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个历史时期的宪法与政治势力的要求

一百多年来中国革命和反革命势力的斗争始终没有停止过,这种激烈的斗争反映在国家制度上,就表现为三种不同政治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上。

第一,从清朝、北洋军阀到蒋介石国民党政府所炮制的宪法。封建买办阶级的反动统治者本来是不要任何宪法的,因为宪法是对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对专制独裁统治的束缚。只是在人民革命高涨,反动派末日临近的时候,他们才被迫制定宪法。但他们的宪法只不过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专制独裁的政治制度,维持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经济秩序,假借民主的招牌欺骗人民,抵制革命,企图苟延残喘。

第二,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这是指仅有的在辛亥革命后产生,而随即被袁世凯撕毁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代表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坚持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并发展资本主义。但是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和实现资产阶级宪法的主张根本无法实现。

第三,人民民主的宪法性文件。这是指在革命根据地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在中国只有人民民主的宪法,即要求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大众的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度的宪法,才是符合于广大人民利益的宪法。而这种宪法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武装斗争推翻反动统治,建立人民政权后,才有可能制定并且实施民主的宪政。

中国网 2004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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