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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改应该体现藏富于民 倪震  
 

全国人大就个税免征额(也称起征点)问题拟举行立法听证后,多个调查表明,多数公众希望起征点在2000元以上才比较合适。这反映出民间积累财富的愿望。我个人认为,立法机关应该尊重这种民意,藏富于民。

简单说来,税收上的藏富于民就是减税。而现在,我们也的确到了减税的时候。不管是从个税起征点还是从整个税制结构来看,目前的税负都与经济发展的水平不符,有些过重。

现行个税起征点是1980年确立的。那时职工的平均月工资在40元左右,月收入800元已是高收入了,所以当年征收的个税也就10多万元。但25年后的今天,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已接近15000元,“月薪800元”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了低收入的代名词。所以,用20多年前的标准当作现在的起征点,这实际上等于拓宽了个税的征收面,加重了人们尤其是低收入者的负担。

不仅仅是个税,我国目前两种主要的税种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偏高。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换算成“消费型”的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这高于发达国家(大多在20%以下)的水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而发达国家和印度等国的税率一般都在30%以下。如果考虑到我国税前扣除项目少和企业经济效益低等因素,特别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不一致,更显得我国企业税收负担重。

所以,尽管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去年才达到19%,似乎并不太高,但这是扣除了社会保障税的,而在西方国家中,社会保障税一般所占的比重都很高,如果再把各种预算外收入和乱收费算进来,则目前的政府收入,也即整个税费之和实际已经占到GDP的30%—35%。这一数字反映了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明显偏重。

税负过重,一个直接的后果便是增大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降低了其投资能力和消费的积极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中国经济应有的增长动力。而为了减轻税负,个人和企业总是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比如,通过买保险避税;或者只申报最低工资,其他收入以各种福利,或发票报销的形式发放,于是在国家和企业与个人之间,逐渐形成偷逃税款→加强征管→偷逃税款加剧→进一步加强征管的税收怪圈。与其让企业和个人成天琢磨着怎样避税,把时间、精力和才智浪费在同政府的博弈上,不如减税,让利于民,以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至少可以避免无效博弈给社会造成的福利净损失。

因此,不仅仅是出于公平的需要,从藏富于民的角度来看,整个税制都有改革的必要。中国现在的财富是在改革开放后一两代人积累起来的,而国外的财富是经过多少代人才积累起来的。即使如此,减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成为一种趋势。比如,美国国会批准十年内减税3500亿美元。世界性减税主要是减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我们目前还是应该强调藏富于民。

藏富于民的现实意义在于实质性贯彻改革开放的富民政策,消除贫困,增加国民消费支出的可持续性,消化经济滞涨,减少腐败,促进政府对财税支出效益更为重视。从我国区域发展来看,这一点将更清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地区宏观税负的下降幅度显著快于中西部地区,其藏富于民、藏富于企业的发展思路非常明显;而经济发展水平低得多的中西部地区的税收增长则显得取之过度,使其经济发展缺乏后劲。

藏富于民也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思路。作为一个社会人,人们不仅要填饱肚子,还必须有所节余,把节余用来学习科技、艺术,培养能力,用来投资和兴办企业,这样社会才能发展与进步。而在各种经济形态中,市场经济是最能保障人们创业自由的。所以,我们既然历史性地选择了市场经济,就应该习惯藏富于民的分配规则:把财富送到民间,把支配财富的自由送给个人,用财富鼓励和支持人们创新。

从今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新办法开始实行,这对企业来说是个减税政策;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也在东北地区开始执行,这属于减税性质;外资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并一,这对广大内资企业来说也是个减税信号。如果再加上调高个税起征点,凡此种种,都说明有关部门正在按照“藏富于民”的发展思路进行税制改革,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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