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国家大局 思想理论 市场经济 民主法制 学术思潮 科学技术 中外历史 干部教育
当代世界 参考文摘 社会观察 党的建设 文化教育 军事国防 文学艺术 特别专题
 
  从四部委公告看政府作用的发挥方式 倪震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对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政府会认真对待天价月饼现象,解决月饼过度包装及搭售物品等问题。

四部委公告的意图,是为了解决所谓“天价月饼”的问题。近年来,月饼市场上的确出现了一些豪华包装的天价月饼,比如,2003年中秋节曾有标价31万元的“中秋月饼加住房”,2004年中秋节曾有卖价18万元、内含一件纯金金佛的月饼礼盒。此外,采用古色古香的木盒、做工精细的竹篮和精致美观的绸缎盒包装,内有高档洋酒、葡萄酒、酒杯和高档茶叶,以及镀金刀叉等物品的高档月饼礼盒也不少见。这些现象经过媒体的报道后,产生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有市场就会出现各种问题,这本不奇怪。但是我们要看到,月饼市场出现过度包装及搭售物品等问题,罪不在月饼,而在人,也就是说,市场有这样一个腐败的需求,才有天价月饼的出现。所以,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像现在这样,由四部委发布一个公告,对月饼的价格、质量、包装、搭售行为等进行严格和详细的规范。一来是因为这样不能满足人们对月饼的多样化需求;二来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管制者永远没有被管制者“聪明”,无论法规条文规定得多么严密,市场总会有应对的策略。退一步说,即使公告阻死了天价月饼的出路,也会有天价粽子、天价饺子等的出现。到时是不是都要有关部委发一个公告来管制?

问题还在于,公告的效应如何值得怀疑。正如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所说,公告本身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是政府规章,它仅是一个行政指导性文件,公开表明政府有关部门对月饼价格、质量、包装、搭售等行为的态度。既然如此,公告对月饼生产和销售厂家,就没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从而可以想象,它肯定也不会受到市场的遵守。如果仅是为了表明政府的一个态度,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法。当然,这位负责人也说了,公告依据或援引的有关法律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似乎是在暗示人们,违反了公告,同样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对这种说法,只能这样来解释,从公告本身来看,它对市场是没有约束力的,可是有关部委又希望它能发挥规范市场的作用,否则,政府的权威不就大打折扣了吗?

由此可见,政府对市场总有一种干预的冲动,“看得见的手”总想伸入到微观的资源配置活动中去。无论从经济学理论还是从实践来看,政府当然可以干预市场。但是,政府干预市场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政府干预的范围应是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是对市场机制的“拾遗补缺”;二是政府干预的目的应是促使市场机制恢复功能,即使在某些领域和某个特定的情况下需要政府代替市场,也不能把它泛化开来;三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必须要比干预前的情况有所改善和好转。否则,就不要干预。按照上述原则,在微观经济领域,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政府只能履行消极规制的职能;而政府在准备伸出“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之前,也必须低头看看这只手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以使政府干预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减少副作用,增加有效性。

以此衡量四部委公告,其对月饼的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行为的规制,不仅增加了行业的交易成本,而且根本有违市场经济下政府的职能。月饼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只要没有厂家利用自身的优势垄断市场,抬高价格,做什么样的月饼,那是市场的事,政府不该插手。说得极端一点,月饼的过度包装及搭售物品等现象,即使有腐败嫌疑,那也应该去查腐败之人而不是对月饼进行规范。如果月饼出现质量等问题,自有相关的法规进行处理。即使真要规范月饼行业的话,也应该是有关的行业组织而非政府。

所以,四部委的月饼公告看似一则小事,却反映了这样一个大问题:在许多人的意识里,对于建构新的市场秩序,行政体系比市场机制不仅更加高效,而且更加“正确”。他们宁可相信行政的力量,也不轻易相信市场的力量。这说明,我们离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打印本页
好友推荐
发表观点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 学习时报社 电子邮件: xxsb@263.net 电话: 86-10-628051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100号 技术支持: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