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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败要强化舆论监督 费凡  
 

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通过舆论机构或借助舆论工具,从善治的角度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的言行予以的道义上的审视、评价和督促。其作用之一就是成了保障公民权利,约束政府官员腐败行为最有效的武器之一。如:德国总理施罗德的兄弟没有工作,贵为国家总理的施罗德却不能出面为他介绍一个工作。德国某小城有个市长,白天当市长,晚上却为人掏烟囱贴补家用。施罗德或那位市长不是没有办法,而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与国家权力有关,受到严格的舆论和社会约束,他们想干也干不了。再如:德国央行行长韦尔特克2002年元旦接受了德累斯顿银行的邀请,到柏林出席欧元面世的活动。当时他与家人下榻在豪华的阿德隆酒店,7661欧元的住宿费由德累斯顿银行“埋单”。消息一经披露,此事立即成为德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尽管韦尔特克行长马上为此事道歉,并支付了一半费用,但依然难以平息众怒,不得不于当月7日被迫暂时离职并接受司法部门调查。将官员的行为暴露在媒体下任人评说,这在极其广泛的社会层面上防止了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之类腐败现象的发生。

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后,舆论监督不仅在监督的主体、内容、手段诸方面,都有了长足、健康的发展,而且在反对官僚主义、倡导廉政勤政方面也受到了广大民众的欢迎。但是,其面临的问题也很多。如在履行监督职责方面,我国有的新闻媒体较多的只是对社会不良现象提出批评和进行曝光,而在反映舆情民意,抨击社会腐败方面,力不从心或轻描淡写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新闻媒体对于监督热点中的腐败之风和监督对象腐败行为的选择,大多集中在县处级部门及其下属人员,惧怕对高层腐败行为予以强烈的谴责和抨击。所以,对于腐败行为,新闻舆论监督不能形成巨大的动力和压力,不能像某些国家那样得到公众的备加推崇和支持,成为与立法、司法、行政平行的“第四权力”,被誉为“无冕之王”。

因此,我们在借鉴国外反腐败成功的经验时,一则应该尽快完成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新闻媒体的地位、性质、权力等予以确立,对新闻采访、报道、监督方面的权力和义务予以界定,对新闻自由、新闻调控、新闻自律、新闻侵权等作出详细规定,使新闻舆论对腐败行为的监督进入法治化管理,不再受政治氛围的影响和领导层意见的左右。这样,才有利于舆论监督对高层次或重大腐败事件的及时披露、深入揭发。二则应该不断提高新闻舆论监督主体的素质。对于那些政治品德上随风倒,不讲原则,对腐败事实不敢调查研究,不敢抨击、揭露腐败现象反而散布虚假事实者;对于那些“泡会议”、转“摘要”,或进行“电话采访”,照抄、照转、照发宣传稿,涉嫌保护贪污腐败、权钱交易者,该处理的要严肃处理,以尽快提高新闻从业者的素质,提高舆论监督的水平。三则应该切实提高舆论监督的主体地位。虽然舆论监督的主体(公众和新闻媒体)所凭借的不是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而是仰仗着公众的“知情权”、“议政权”和新闻媒体的“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对滥用公共权力者进行揭露、抨击,其意见和建议也不是国家权力机构的意志表达,即使是权威性很高的舆论,对腐败的言行也没有指令性和强制性。但是,由于舆论监督对被监督者可以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压力,能对腐败分子产生威慑作用,抑恶扬善,扶正祛邪,进而自觉去遵循社会道德和法律秩序。所以,我们也应该通过各种措施和制度,提高作为非国家权力性质的舆论监督主体地位,使其能够早日成为反腐防腐的“无冕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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