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历史上的第四部宪法-----“八二宪法”实施中的经验教训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的第四部宪法——八二宪法。2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克服重重困难,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绘制着中国宪政的巨幅画卷。八二宪法的美好创意在亿万人民的壮丽实践中,正在一步步地变为现实。回顾20年来宪法实施的历程,我们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一些值得记取的教训。总结这些经验和教训,对于今后我国宪政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宪法实施中的经验教训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内容合乎国情民意、配置科学合理是宪法得以实施的基本前提

在反映国情上,八二宪法及后来的修正案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实际出发,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等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并实事求是地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体现民意上,根据人民强国富民的强烈愿望,果断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观念,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它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不仅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且规定了一系列民主制度,并以更加突出的位置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八二宪法在颁布之后,被许多宪法学家誉为“中国历史上最好的宪法”。这为宪法的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内容的配置上,八二宪法基本上是合理的,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相对于实体性内容而言,程序性内容(包括程序和程序性权利义务)不足,难以充分发挥程序对实体的限制和保障作用;内容过于庞杂,一些不应当出现在宪法中的内容被写进了宪法,影响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法律性。这些缺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宪法的贯彻实施。

法制的完善是宪法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

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而社会现实又总是具体的、丰富多彩的。如果在二者中间没有一个过渡性的环节,即通过立法机关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具体化为普通的法律和法规,那么宪法的实施将会因为人们在宪法规范理解上的差异而显得极其随意和十分困难。宪法要想在现实中得到落实,首先必须围绕宪法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制体系,通过这个法制体系把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与丰富多彩的社会现实连接起来,给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一个相对具体的遵循规则。

八二宪法颁布20年来,已经形成一个包括40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及数以万计的行政规章在内的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围绕宪法编制了一张巨大的法制之网,使抽象的宪法精神和原则被具体化为一条条与社会现实紧密相连的行为规则,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与此同时,法律的实施工作也获得了巨大的进展,70%左右的法律实施状况良好。正是靠着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才落到了实处。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某些急需的法律、法规迟迟不能出台,使有关方面的社会生活长期无法可依;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与宪法或上位法律相抵触者有之,相互之间冲突者有之;法律的实施环境差,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很好的实施。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公民具有全面、正确、高水平的宪法意识是宪法实施的坚实基础

宪法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所以,宪法的实施从根本上说,需要具有全面、正确、高水平宪法意识的广大公民的广泛参与。没有广大公民宪法意识的觉醒和全面提高,宪法的实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20年来,通过以宪法为核心的普法活动的灌注,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的催生、生动丰富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培养和强化,使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有力地推动了八二宪法的贯彻实施。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给我们留下的是一块民主法制意识十分贫瘠的土地。虽然经过长期的努力,使这种状况有所改善,但总的形势仍不容乐观。不少公民的宪法意识还是朦胧的、低层次的,甚至是错误的或空白的。这已经成为制约八二宪法实施的主要因素之一。

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实施的可靠保障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具有违宪嫌疑的行为进行审查、确认和处理,以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与其他手段相比,它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没有它,违宪行为就得不到及时的确认和纠正,宪法就会成为人人都可以违反的一纸空文。

八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做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负责对违宪行为的审查、确认和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其开展此项工作。该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因而导致了违宪审查制度形同虚设。一些有重大违宪嫌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审查和是否违宪的确认;一些尚未被其他法律法规具体化的宪法规范被违反后,法院由于体制的限制无法直接介入,违宪审查机关又无暇顾及,从而使这些宪法规范处于无法保障的状态。如果说20年来我们的宪法实施还不尽如人意的话,那么,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健全,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目前理论界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很高,而且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方案。

中国共产党对待宪法的态度是宪法实施的关键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我们曾经制定了很好的宪法——五四宪法。在最初的几年里,由于党的重视,宪法实施工作也曾经出现了可喜的局面。但由于后来党的主要领导人轻视法律的作用,主张依党的政策治国、“以运动治国”,甚至把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于是,在中国出现了宪法被严重践踏的局面。这个惨痛的教训值得我们永远记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八二宪法颁布以来,党十分重视民主和法制建设工作,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后来又确立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张,这为宪法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党的某些组织和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习惯用旧的方式处理问题,把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严重地干扰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加强和改善党对宪法实施工作的领导,是今后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李应森)

河南《人大建设》20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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