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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民主”还是“学术自由” 宋惠昌  
 

在世界各国的学术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公认的原则,这就是越来越受到尊重的“学术自由”原则。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建国后的一个时期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学术自由的原则受到了歪曲,甚至受到了破坏和践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学术自由的原则逐渐被恢复起来。中国共产党十四大报告中,在提出重视理论建设、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问题时,特别强调了要“保障学术自由”。但是,在一部分人那里,对在学术研究中为什么要保障学术自由,仍然没有正确的理解,甚至有的人对提倡学术自由产生了一种不应有的畏惧心理。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在有的文章中提出要坚持所谓“学术民主”的原则。这种思想状况,反映出人们对学术自由的本质和价值,仍然没有科学的认识。所以,在学术研究中应该坚持的究竟是“学术自由”原则还是“学术民主”原则,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搞清楚的问题。

学术研究是探讨真理和传播真理的活动,它只以通过实践检验证明何者是真理为依归。这就决定了,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只能实行自由的原则,而不能实行民主的原则。原因很明显,究竟谁人的观点是真理,是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判断的,而且既不能用协商的方法来达到思想的一致,也不能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解决不同观点之间的分歧。所以,所谓“学术民主”这个提法起码是是不科学的。

学术自由与思想自由是有密切关系的,学术自由是思想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学术自由是学术活动不受非学术性干预的自由,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对新思想的创造、阐述和传播的自由权利。1988年联合国利马宣言指出,“学术自由”是指学术共同体成员,无论个人或集体,通过探查、研究、探讨、记录、生产、创造、教学、讲演以及写作而追求、发展、传授知识的自由。在法治社会中,作为社会成员特别是学者的一种基本权利,学术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任何组织、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侵犯的。可见,保障学术自由也是基本的法治观念。长期的科学实践证明,在世界各国的社会科学发展中,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发展中,保障学术自由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根本原则。倡导和坚持学术自由的方针,是学术发展的根本保障。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地形成和发展了学术自由的原则。建国前,在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与各种各样的文化专制主义进行斗争中,积极提倡和实行学术自由的原则;建国后,经过对领导科学和艺术工作实践检验的总结,中共中央1957年明确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这实质上就是学术自由的方针。关于这个问题,毛泽东在1957年初所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报告中指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是促进艺术发展和科学进步的方针,是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的方针。艺术上不同的形式和风格可以自由发展,科学上不同的学派可以自由争论。利用行政力量,强制推行一种风格,一种学派,禁止另一种风格,另一种学派,我们认为会有害于艺术和科学的发展。艺术和科学中的是非问题,应当通过艺术界科学界的自由讨论去解决,通过艺术和科学的实践去解决,而不应当采取简单的方法去解决。为了判断正确的东西和错误的东西,常常需要有考验的时间”。因此,“对于科学上、艺术上的是非,应当保持慎重的态度,提倡自由讨论,不要轻率地作结论”。从毛泽东对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实质的那些正确阐述中,我们看到,学术自由原则的实质内容之一,是学术上不同的形式和风格应该自由地发展,不同的学派应该自由争论。这就是说,学术自由是自由竞争的原则,而不是学术垄断的原则,是开放的原则,而不是封闭的原则。这也是学术自由原则的实质内容。这使它具有了促进学术繁荣的特殊功能。

与此相联系,学术自由原则的实质内容还在于,在学术研究中,要靠学派自身的力量去生存和发展,学术观点的是非,归根到底要由历史和实践去作结论。要反对利用学术之外的政治权力或者行政权力,强制推行一种风格,一种学派,禁止另一种风格,另一种学派。有些争论,在几年、几十年甚至几代人中仍然不可能分清是非,那就只好留给后代人去解决。这一点,在科学发展史中已经不是什么罕见的事情了。

在学术研究中坚持学术自由的原则,对于学者来说,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坚持独立思考的自由,有保留自己观点的自由,有反驳不同观点的自由,当然也有随时改变自己原有观点的自由。不过,坚持学术自由原则,并不是一个轻而易举的事情,常常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甚至还可能要做出个人的牺牲。这个事实,再一次说明了学术自由原则的宝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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