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在《共同纲领》实施后的几年里,我国人民胜利地进行了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的斗争,实现了国家财经状况的根本好转,恢复了国民经济。这时期在经济领域里除了存在着社会主义和半社会主义的经济外,还存在着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包括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社会主义和半社会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不够大。在国内阶级关系方面也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过去的地主、官僚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失去了以往的政治权力,成为被专政的对象,经过“三反”、“五反”运动打退了不法资本家的猖狂进攻,人民政权进一步巩固,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空前提高。1953年到1954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普选工作,除个别地区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召开了普选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了地方基层政权的民主化。在国民经济恢复的基础上,从1953年开始,我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还在1952年12月,中共中央就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提出了“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反映了全国人民要求建设社会主义的强烈意愿。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共同纲领》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为了反映建国以来各条战线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反映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要求,以便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一部正式的、完善的宪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能。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3月,毛泽东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交了中共中央拟定的宪法草案初稿,并被接受作为起草宪法的基础。为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方面代表人物共8000多人,用于两个多月的时间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共提出了近6000条修改意见。经宪法起草委员会进一为修改后,1954年6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公布,全国有1.5亿多人经过两个多月的讨论,宪法起草委员会根据提出的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并于1954年9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后,于9月20日一致通过。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原的宪法。

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1954年宪法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产生的。《共同纲领》中规定的关于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基本政策,经过实践的检验被证明是正确的和符合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由宪法重新加以确认,并使之进一步充实和完善。1954年宪法同时又是对《共同纲领》的发展。《共同纲领》中所提出的“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的目标,和确认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为经济的领导力量,要“扶助”并“优待”“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社”,“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等等,实际上包含着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1954年宪法在此基础上明确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和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步骤;在关于国家机构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也都进一步发展了《共同纲领》的规定。

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其主要内容是:

1.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它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还确认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确认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

2.它确认了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规定了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3.它规定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步骤。确认了要“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4.它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宪法所确认的人民民主原则与一切资产阶级民主有着根本的区别,它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即广大人民的民主。宪法确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民主原则在国家生活中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几点:(1)人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有权监督并依法撤换不称职的人民代表;(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政府,政府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3)一切国家机关都要实行民主集中制,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1954年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人民民主是一种极为广泛的民主,民主的主体不仅包括了工农劳动人民,还包括了“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因而新政权是一个“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相应地,专政的对象也不是全体资产阶级,而只是官僚资产阶级。这些都表现了它既坚持了原则性,同时又具有极大的灵活性。

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社会主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宪法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总任务,规定了要“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2)宪法明确规定了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要优先发展;(3)基于当时的认识水平,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用计划经济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但是宪法对待民族资本主义并没有像苏联那样采取剥夺的办法,而是在保护资本家所有权的同时采取和平改造的方针,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其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并指导他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是这样,并没有采取苏联“集体化”的方针,而是在依法保护农民、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个体劳动者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同时,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通过“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这些也无不体现了它既坚持了原则性,同时又具有极大的灵活性。

上述这两个原则,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在实现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方法和步骤上灵活多样,不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从而独具特色,切合实际,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历史评价

1954年宪法总结了人民革命的历史经验和社会主义建设与社会主义改造的经验,以根本法的形式巩固了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并且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为我国的进一步发展规定了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它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它的基本原则和结构,以及关于国家组织的基本结构为以后的几部宪法确立了基本的模式。无论是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容,还是文字等都是正确的,是一部很好的宪法。

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确认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了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发行的基本路线,保证消灭剥削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它确认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规定对一小撮敌对分子进行专政;反映了工人阶级的根本意志;因而它不同于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但它又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因为它反映了我国过渡时期各种所有制并存和阶级关系复杂的历史现实;它还“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民族资产阶级还是人民的一部分并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他们的代表还参加了政权,等等。

由于种种原因,从50年代后期起,这部宪法的实施遭到了破坏,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了践踏,宪法被置之高阁,如同一张废纸。不久,我们的国家陷入了“文化大革命”的沉重灾难之中。

中国网 2004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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