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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刍议政治参与理论 张伟  
 

民主政治演变至今,实际上存在两条围绕政治参与的发展线索。一条是政治参与权利项目的增加,例如选举权、请愿权、申诉权、出任公职权、结社权等逐一增加。另一条线索是政治参与人数的增加,例如选举权的发展史,就是逐渐取消经济能力、教育程度、种族及性别等限制条件的历史,从而使得享有选举权的人数逐步增多,直到成为全体公民都能够享有这项权利。

政治参与和公民参与

通常情况下,政治参与和公民政治参与(或直接称为公民参与)这两个概念是可以互换的,政治参与的社会主体是公民。同时,公民本身是个政治概念,它不仅是一种法律概念或形式上的政治身份,还具有实质性的政治内涵。在政治参与前面加入了“公民”的前提,这种限定无形中就为政治参与设定了一个平台,即社会成员处在民主宪政的社会环境中,享有实质性的政治参与权利和自由,具有足够的政治参与素质和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政治义务,具有必需的公民文化特征。而且,需要政治制度已经提供了制度性的政治参与机制,除非极端情况,社会成员通常是在正式制度框架下进行政治参与。

与此相对照,在那些民主宪政不充分的环境中,或只有民主宪政旗号但无民主实质的环境中,社会成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不能享有实质性的公民参与权利和自由,还没有培养出足够的公民文化特征。从政治制度上看,没有提供足够的正式政治参与机制,社会成员要么无法通过现有的制度途径来进行政治参与,要么通过那些非制度性的途径来进行政治参与。因此,可以将公民参与看作政治参与的一种高级、成熟形式,它与一般性的政治参与的区别在于:

首先,制度性参与和非制度性参与。公民参与一般具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所以通常表现为制度内参与,即社会成员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进行政治参与,如法律认可的投票、示威等政治参与行为。而一般政治参与还包括制度外参与形式,社会成员的政治参与往往突破了现有的制度框架,所进行的政治参与是政治制度不允许的、或没有正式规定的,如政治暴动、政治暗杀、政治贿赂等。之所以存在非制度性参与,除了参与政治参与制度的局限性之外,政治参与冲动往往在某种契机下被激发出来,使得高涨的参与热情突破原有的制度框架。

其次,公共政策参与和政治性参与。与一般政治参与相比,公民参与所讨论的内容更多地集中在公共政策领域,公民通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来参与管理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事物等。比如,西方学者更多地将政治参与内容局限于公共政策参与的角色、行为、功能、机制、效果等。而一般政治参与需要在更广泛的范畴内进行讨论,比如发展中国家往往处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中,其政治参与多涉及到政治权力争斗与体制变迁等。

再次,自愿性参与和非自愿性参与。公民参与大多建立在公民自愿的基础上,他们出于积极主动的动机参与影响政治事务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政治参与上公民具有选择权利,可以选择参与,也可以选择不参与。而一般政治参与还包括非自愿性参与,如动员性的政治参与、被迫性的政治参与、随波逐流性的政治参与等,社会成员在参与或不参与的选择上缺乏自由。

在权威主义制度下,公民参与同政策制定并没有多少关系,政策制定权是掌握在人数有限的小集团手中的。这些国家中的政治参与更多地集中于向领导集团反映问题,对某些管理和服务提出不满意见。在一些政府背景的社团组织和领导集团内部,也有一些参与的机会,但这种参与往往是与自上而下控制有关的政治动员,而不是什么真正的参与。

最后,作为参与和不作为参与。公民参与往往指积极的、行动性的政治参与。也就是说,公民参与政治要通过具体的主动行动来表达各自的看法和意愿。而一般性政治参与还包括了那些不作为性的政治参与,比如公民的政治冷漠、政治疏离、政治厌恶等,虽然并不表现为直接的行动,但也可以看作一种特殊的政治参与方式,表达了对政治事物的态度。

政治参与和政治稳定

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学者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是,政治参与的相对迅速发展已经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政治上的不安定。有的学者指出,政治参与的广泛性会产生意见的分歧,尤其在制度化程度不高的国家,过分广泛的政治参与容易使政府失去对社会的控制,导致政治的不稳定。相对于高涨的政治参与需求,更重要的是保持政治体制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为国家的各方面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同时有的学者意识到,滞后于政治参与需求的制度僵化也会导致政治不稳定。随着现代社会中公民教育层次日益提升,以及对现代政治理念的逐渐接受,使得公民诉求多元化,不仅仅局限于直接的个人经济利益,有时候公民诉求是抽象的,具有价值倾向。这些价值倾向反映在政治领域,就是他们的政治参与期望。也就是说,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引发政治需求的升高。一旦这种期望无法实现,张力就会积累。即使这种期望张力在外界约束下没有表现为显性的社会冲突,对政治秩序形成直接的压力,也会造成中间阶层对政治秩序的疏离、甚至离异,销蚀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并最终为显性的社会冲突酝酿能量。相反,政治秩序对公民政治参与诉求的容纳,是缓和体制压力、增强政治合法性的重要一环,可以从长远上实现政治稳定的可持续性。

而且,相对于直接利益冲突所引发的政治不稳定,政治参与这类价值冲突所引发的政治不稳定更具有不妥协性。政治参与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参与者只是作为“私人的个体”的参与,另外一种是参与者主观意识上作为集体代表的有部分人格投入的参与。前一种参与的目标是个人利益,建立在个人计算基础之上;后一种参与则体现了“缺少自我利益的高尚性”,具有不妥协的特征。也就说,如果参与者感到他们只是集体或群体的代表,不是为自己,而只是为他们代表的群体的理想而战斗的时候,似乎要比为个人原因而进行的斗争更激进。即使引发政治不稳定的起因并不是价值取向的,但实证经验表明,许多社会冲突很容易被引向政治价值诉求,从而导致难以控制的政治不稳定。

政治参与的

形式、目的和影响因素

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为:(1)投票。很早就有人提出,投票选举行为是政治参与的核心要素,因为这是广大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唯一形式。但投票形式受到定期举行的时间限制,选票又无法充分、具体地表达公民的特殊意愿,而且这种政治参与形式缺乏公民主动性。(2)竞选。能形成集合性效果,并能较具体地表达公民的偏好,具有较多的主动性。(3)公民自发行为。即个人同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接触行为,例如写信、访问等。这种参与形式的时间和内容通常由参与者决定,其内容与个人利益有关,参与者可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参与效果具有偶然性。(4)组织政党、社团或利益集团等。这类活动能产生集合性效果,往往比自发行为对政治的影响更大。(5)其他形式。各种抗议活动,包括请愿、示威游行、抵制行动、抗税、甚至还有政治暴力,均可以看作是政治参与的形式。另外,通过政治行贿、私下磋商、人际关系等非制度性、非正式的手段影响公共政策,达到个人或群体的利益目的,也是一种政治参与形式。

从政治参与的目的看,通常可以从工具性、发展性和沟通性三个方面来加以说明。(1)工具性指参与目的是促进或捍卫参与者的利益,人们是否参与将取决于对预期收益及成本的估判,取决于对自己实现目标的力量的评价。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教育水准的人,往往较多地参与政治活动,也可以说成是他们算计到自己的经济和社会权力可以加以有效的利用以获取政治上的好处。(2)发展性或教育性的概念则假定,参与进程会提高参与者普遍的道德、社会和政治诸方面的觉悟,它强调参与者的政治兴趣、政治成就感以及公民责任感。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可以把政治参与作为衡量政治系统民主化和现代化程度的标准。一般认为,提高政治参与的程度有助于政府最大程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3)沟通性观念强调,政治参与是一个各方进行信息沟通和利益协调的机制,有助于社会与政府间的决策互动,社会不同群体间的协商,维护社会的团结与稳定,增强政治合法性。

公民可以划分为基本上置身于政治进程之外的“政治冷漠者”,只是在较低的程度上卷入政治的“旁观者”,以及一小群以若干种方式积极介入政治的“好斗者”。影响政治参与程度的主要因素有:(1)社会环境。包括教育、职业、收入、年龄、性别、种族、宗教、社会的流动性及居住条件。一般认为,政治参与率较高的是以下几种人:受教育程度较高、收入较高的中年男性;定居者和都市居民;种族、宗教及自愿组成的团体的主要成员。(2)心理因素。包括对权力、功名和地位的需求及社会政治责任感等。这些受家庭、同事及社会政治文化的影响,并同个人的性格特点有密切联系。有学者所作的抽样调查表明,个性刻板、神经衰弱、狂躁的人参与意识较低;缺乏自信心、情绪悲观的人表现出较高的政治冷漠。(3)政治系统。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现实的政治系统是否提供了充分、有效、平等的参与形式和途径。政治系统的民主化程度越高,为公民提供的参与形式和途径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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