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图 片> 2015两会视界> 两会速递

法工委回应"限行"、"限购"是否违法:不属于立法法范畴[组图]

发布时间: 2015-03-09 16:53:58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张若梦  |  责任编辑: 张若梦
直接点击图片或者使用键盘'←' '→'键翻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答记者问。 中国网记者 郭天虎 摄影 


  中国网3月9日北京讯(记者 张若梦)3月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会上,有记者就最近地方出台“限行”、“限号”、“限购”措施影响公民生活,立法法修改通过后,这样一些“红头文件”是否违法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回应,现在媒体提到的“红头文件”不属于立法法调整范畴。

  郑淑娜表示,“限购”和“限行”的问题,首先,应该看看这个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法规依据。比如政府制定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它会规定一些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也涉及到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因此它是有依据的。因为行政处罚法就给了规章在一定数额罚款的设定权,所以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行为是合法的。

  第二个方面,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规章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但是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不提交,满两年就要失效。立法法修正案开了一个小口子,也是考虑到一级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和紧急性事项的处理需要。

  现在媒体提到的“红头文件”,不是地方政府规章,虽然不属于立法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更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对于规范性文件,我国监督法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大是有权撤销的。四中全会专门提出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同时也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这里讲的决定既包括规章,也包括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做出的具体的行政决定。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