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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推行代表辞职制谈保障代表知情权 席盘林 吕华  
 

近年来,推行代表辞职制,是地方人大工作中的一个“热点”,其良好愿望在于把行权履职不力、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挂名”代表调整出队伍,为那些知晓社情民意,一心为民,勇于为百姓代言的人及时腾出位子,以促进代表工作的深入开展。不能胜任代表职务就应该辞职,这无可争议。但是,仅仅推行代表辞职制是否就能有效推进代表工作,倒也未必。有的代表不能履职、不愿履职、不尽心履职,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情况不了解或了解不够,于是就出现了有的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时的消极无为,如审议工作报告或有关议案时三缄其口、沉默是金;有的届期内不能提出一件议案或建议,或提的意见、建议不能有效反映群众呼声;有的代表甚至无故不出席代表大会或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集中视察等重要活动。这是有些地方代表工作难以开展、不得不推行代表辞职制的深层次原因。

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有知情的权利。了解和把握政情,对人大代表依法履行好职责至关重要。否则好比盲人摸象,影响到代表作用的发挥。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就明确提出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并视为提高代表审议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近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人大工作进行座谈时再次强调,要把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各项措施尽快落到实处。由此,保障代表知情权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毋庸置疑,不少地方人大已经注意到了保障代表知情权的重要性,并在工作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的已经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例如代表大会前或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基本法律,使代表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正确履行代表职务的方式和方法;及时向代表宣传和介绍新的法律、法规;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印发常委会相关工作文件给全体代表、听取代表对于立法工作的意见、组织代表开展工作视察和执法检查等等。这些做法既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了条件,又利于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

不过,无须讳言地方人大闭会期间代表知情权的保障尚多难处和不足之处,代表知政渠道仍不够畅通,“代表代表,会后就了”的现象尚未根本改变。推行代表辞职制,一定程度上是地方人大改进代表履职不力的创新之举,却也是治理代表工作被动积弊的一种“无奈之为”。显然,推行代表辞职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代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对此,作为权力机关的地方各级人大在推进代表辞职制的同时,应该多做些为代表履职“打基础”的实事,构建起良好的、有效的代表知情知政平台,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为代表了解政情创造条件。只有获得了更多的信息、具备一定的政情“知识储备”,代表议政才能议到点子上,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激发代表主体意识,使代表履职进入“状态”,达到有效推动代表工作的目的。从这种意义上讲,推行代表辞职制才具有说服力和实效性。因此,不但要大力推进代表辞职制,而且还要在推进保障代表知情权等基础性工作方面,创新机制,规范制度,加大力度,为代表履职提供优质服务。只有激励与监督双轮驱动,才能促进代表自觉、主动地履行职责。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切实保障代表知情权,并形成长效机制,较之推行代表辞职制更具建设性和紧迫性,这是当前地方人大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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