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全国煤矿企业签订了《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保证严格在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并强化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现将全国煤矿企业签订的《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汇总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现象,可将有关情况通过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反映,或直接向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反映。负责查处煤矿超能力生产的执法部门将对署名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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