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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率优先”的宪政解读 蒋京议  
 

——兼论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通常,效率是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及其结果,成本投入小而产出收益大,则为经济效率高,反之则相反。经济效率除了其微观含义,从全社会的角度,还有其宏观含义。因为经济运行过程是以微观活动为基础、以宏观表现为结果的。然而,在中国以往的经济改革中,人们对于“效率优先”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偏颇,忽视了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在微观层次上的“伪效率”倾向,及其对社会宏观经济效率带来的不良影响。

尽管获取利益和提高效率可以来源于多种途径,但是衡量其合理与否的基础只能是成本的利用状况,如果脱离了成本因素来谈论效率问题,那么就会把人们的认识引入歧途。因为,在微观层次上,经济人的特征使得人们总是窥视着成本外部化的可能,而成本外部化集中地表现为经济个体对公有资产不负责任地使用或侵占,以及对环境资源的严重破坏或对消费者的成本转嫁。如果成本外部化在微观层次得到实现,那么它的个体效率就会在社会成本成倍放大的情况下得到提高,进而形成一种异化了的“伪效率”。因此相对于社会而言,它表现出了极大的破坏性、掠夺性和明显的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的特征。

由此可以认为,“效率优先”的真正要义应该充分体现为社会效率的提高,因为只有使个体成本承担比率与社会成本承担比率达到最大限度的吻合,社会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得以实现。实际上,我们强调社会效率的重要性并没有排斥微观层次对利益及其效率的追求,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把经济个体提供的各种要素(包括劳动力、技术、资本、土地使用权等),真正作为获得收益和提高效率的衡量标准。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规则,超经济性质的权力是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如果强行进入,则由此而形成的经济效率就是一种以腐败为特征的“伪效率”,并且意味着它对市场竞争公平性的破坏和扭曲。如果权力借助于商业法则在扭曲的市场中大显身手,那么创造财富和追求效率只能成为一种权贵掠夺而不是真正的民众自由。

当前利益格局失衡的关键在于社会权力的失衡,造成贫富悬殊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地位有利者与社会地位不利者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的差异,其实质就是社会权利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讲,实现社会公平是“效率优先”的重要前提。我们强调的公平,并不是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物质利益的平均分配,而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宪政要求,其核心是人的权利平等。所以,没有权利公平就没有效率可言。

以社会效率为要义、以社会公平为前提的“效率优先”观,从观念上的肯定到实践中的运用,需要对微观经济主体权利与责任的制度界定。因为,市场赖以建立的交易关系是一种审慎的契约关系,人们为了生存和安全的需要而达成契约和制定规则,离开了契约和规则就意味着社会将失去规范性和凝聚力,会使人们对利益和效率的追求陷入濒于瓦解的争吵和对峙之中。

在和谐社会中追求经济效率,必须以有效制度与具有积极意义的价值观的高度一致性为保证,因为,制度是社会规范的一般形式,而价值观决定了规范化行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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