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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教学应结合民事法律法规的学习 李德太  
 

民法学以民事法律法规为研究对象,因此在其教学中应该结合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然而实践中有的学员很少甚至根本不读法律条文,有些甚至连《民法通则》都不曾读过。虽然这样也可能通过最终的考试,但却有悖于函授学习的根本目的。

民法学教学过程中应该结合民事法律法规的学习,一是由民法学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民法学以阐明现代民法规范为内容,因而脱离了民事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要想真正学好民法学是不切实际的。只有结合民事法律法规的条文,民法学的教与学才有实际意义。二是由党校函授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党校函授培养对象为党员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学员具有较高的领悟能力,将民法学理论与民事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结合起来学习,能更有效地启发学员思考,激发学员的积极思维。

结合民事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进行民法学教学,可以从教学的组织安排和教材的改进提高两方面入手。

一、教学的组织安排

教学的组织安排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发挥其引导、指导和督导作用。

1、 教师的引导作用。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注意引导学员确立严谨求实的学习态度。离开了民事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来研究民法学,只能是泛泛而谈,不得要领;而联系法律法规条文则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民法学理论。民法学理论的理解和把握,又会促进对民法条文的理解与把握。教师在整个教学活动中都应为学员做好示范,对学员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力求使学员在理解民事法律法规的同时,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

2、 教师的指导作用。教师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帮助学员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上。教师在布置预习任务、面授和布置课后作业任务时,都要就应对照的民事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提出要求。在对照条文时又应因具体情况分别要求。具体地说,可以分为通读和研读。通读是指有些民事法律法规作为法律专业的学员是无论如何都该了解的,比如,《民法通则》。研读是指对那些内容相关且容易混淆需要仔细对比辨析的部分,必须在民法学理论的指导下反复揣摩,尤其是法律法规条文中已经作了修改的部分,更是该结合民法学理论的学习进行反复对比,以了解其变化发展的过程,领会其修改的意义,从而更好地理解民法学理论。

3、 教师的督导作用。教师的督导作用主要在于通过教学效果的检查,肯定成绩,发现问题,以督促学员自觉对照民事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学习民法学。由函授的教学特点所决定,民事法律法规的对比学习主要在自学过程中实现。鉴于对函授学员的自学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更需要加强教学效果的检查。教学效果的检查可以结合案例教学进行,主要检查学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熟悉程度和理解程度,以及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比如就具体案例查阅法律法规,寻找法律依据等。

二、教材的改进与提高

函授以自学为主,因此教材要适应自学。目前党校函授的教材总体来说反响不错,比较适合于党校函授特定的培养对象,但是在本文所讨论的民法学与民法条文相结合方面还有改进和提高的空间。在教材的编排上最好能将应结合通读或研读的内容在每个章节的开始部分或结束部分单独列出;教材目前没有作这样编排的,或者使用的不是函授专用教材,也应该在教学指导用书或参考资料上列出,这样便于统一教学要求,便于学员自学。

(作者单位:江苏建湖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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