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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指案与媒体的悲情意识 邓聿文  
 

广受社会关注的《南方都市报》记者手指被砍案近日告破,警方指出,这是一宗普通的刑事案件,乃系女友雇凶报复,与被害人记者身份及其报道工作没有关系。

如果警方的说法是真的(因此案主犯还在逃),那么,此前媒体和舆论对断指案的一边倒的表现就值得我们好好地去反思。

自《中国青年报》5月20日率先披露《南方都市报》温姓记者在家中遭到歹徒残忍断指后,在警方没有公布案由的情况下,无论是网上的发言还是传统媒体的报道,都几乎一致认定是记者的揭黑报道招致了黑恶势力的报复。很多评论更是由此生发开去,用一种类似司法中的“有罪推定”的思维,矛头直指所谓的利益集团。具体的例子我就不说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看看这方面的报道和评论。

媒体之所以在断指案中一口断定是黑恶势力所为,我想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就案件本身来说,有三个因素误导了媒体的判断:一是温姓记者曾写过揭黑方面的报道,可能和一些利益集团结下了冤;二是歹徒作案手段的残忍,砍掉的是记者的手指,众所周知,没有手指就无法写作,从而也无异于是记者职业生涯的结束,由此来看,具有明显的报复动机;三是《南方都市报》因为在孙志刚事件和sars事件中的表现,在公众中享有“媒体良知”的美誉,现在受到伤害的又是其记者,因此无形中更强化了此案是黑社会打击报复的判断。

但是,如果仅仅是上述三个因素,那只能说明个案,媒体的集体失误还有更深的原因,即悲情意识所致。所谓悲情意识,简单说来就是诉诸于一种受害者心态,为自己赢得同情和正义。我们看到,这些年来,很多记者在采访中遭到黑恶势力甚至是公权力的粗暴干涉和殴打,一些媒体也常因为报道触怒权贵和资本力量而走向被告席。表面上看起来,媒体似乎是社会的强势力量,“防暴防盗防记者”,但由于媒体毕竟不是社会的公权力,特别是现行法制对于媒体的采访曝光权利尚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和界说,对于记者的人身权也缺乏有效的保护,致使记者被打时得不到司法援助,而涉及到媒体的官司也以媒体败北为多。《南方都市报》记者的被打触动了媒体的这种集体记忆和悲情意识,从而使媒体本能地认为这又是一起黑恶势力报复记者案。

从这个意义说,媒体怀疑某些利益集团报复记者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等于媒体就可随意评论,或者以臆断代替事实。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对社会的影响是建立在其公信力基础上的。无法想象,一个满纸谎言的媒体会对社会产生什么影响。所以,不管媒体有多少委屈,我们也不能让一种受害者的悲情意识遮蔽对事实的冷静、理性和客观的报道评论。新闻当然可以有激情和义愤,但必须以真实为前提。

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随着公民权益意识的提升和社会自由度的加大,人们需要更多的信息,从而也迫切需要一种开放的新闻体系;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行政、司法及协调机构还不够有效和尽职,很多关系到群众利益的问题由媒体解决,媒体有“负荷过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社会的法制不能很好地给记者的采访权以保护,记者和媒体时时会遭到暴力的干涉,那么,受到伤害的就不仅仅是媒体的公信力,还有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为媒体的作用越大,受到的打压就可能越多,在一种浓烈悲情意识的支配下,媒体极易丧失基本的判断和客观的立场,就像断指案所表现出的那样;此外,由于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是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媒体的公信力受到怀疑的话,它就不能很好地发挥上述作用。

所以,断指案提醒我们,在任何情况下,媒体都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的报道立场。而为了不让媒体的悲情意识“发酵”影响其判断,社会有必要清洁媒体生存的土壤,尽快建立起对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报道权的保护机制,否则,类似上述的误判难免不会一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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