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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2 月13 日 |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

为了促进各市、县(区)、各部门、各工业园区、各企业进一步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全省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坚持以加快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加速工业崛起,加快富民兴赣,鼓励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在《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试行)》(赣府发〔2002〕23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立

工业崛起奖励,共设立六类奖项:年度贡献奖、园区发展专项奖、“十强企业”专项奖、“十强县(市、区)”专项奖、“十佳创业能人”专项奖、三年翻番奖。

(一)年度贡献奖

1评选对象:分别以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市直工业、县(市、区)工业为评选单位。考评范围为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以下均简称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二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所属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三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所属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所属企业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六是财税贡献增加额大。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2000万元以上;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1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800万元以上;若当年消费税占上交税金总额60%以上时,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8%。

3奖励标准: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20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10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县(市、区)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8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若当年消费税占上交税金总额60%以上时,上交税金增幅按8%计算;奖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奖励。

4奖金来源: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的奖金由省财政拨付;设区市、县(市、区)的奖金50%由省财政直接拨付,50%由同级财政拨付。

5奖金分配:

奖金总额的55%用于奖励有贡献的纳税企业法人代表;45%用于奖励纳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其他有功人员。奖金的具体分配由各受奖单位自行确定。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只予表彰,不发奖金。

(二)园区发展专项奖

1评选范围:全省县(市、区)及以上各类工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工业园、高校及民营科技园等。

2奖励原则:

(1)设立“工业园区单项第一名”奖项

对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出口创汇、安置就业、工业增加值六个指标,按照当年总值和每平方公里值各占50%进行排序,分别评出六个指标单项第一名,授予“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第一名”、“工业园区销售收入第一名”、“工业园区上交税金第一名”、“工业园区出口创汇第一名”、“工业园区安置就业第一名”、“工业园区工业增加值第一名”称号。

(2)设立“工业园区六大指标综合先进单位”奖项

在上述六个指标分别排序的基础上,再按照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各占20%,出口创汇、安置就业各占15%,工业增加值占10%进行综合排序,评出前15名,其中设区市及以上工业园区取前3名,县(市、区)工业园区取前12名,授予“工业园区六大指标综合先进单位”称号。

(三)“十强企业”专项奖

1评选对象:全省所有工业生产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当年实现盈利;

二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三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四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不得发生死亡事故;

六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3奖励原则:

按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各占50%综合排序前10名的企业授予“江西工业十强企业”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四)“十强县(市、区)”专项奖

1评选对象:全省行政区划内的99个县(市、区)。考评范围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工业经济发展快、后劲足、综合实力强;

二是工业企业当年没有发生大的群体性事件和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三是工业当年实现盈利;

四是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工业投入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五是当年工业占GDP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3奖励原则:

按工业增加值、工业增长速度、上交税金分别占40%、20%、40%的权重进行综合排序,前10名授予“江西工业十强县(市、区)”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五)“十佳创业能人”专项奖

1评选对象:全省所有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没有发生死亡事故;

二是企业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实现利润、企业投资总额当年增长速度在25%以上;

三是为企业职工办理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

3奖励原则:

按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各占50%综合排序,评出10名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取3名、省外投资民营企业取3名、江西本土民营企业取4名,授予“江西工业十佳创业能人”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六)三年翻番奖

1评选对象: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县(市、区)。

2评选条件:

以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为评选指标,以2004年为指标计算基期,以2007年为指标计算末期,指标增长超过100%的即可入选。

3奖励原则:

对三年翻番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于3项指标全面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全面先进单位”称号,单项指标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单项先进单位”称号。

二、评奖程序

(一)由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本办法评选条件的参评单位和奖项,在次年3月底以前向省经贸委申报。

(二)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审计厅、省安监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合作办、省中小企业局、南昌海关等部门对申报单位和奖项组织评审。

(三)经评审符合受奖条件的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兑现奖励。

(四)评奖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省。

三、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2005年度开始实施,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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