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在福州地税综合办税中心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委托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测试中清点增值税发票。 5月1日,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在此前夕,福建省地税部门加班加点,除了做好管户移交、征管衔接、代征增值税、纳税人和税务干部业务培训等工作外,还提前多次进行系统模拟测试,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万无一失。新华社记者宋为伟摄
申报纳税、开具发票小提示
◆2016年5月1日起,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需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那么
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那么
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重要时点要知晓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