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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恰当的规则产生公正的秩序 张丽艳  
 

——谈谈休谟的社会政治思想

作为英国经验论哲学的最后一个代表人物,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由于他在哲学上的怀疑论而享有盛名,也许因为这个缘故,长期以来,人们似乎低估了他社会政治思想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其政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人性论》、《道德、政治和文学论文集》、《英格兰史》等著作里。其中《人性论》展示了休谟总体思想的理论框架,他一生的著述都没有超出这个研究纲领。

休谟与霍布斯、洛克在基本政治倾向上存有很多相似之处,他们都强调个人自由,主张财产私有,要求限制王权,都代表了不断成长壮大起来的市民阶层之政治主张和经济利益。但是在政治思想理路上,又与他们二人有着明显分歧。

首先,在有关社会和国家起源的问题上,休谟强调传统和习惯的作用,对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严重的质疑。

自然权利论是霍布斯和洛克式的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在他们看来,人们所本然具有的自然权利,是任何人依靠自己的理性就能清楚明白地认识到的。尽管霍布斯和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不尽相同,但自然状态是他们共同的理论出发点。无论是为了结束“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还是为了消除缺乏公共权威造成的“不便”,人们都是依靠理性这一“自然之光”才找到了通过契约而进入社会状态的途径。

休谟则认为理性并非社会政治生活中决定性的力量,所谓自然状态只不过是霍布斯和洛克虚构出来的,没有任何经验上的证据。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资源的匮乏使人们为了自我保全而相互为敌;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则资源相对丰富,人们之间可以比较和睦地相处。对此,休谟强调指出,没有任何理由凭空假定原初状态下的自然资源是绝对匮乏还是相对丰富,我们只能从经验和历史中感知到,相对于自然赋予人们的无穷无尽的欲望来讲,自然赐予人类的资源是有限的、稀缺的。因此,休谟说,人天性中的自私和贪欲是人们和谐与共的最大障碍。然而,也正是这个障碍促成了社会和国家的形成及其正义规则的产生。

显然,休谟认为,国家和社会是为了实现人们的利益逐渐进化形成的。进而,休谟从理论上对契约论提出了彻底的质疑。他指出,从逻辑上讲,如果说国家和社会是契约的产物,那么在契约形成之前还应该有一个更早的约定,以确保人们服从以后达成的契约。以此类推,达成每个约定,都要求先达成服从约定的约定。这就导致了无穷递推的困境。所以,契约论是站不住脚的。而且,从事实上讲,契约论也没有经验上的依据,人类的历史上并没有达成社会契约以形成国家和政府的痕迹,相反充满了“暴力、篡夺与征伐”。关于契约和社会公正的观念显然不是理性一夜之间的顿悟,正义的规则、国家和社会也显然不可能是契约一蹴而就的结果,相反是长期“文化进化的产物”。因此,契约论只不过是人们为了证明当下政治主张的合理性而假想的前提。休谟就是这样把契约论送上了“怀疑之舟”,而在经验、习俗和传统的基础上重建了政治社会的合法性。

第二,休谟在财产权的本质和起源问题上与自然权利论是尖锐对立的。

当时英国工业、商业和海外贸易的发展,使得稳定地占有自然资源以及保障财产的合法性成为市民阶层的普遍要求。因此财产权问题一直是英国17、18世纪政治思想研究中最为重大的理论课题。

洛克的《政府论》首先确立了财产权在政治哲学中的核心地位。他认为,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保全生命的权利,因此也平等地享有土地、食物等各种用于自我保全的自然资源,也就是说,人们在原初状态下共同拥有“树下的所有苹果”,无所谓私人财产;个体仅拥有他的人身以及作为其人身直接延伸的劳动。使得自然物转变为私有财产的关键,在于个体将劳动附加在自然物之上。捡拾果实和猎取野兽的劳动,使得原本人们拥有同样权利的果实和野兽,成为了捡拾者和打猎人的私有财产。

休谟认为洛克在财产权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上过于天真。在前社会阶段,自然资源有限,人的贪欲无限。人的需要与资源稀缺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财产争夺。尽管按照洛克的说法,一个人捡起树下的苹果,就已经实现了从共同占据向个人所有的转化。但是捡起并不表示他一定能够稳定拥有。树下苹果再多,也无法保证他人不会劫夺你手中的那颗。显然,就算自然权利并不是虚无缥缈的假设,在解决稳定占有问题上也是毫无现实意义的。霍布斯相对清醒得多,至少他认为,每个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去争夺他人的财物,所谓占有物只不过是在他能够保住这些物品的时期内是他的财产。只有稳定占有的自然物品才成其为财产。所以,占有财物并不重要,稳定占有才是财产权问题的关键所在。

休谟主张,要想确定财产占有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就必然需要一个规则来消除自然状态下不能稳定占有财物的可能。这种有关财物占有的稳定规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博弈才逐渐形成的。传统和习俗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极其关键的角色。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们通过无数次的实践,通过无数的冲突和妥协,逐渐学会了在长远利益与短期好处之间进行权衡,认识到了人们之间存在着更具根本性的共同利益,并使共同利益感超越了个体的私欲。在共同利益感的基础上逐渐产生了“财物占有的稳定、根据同意的转让,允诺的践履” 这“三项基本的自然法”,并最终成为公共权利规则和法律制度。一旦确立了这样一套“一般且硬性的正义规则”,秩序便会自发地产生出来。这种约定俗成的公正法则,既不是神授的,也不是人性的一部分,更不是纯粹理性所能揭示的理念。它是漫长的人类历史进化的产物,是人类在实践中对每一项道德规则是否有益于人类福祉进行考量的结果。需要强调的是,休谟的正义规则,并不是人们心中内在的道德准则,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具有外在约束力的“社会的法律”。只有这种“正义规则”的确立,才能够保证人们对财产的持续、稳定、合法的占有。这样,休谟就用奠基于经验和习俗之上的“正义规则”替换了启蒙政治哲学的主帅“理性”,使其边缘化,而把人的需要、人的本性彰显出来,为后来功利主义哲学的兴起开辟了道路。

休谟推崇传统和习惯,反对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有其明确而又一以贯之的理论立场。但是由于其理论的独特性,他与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关系却是复杂的。人们对休谟的立场究竟是倾向于保守的托利党人还是倾向于自由主义的辉格党人众说纷纭。有人把休谟描述为“所有成功的辉格党人之父”。哈耶克更是坚持认为休谟是一名杰出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家,因为他认为休谟的理论为1688年光荣革命的原则提供了最为充分详尽的理论阐述。然而也有大量学者认为休谟的思想更接近保守的托利党人。休谟自己曾经说过,“我对‘事物’的看法更符合辉格党人的原则,而我对‘人’的看法则更多的是根据托利党人的既有观点”。或许应该说,在休谟身上,古典自由主义的特色和保守主义的观点是兼而有之的。他是一个批判的继承者,也是一个谨慎的开拓者。作为典型的崇尚个性自由的政治思想家,休谟在其理论中,内在地包含了与自由主义相一致的因素,同时作为一个彻底的经验主义者,他在公正、社会和国家的起源问题上,不像霍布斯、洛克那样,用一个假想的纯粹的自然状态和理性的法则来构造一个理论体系,而是更加尊重历史和现实,强调情感、传统和习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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