,提出改进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在《决定》第24条即金融监管部分,提出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表明现在更为重视金融市场的环境、条件和制度基础。事实上,只从“金融市场”本身讲完善,肯定是做不到的。

“金融企业”概念来之不易

记者:您提到《决定》直接强调“金融企业”概念,那应如何理解其中关于金融企业改革的论述呢?

李晓西:《决定》第22条,是从发展与改革结合的角度,从城乡统筹的角度,从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公司、中小金融机构协调改革的角度,从现有金融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结合的角度,全面分析了如何深化金融企业改革。比如,“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要求,既是发展问题,也是改革的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也反映了发展与改革的结合。

现在,到了改革才能发展、发展有助于改革的阶段。“金融企业”概念来之不易。前些年,专门讨论过银行要不要把盈利放在第一位?那时候,出现过“银行一片白,财政一片红”的局面,如果银行提出要赚钱,就会有人批评“只知赚钱,不顾大局”,这种认识就不是把银行当作企业,而认为是国家的机关。今天,完全从企业角度来探讨金融机构改革,是认识的进步,也是改革的制度条件越来越好的表现。

金融参数为金融调控提供基础

记者:利率、汇率等对健全金融宏观调控具体有何意义?

李晓西:《决定》第23条金融调控部分,特别强调了金融参数的形成及其作用,强调了金融调控的制度条件和市场基础。该条一开始就明确地讲利率市场化,讲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制度,这是非常重要的。

多年来,我国金融调控主要是信贷管理,缺乏利率这一中心参数,因此,调控时经常要借用行政办法。在经济转轨中,曾多次出现这种情况,即我们控制住了贷款规模却没能控制住货币供给量。究其原因一是直接的行政办法已控制不住投资规模,因而也控制不住货币需求量过速的增长;二是货币供给量中的相当部分是由不受贷款规模控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贷出去的。

必须承认,市场利率是调节货币供求关系的重要宏观政策“工具”。利率的变动,既受资金供求决定,又影响资金供求。商品价格市场化后没有实现资金市场化,作为最重要的资源——资金,就没法参与改变产业失衡和商品总供求结构性失衡的资源重组过程,金融调控也没法利用利率这一最重要的信号和杠杆。

同样,该条提出要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这是一种改革汇率体制的提法。因为合理均衡水平,是市场供求的结果,而不是行政管理的结果。汇率形成机制合理性,比汇率水平高或低本身更为重要,更具有决定性作用。汇率的市场形成,也将对金融调控提供有力的信号和杠杆。资本交易及其可兑换,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等,都为金融调控提供着制度条件和市场基础。

金融监管当局必须负起责任

记者:您认为应该如何认识金融监管?

李晓西:《决定》第24条金融监管部分,明确了监管目的,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金融监管,首先要清楚监管主体。不少人把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改革和管理问题,与金融监管问题划等号,这是不对的。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在我国,国家授权于证监会、保监会和新成立的银监会,当然还有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决定》明确了这五家即为金融监管的主体,前三家承担更直接的监管责任,并特别提出要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

总体上讲,监管当局有市场准入审批权、监管规章制定权、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等。但给金融监管当局授权同时,也要求负起责任。不是为具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负直接责任,而是要求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要防范并采取措施化解各种潜在或暴露的金融风险。为什么监管,就是要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施监管,为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监管。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如何监管,就要依法监管。正因为要为市场经济发展监管,就要处理好监管和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否则,一管就管死,一松就乱套。这就需要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李晓西:北京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第二届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记者 郭凤琳)

中国证券报 200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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