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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咎辞职现象解析 盛涛  
 

引咎辞职就它的本义而言,是一种官员主动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官员因自己或他人的过错而受到了舆论和公众的压力,以致产生道义上的愧疚感,进而辞去重要职务的行为。

在西方国家,官员引咎辞职往往是因为一些很小但在公众中又有强烈反响的问题,“咎”一般是指工作中因疏忽或不负责任而出现的过失,并非受贿、渎职、以权谋私之类的违法行为。而我国目前推出的引咎辞职制度大都着眼于重大事故或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安全事故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以及日常工作的业绩平平尚未纳入引咎辞职的范畴。

在国外,引咎辞职者通常不是直接责任人。高级官员经常是因为偶发的重大事故或下属卷入重大丑闻而引咎辞职,其实他往往不是直接责任人,只是因为在任而觉得应对此承担一定责任才会这么做。而我国长期以来,对事故处理的模式一般是惩处直接责任人,而相关的高层领导则凌驾于事故之上,组织抢救、调查和整顿,其中即使存在行为过失或不当,也常常是不了了之。

对此有专家分析道,一个官员的行为有过失或不当,但是没有触犯刑律,也没有违反党纪政纪,往往难以追究其责任。引咎辞职是对“现有的行政监控机制的一个补缺”,它使得官员的行为被完整地置于监控之下。

我们知道,违反法律、政纪当然可以引咎辞职,关键是还有没有其他行为必须引咎辞职的呢?当然有,引咎辞职的本质就在于它在事由上应同时加进不属法律、纪律问题,而属道德义务追究的内容,如工作能力低、决策水平差导致工作业绩平平,道德品质有缺陷损害政府形象,用人不当致使下属工作产生严重失误,管理不力引起重大事故频频发生等,都是引咎辞职的原因,而且这些内容恰恰是引咎辞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引咎辞职对官员提出了更高的标准,类似于一种官员职业伦理戒律,是一种道义性的责任。而道义责任是社会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综合,在包容量上比政治责任、法律责任更广泛。引咎辞职弥补了要么承担法律责任、要么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引咎辞职制度追求的一个目标就是对官员的日常业绩进行监控,让庸者下,能者上。

了解引咎辞职的特征,是为了真正实施引咎辞职。特别是有“咎”的官员不辞职怎么办?一些官员以此来逃避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大事化小、避重就轻怎么办?

有专家指出,“引咎辞职”实际上是一种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控机制。道德水准高的人会主动承担责任,而道德水准低的人则需要外界的压力。推行这项制度,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加强相应制度平台的建设。

其实,即使是引咎辞职机制比较完善、成熟的西方国家,其官员的辞职也并非完全出于官员自觉,更多的是迫于巨大的压力。在西方,目前还没有引咎辞职标准的法律条文。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更像是一种不成文的规定。这个不成文规定作为政治惯例在这样两个配套因素作用下发挥着有效作用:一是政治透明度高,权力制约机制比较健全。若官员出现过失却不引咎辞职,立法机关可以通过质询、听证、弹劾或不信任案的方式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二是大众传媒发达,舆论监督有力。当公众对某一位官员有强烈的否定意愿时,能够充分、自由地表现出来,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官员引咎辞职。

显然,中国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第一,在官员没有主动引咎辞职之时,及时启动责令辞职或撤职等程序。

在今天的社会政治生活中,让一个官员引咎辞职并非是轻而易举的事,偶尔出现的引咎辞职者多数是在保职无望的状态下做出的无奈选择。我们知道引咎辞职强调的是自查、自责,重点在自律,而责令辞职等强调的则是责任追究,重点在他律。很显然,如果没有他律的责任追究,就很难有自律的引咎辞职。所以,在必要的时候,就要及时启动责令辞职等程序。我们还要警惕一些人在千方百计地利用引咎辞职,使引咎辞职成为官员逃避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护身符”。

第二,发挥各级人大监督作用。人大代表人民选举官员,就必须代表人民监督官员,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启动质询等形式。例如失职事件发生,应由人大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来进行独立调查,举行听证会,开设代表与公众之间的电话热线等。

第三,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我们应当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能够充分反映民意的舆论监督环境。这就需要做到一是政务公开,让公众都知道官员在做些什么、是怎样做的;二是要做到言路畅通,让公众对不称职官员的批评能够充分表达出来。这样才能使官员的行为得到有效监督制约,令官员有所忌惮,使上司也无法庇护失职的下属,使该“引咎辞职”的人辞职。

第四,改革干部任用制度。“引咎辞职”制度中促使官员辞职的因素主要不是由于上级好恶,而是由于失察、业绩不佳等引发了公众的不满。这就要求各级官员更注重对工作负责、对公众负责。只有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继续扩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认真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和监督权,真正让群众对干部的升降去留有发言权,说的话算数,干部才会自觉地“对下负责”,这样才能逐渐解决我国干部体制中长期以来“对上不对下”的问题。

第五,创造、培养健康的“官场文化”。实行引咎辞职,就要求占有官位的人要承担起最大限度的责任,行使权力的人要承担起最大限度的利益风险,就要求官员逐渐形成对官位、权力和责任相互关系的新认识,国家要在此基础上把它上升为一种新的政治文化,从而创造和培养新的“官场文化”。

(作者单位:沈阳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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