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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 孙晓莉  
 

治理理论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西方国家和一些国际性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经合组织等中兴起,它是在对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这三对基本关系的反思中产生的,现已逐渐成为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价值理念和实践追求。它在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角色的定位,以及如何通过相关制度和机制实现三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等诸多重大问题上取得了研究上和实践中的成效。概括起来,社会治理模式变迁的内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社会治理的主体由单中心向多中心转变。社会治理的主体既包括在社会管理中一直承担重要甚至主导角色的政府,也包括这些年逐渐凸现出来的作为政府重要补充力量的社会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组织、公民社会等等。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认识上,传统社会管理体制的合理性基础被打破,政府不再是惟一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政府将从繁杂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用法律、经济和政治的途径与方式发挥全局的统筹协调功能,开始做更多的冷静思考、制度研究和长远规划,更多的转向为社会主体活力的持续释放提供制度保障这一角色上来。

其二,社会治理的手段由平面化向网络化转变。社会治理的手段是复合的,既有政府通过行政或者借助市场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也有市场化组织通过市场化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还有非营利组织通过市场化手段或者社会动员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其三,社会治理的目的由工具化向价值化转变。社会治理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提高人类社会的效率,更重要的是要在效率实现的基础上体现社会公正,以人的全面实现为最终旨趣。因此,体现在对政府以及其他组织与公民关系的认识上,公民作为政府行政行为或者市场行为的相对方,享有参与权和发言权。政府行政行为或者市场化组织的市场行为的效果取决于它们与其行为相对人的关系,有赖于相对人即公民的合作与支持。政府以及市场化组织与公民之间不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还是被监督者与监督者的关系。在责任意识上,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从片面强调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单方责任向同时强调政府、市场、公民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转变。

可以说,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是对传统社会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即由行政集权式向民主式、参与型转变。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实现了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双重突破:第一,价值理性的弘扬有助于强化各种社会主体的民主意识、社会政策中的公正意识以及社会事务中的责任机制。与传统社会管理理念和方式相比,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政府不再是惟一的价值存在,社会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组织、公民社会等同样可以成为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价值主体。各种社会治理主体在协作的基础上彼此相互拾遗补缺,形成互相补充、共同治理的格局。第二,工具理性的拓展则有助于从整体上提升社会总效率。正如詹姆斯・N・罗西瑙指出的那样,“治理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使别人服从”,它所借助的机制是复合的,“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在这些复合机制的作用下,“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色人等和各类组织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正是这种工具理性的拓展带来了社会总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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