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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归位须先于农民身份转变 闻新国  
 

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要减少农民。因为,在农村人均耕地水平较低的约束条件下,庞大的农民群体滞留在农业产业之中是无法富裕的,农民自发性的外出打工行为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非农领域里,农民通过自己的双手,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在为自己奠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更重要的是促进了整个社会的非农产业规模扩大。

但是,目前农民的身份转变还存在很多障碍。“进城”务工的的农民突出面临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劳动权益和自由迁居等方面的问题。

农民身份转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农民歧视性的制度一定要变,这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二是一切对农民的制度壁垒排除后,从事农业的人力必须减少,否则农民的经济地位仍然会很糟,这是不同产业中人力资源的分配规律的必然结果,而这种类型的农民身份转变就应该以市场的力量为主。

因此,农民身份转变的过程中,制度转变必须伴行。我国要有效地实现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多维转型,必须构建每一社会成员享有基本人权的公民社会。农民与工厂里的工人应该说都是“工人” (其区别只是处于不同的产业罢了),应享受同等的权利,计划经济条件下却走向了反面,造成了经济社会的很多扭曲。基于这一点,在转型时期,与其说农民的身份需要转变,还不如说公民基本权利回归一致的问题必须先行解决。如果不是这样,社会上总会存在制度造成的身份弱势的群体,因为规则一变,弱势自变。

另外,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城市化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应该说农民就业的“两栖性”特点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存在。由于农民的文化技术等素质状况的影响,尽管他们已开始游离到非农产业之中,但他们仍然处在产业链的下游,他们的劳动收入仍然很低,他们的劳动剩余总的来说是微薄的,城市的房产让他们望楼兴叹,他们还缺乏在城市定居的能力,他们只能游走在城市和农村之间,他们的家人生活在乡村的时间可能会较长。这种“两栖性”的特点和“货币势差”下资本回流的经济特征,使得城乡双向互动关系会更加频繁活跃。从这一现实状况来讲,我们也应尊重城市化自然发展的特殊规律和农民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宏观政策取向上不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但是,要想彻底实现农民产业性身份转变,土地权益是不能回避的一大问题。现在的土地对农民来说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我国土地稀缺情况下出现的农地低效利用的悖论,是在低水平土地禀赋条件下农地制度仍然存在某种欠缺的结果。农民无论是“进城”定居还“双栖”流动也好,应尽快给予农民最完整的土地权益,只有给予了农民完整的土地权益,农村土地的流转才会顺畅,农民要想实现身份转变,才能容易而又自主地割断与土地的直接关系,同时也能较好地提升土地价值并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

总之,统筹城乡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理念和现实选择,其目标是在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人口非农化的过程中,建立和保持好城乡公平的经济社会协调关系,其核心就是解决好公民的权利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宏观政策上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排除影响人力和资本流动的歧视性政策,打通“二元”经济结构的各种体制梗阻,这样才能让权利归位伴随农民顺利地“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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