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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 2015-05-19 16:54:56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戴凡  |  责任编辑: 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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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解读

全国老龄办宣传部

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联合发文 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

我国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已达49.2万个 覆盖率达74%

一、文件出台背景

城乡社区老年协会作为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老年社会组织,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服务性,多年来,在基层老龄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好地促进老年协会发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都对老年协会建设提出了系列要求。《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落实<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成员单位分工的意见》明确提出,由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共同负责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

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2012年全国老龄办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界定了基层老年协会的性质和主要职责,明确了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主要任务。2012年,全国老龄办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召开了全国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经验交流会。2014年,启动实施了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乐龄工程”。2014年全国老龄办主任会议要求,要把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作为2014年到2015年的七项重点工作之首要任务,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要求要适当降低建会门槛,减免注册和年检费用,并专门提出,为完成《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继续重点扶持中西部地区协会建设。

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部署,以“十二五”规划为总体目标,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精神,广泛实施“乐龄工程”,不断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了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已达49万个,覆盖率达74%。但调研发现,仍存在覆盖率不高、区域发展不平衡、经费设施不足、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使老年协会难以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的发展和老年人的需求,需要进一步破除老年协会发展过程中的发展障碍。

二、文件出台目的

《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意见》不同,《意见》的重点是明确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此次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联合下发该《通知》,目的在于帮助城乡社区老年协会解决登记难、没有法律地位、缺乏经费、发展不规范等问题,重在通过加大扶持力度,激发老年群众组织的活力,充分发挥其在养老服务、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三、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近期目标

提高覆盖率仍是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首要目标。《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要实现基层老年协会城镇覆盖率95%、农村覆盖率80%的目标,截止到2014年6月,城镇覆盖率80.54%,农村覆盖率72.85%,虽然比2013年同期有所增长,但与规划目标差距仍较大。因此,《通知》提出,各级老龄、民政部门要把提高城乡社区老年协会覆盖率作为今年老年协会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统筹区域平衡,细化数量指标,制定具体措施,突出建设重点,明确时间进度,加快建设步伐。力争到2015年底完成城市社区老年协会覆盖率95%、农村社区老年协会覆盖率80%的“十二五”规划目标。

四、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六大具体措施

《通知》从做好登记管理、加强设施建设、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开展业务培训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措施,必将有力地推动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

一是首次提出把老年协会纳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范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要发挥老年协会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老年协会存在着登记难、管理不规范、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制约了老年协会发展和作用发挥,尤其是在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过程中,没有登记的老年协会难以承接项目。因此,老年人对于改革老年协会登记管理方式的呼声越来越高。自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来,北京、河北、辽宁、上海、安徽、江西、河南、广东、广西、贵州、陕西先后下发文件支持符合登记条件的老年协会直接登记注册并减免注册资金,鼓励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老年协会进行备案管理,以保证老年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这些实践和探索顺应了基层老年群体的要求,已经初步取得成效,既促进了老年协会规范运行,也促进了老年协会发挥作用,这些地方实践经验值得全面推广,因此,《通知》提出,将城乡社区老年协会纳入公益慈善类或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范畴,进行直接登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放宽条件,简化手续,做到能登尽登。暂时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老年协会,可在乡镇(街道)备案。对依法登记的老年协会,要按章程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老年协会,要制定并规范章程,加强民主管理和自我监督。

为促进老年协会与其他各类涉老社会组织加强合作、资源共享,《通知》同时鼓励城乡社区老年协会自愿组合,成立联合组织,并依法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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