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入市详规出台 每家公司控流通股上限10%

中国保监会17日联合中国银监会下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涉及的资产托管、投资比例、风险监控等有关问题。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是指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其保管股票资产、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的行为。托管人制度是国际资产管理的通行做法,托管人作为独立第三方,通过履行资产保管、清算、会计、咨询、评估等职责,可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为风险分析和预警创造有利条件。虽然实行托管会增加保险机构投资者的成本费用,但相比之下,保全资产、降低投资风险和损失、防范道德风险显然重要得多。为此,中国保监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内成功经验,首次在保险资金管理中引入了独立的第三方托管。

此次出台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对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的基本条件、主要职责、选择程序、托管协议、业务规范和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比如要求“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并具有3年以上托管经验,外国银行分行的实收资本按其总行计算”;托管人不得有“挪用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将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混合管理、利用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及相关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利等行为”,等等。《指引》首次从制度上明确了保险资金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关系,确立了分工清晰、相互制衡的体制和机制,突出了托管人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监督职责。

于同日出台的《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等内容也作了明确规定。《通知》提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产险、寿险资金的特性制定股票投资策略方案,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股票投资业务申请。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二)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含投资连结、万能寿险产品)的20%。(三)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四)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五)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债券转成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转入本公司股票投资证券账户,一并计算股票投资的比例。(六)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股票投资的资产基数和投资比例。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依据《指引》,立足于长期、稳健投资,建立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实施股票投资全过程风险控制。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资产市场价值发生大幅波动,亏损超过本公司股票投资成本10%的或盈利超过本公司股票投资成本20%的,应当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股票投资风险控制报告》。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开设新的股票投资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办理专用席位和资产托管业务;做好有关席位、证券账户、交易、清算等环节的各项技术衔接工作;守法守规,依规运作,依法接受监管,不得将股票资产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等。(记者 毛晓梅)  

新华网 2005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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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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