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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与健康权 邓聿文  
 

由于矿难的频繁发生,现在,从政府到企业,对职工的生命安全比较关心,但与此同时,却忽略了另一种安全,即健康安全。近日召开的第10届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传来了一组忧心的数字,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职业病的危害,“正在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王德学语)。可以说,职业病已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显然,职业病的大面积出现,背后是职工的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谁应该对此负责?又反映了一种什么样的劳资关系?

第一个应出来承担责任的是企业。因为企业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责任主体,它必须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但由于企业生产模式、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农民工流动性大,类似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问题普遍存在,再加上劳动条件简陋,劳动时间过长或劳动强度过大,职工的健康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似乎就是必然的了。比如,湖北省卫生厅近日公布了全省企业职业卫生抽检结果,被抽检的556家企业竟然没有一家合格。这是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的原因之一。

然而,仅仅责备企业是不够的。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它当然对那些不能够为其带来利润的投入能减少则减少,能不投则不投。这时候应该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应从市场准入、税收征管、劳动用工、危险化学品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管。但正如我们在很多案例中所看到的,政府的监管严重不到位。这很难说是政府故意漠视职工的健康安全,多半是没有意识到。因为,在片面强调经济增长与效率优先乃至效率至上的观念影响下,处于短缺状态的资本势力势必日益强大,而处于严重过剩状态的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却日益弱化,劳资关系的失衡,人的生命与健康无意中就让位于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比如,在不少地方,政府争相降低门槛招商引资,提出“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使企业的立项、准入、监管过程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把关,于是,一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和产业乘虚而入,最终导致职业病危害出现。

政府失责的另一个表现是对公众健康安全的投资过少。本来,投资于健康,使公民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提高全社会的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既是发展的目的,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加速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但由于政府片面地追求工业化的速度,特别是把工业化简单地理解成建设更多的工厂,因此,资金大部分投向了房屋建设、工厂建设等实物资本,尤其是那些看起来能够增加政绩的工程和项目,而对国家长远发展非常重要的包括健康在内的人力资本,则投入的很少。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赫克曼的研究,中国在人力资本方面的投资占GDP的比例还不到5%,而在实物资本方面的投入却高达30%。人力资本特别是健康的投入过少,相应地也就带来了各种隐性危害,包括职业病的泛滥。国情专家胡鞍钢估计,仅2003年,中国健康不安全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8000多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当年GDP的7%左右。

由此来看,要减少职业病,保障职工的健康权,首先是要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制;其次,加强政府监管,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和劳动制度;第三,提高健康投入水平。正反经验都表明,投资于公众卫生健康的收益,远高于在健康不安全条件下的损失,因而是最有效益的。

健康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职业病危害的是职工的健康权。某种程度上,健康不安全已对中国发展构成最大威胁。中国的工业化会是一个较长时期,在这一过程中,对企业和政府而言,我认为必须树立健康安全是最大的安全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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