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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处理党内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平行监督的关系 任铁缨  
 

在监督指向问题上,党中央历来主张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与同级监督相结合,因为任何一个民主健全的监督体制都应当是三者的有机统一、平衡配置,不能够头重脚轻或对比悬殊。不然的话,就会使监督在失衡的状态下运行。当前,党内监督之所以存在“上级监督不到、下级不敢监督、同级监督不了”的倾向,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此。总的说来,解决好党内监督的指向,根本的是要发展党内民主,正确把握和解决权利与权力及其内在关系。

搞好自上而下的监督,应当理顺权力的授受关系。长期以来,人们理解自上而下的监督,主要是指上级对下级、组织对个人,然而最根本的自上而下监督应指权力委托者对受托者的监控,也就是理顺权力的授受关系,因为源自权力授受关系的监督是最有力的。但如果权力的授受关系是模糊不清的,甚至是颠倒的,那实行有效的监督就难以到位。问题在于目前党内权力的这种关系还不很清晰。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代表大会与全委会、常委会之间是权力授受关系。自上而下的监督应是党的代表大会监督党委会和常委会,党委会监督常委会。但由于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不健全,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以致人们往往不是把党的代表大会,而是把党委会甚至常委会看作是同级党组织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自上而下的监督是以权力监督权力,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为确保这种监督健康地开展,要稳步探索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还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与党委会制度,因为在选举者的选择权还不充分的情况下,权力授受之间无法形成真正意义的监督关系。

搞好自下而上的监督,应当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目前,党内开展自下而上的监督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不敢监督。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者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郭光允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例最能说明这一点。就党内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来说,对于滥用权利者,当然可以运用权力予以必要的处置,但归根到底要树立以权利为本的观念,因为党内任何权力都是广大党员的权利所赋予的,故权力为权利服务并受权利监督是理所当然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属于以权利监督权力的范畴,切实保障监督者的权利,是不断完善自下而上监督的必要条件。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毫无疑问,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赋予监督者广泛的实体性权利,其中包括罢免或撤换不称职者的权利,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而使得某些权利一时还难以行使。实际上,任何实体性的权利必须通过具体的程序性设计才能得以实现。

搞好平行监督,要解决好权力的制约关系。党内平行监督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同级党委和纪委之间的监督,二是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在党内监督中,邓小平倡导的两个“最重要”指的就是这种监督,该监督的优势是便于监督,节约成本。尽管如此,但效果令人堪忧,主要表现为监督不了。对于前者,在查处的众多腐败案件中,很少有同级纪委检举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或党委班子违纪违法的案例;就后者来说,表现为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软弱乏力,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更成为了老大难。出现这些问题,症结在于邓小平所说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如表现在党内同级组织中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会,在党委会中权力过分集中于常委会,在常委会中权力又过分集中于书记,最终形成了“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格局。解决平行监督的基本出路在于分权制约,而且这种权力制约关系必须是横向的,不是纵向的;是双向的,不是单向的;是平等的,不是从属的。如目前在探索党代会常任制中,提出在代表大会下设立三个平行的委员会: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将原集中于常委会中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分解开来;又如主张实行党委全委会票决制决定重大问题,以防止书记个人大权独揽等。所有这些,都是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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