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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的意识向度 林艳梅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代构建,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求有强劲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要求社会政治民主体现可操作性,并进一步走向实质化,而且,在最为深层的意义上,是要实现文化的提升与自觉,实现精神内驱力的有效凝聚。体现在每个个体的思想观念层面上,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明确以下几种意识:

一、他者意识。他者意识也就是主体际意识,是主体自身在保证自我生存境域的前提下而实施的对于他人生存状态的关照。作为自我存在的镜像性反思,他者意识揭示了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受动、被控的特质,它以强调个体与整体、自我与他人、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协调互动为主旨,因此,构成了和谐社会意识向度的首要之维。中国市场化、民主化实践进程的有效启动,使传统的奠定在等级秩序之上的他者意识受到挑战。但自我意识的生成和强化,个体利益的追逐和强调,物质财富的累积和获取,往往又带来交往关系的紧张化。当前,贫富差距、地区差距等社会矛盾彰显了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冲突。发展总是伴随着代价,但代价不宜抵消发展,个体利益固然应该强调,但游离于整体之外的个体实际上也只是一个虚无。在充满危机与挑战的社会情势之下,只有重置自我与他者的关系,确立更高层次的他者意识,既保持个性,亦尊重他人,既介入自然,亦敬畏自然,才有可能顺利渡过发展的高风险期,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规则意识。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规则意识既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意识之维,是衡量社会理性化、文明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构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意识向度。规则意识首先是一种界限意识,体现的是公共秩序的权威和价值。在英国思想家霍布斯看来,如果每个人都无穷尽地追求个体利益的实现,那么,必定会进入“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因此,有必要以契约或立法的形式限制个体意志的追逐。这种契约或规则的存在也就界定了主体行为的域界和限度。在这个意义上,规则意识也就是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关于自身行为的“度”的意识,是行为主体关于自身“可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主观区分和觉醒。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一定是一个人人自知、进退有节的社会。规则意识其次是作为一种平等意识而存在,体现的是人们在规则面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在规则认同和许可的范围内,人们平等地享受由规则所带来的利益和成果,而一旦其行为破坏了规则的秩序和要求,相应地,也要无条件地接受规则的惩处和责罚。因此,就规则意识的本质而言,它是一种以公开、透明、民主、平等为价值指向的现代意识,崇尚社会的一致与和谐,反对各种形式的特权与僭越行为,反对一切潜规则与暗箱操作。另外,就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而言,规则意识还是一种亟待生成的意识,需要通过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构想的落实完成,以及人们法律素养、道德素养、文化素养的提高和跃迁来实现。

三、自律意识。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不仅应当是外在规则健全与通行的社会,而且应当是人们自觉地、主动地规范和调整自身行为的社会,是自律意识发挥主导作用的社会。当前,在以文化软实力较量为主要特征的全球化竞争时代,我们的文化弱势——诚信缺失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在国内的经济社会生活当中,侵吞国资、制假售假、权钱交易、贪污腐败等行为的发展也与人们放松了对自身行为方式的省察,放松了对自身主观世界的改造紧密相关。如何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修养,如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已经成为我们意识形态领域建设的一项重大社会工程。

四、创新意识。创新意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意识向度,是整个社会生活能够保持生机与活力的思想前提。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不仅应当是一个人人相恭、稳定有序的社会,同时,更应当是一个崇尚个性、鼓励创造的社会,应当是一个在动态中寻求稳定,在差别中追求和谐的社会。中国社会有着数千年的封建专制历史,与封建制的经济关系、等级制的政治制度相适应,在文化上形成了较为根深蒂固的重整体轻个人、重共性轻个性、重姻亲轻能力的封建文化,这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人的个性发展,阻抑了创新意识的生成。即使在今天的社会生活当中,体现在人们的思想意识层面,也存在着很多因循守旧、得过且过、不思进取的消极现象,表现在社会的思想理论层面,则仍然没有完全摆脱教条化、程式化以及照抄照搬的固习。当前,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经济、技术、文化、人才竞争,面对与发达国家愈益清楚的发展差距,面对国内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我们党明确提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主张通过科技、制度、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创新解决发展前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风险和问题,以创新的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这就为创新意识的培养和确立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基石,是社会进步的源泉和动力。一个真正具有创造活力的社会,一定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而一个真正和谐有序的社会,也一定是一个尊重个性、尊重原创、尊重差别、求同存异的社会。正象万紫千红总是春一样,真正的和谐并不意味着同一种声音、同一种色彩、同一种模式,而是人们个性自由的体现,是人的创造本质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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