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宪法比1975年宪法进步 但还远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

1976年10月粉碎了“四人帮”。1977年8月召开了党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要求动员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为了清除“四人帮”强加进宪法中的“左”的流毒,恢复被破坏的民主与法制原则,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适时地向全国人民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任务,必须对1975年宪法进行修改。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1978年宪法没有能够完全摆脱“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在其通过并公布实施后不久就不得不两次进行局部修改,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决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改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由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取消了条文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以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作出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对它进行全面修改。因而1978年宪法的效力延续到1982年12月通过新宪法时即告结束。

历史评价

1978年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60条。它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增加了“全国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总任务;去掉了1975年宪法关于“全面专政”的规定,强调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加民主管理;恢复了检察机关的设置,增添了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关于国家机关的某些职权,以及公民的一些权利和自由;强调了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等。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中反映“左”的指导思想的条文,比1975年宪法前进了一步。但是1978年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后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颁布的,在这短短的时间里,国家刚刚从十年动乱中复苏,开始拨乱反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还没有得到确认;“两个凡是”的思想还继续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党的第十一届六中全会尚未召开,还没有能够对毛泽东的功过是非,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以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等作出正确评价;许多被“四人帮”颠倒了政治理论和是非关系还有待重新探讨。因此,也就不可能正确地总结建国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经验教训。所以,1978年宪法并没有完全摆脱1975年宪法的影响。在关于全国人民在新时期总任务的提法上它仍然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观点,即仍然要“以阶级斗争为纲”,并且充分肯定子“文化大革命”,而且在内容上也很不完善,仍有许多不符合现实的规定。所以,虽然经过了两次修改,从总体上说它还远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

中国网 2004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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