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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课教学中的“四性” 李承军  
 

民法是党校函授法律专业开设的一门基础法学课程,它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不同于其它课程的教学,教员为了更好地上好民法课,应把握民法课教学的“四性”。

一、基础性。民法在法律学科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基础性学科。对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的掌握,就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的掌握。民法对民事主体之间平等性的强调,民法对民事主体基本民事权利的规定,民法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范,民法对民事主体的民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无不体现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教员在讲授中,应从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原理入手,由浅到深,使学员熟悉民法的基本知识,为学好其它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综合性。为了立法和司法上的方便,将法律分为不同的部门法,但各部门法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密不可分。民法是综合性极强的学科,其理论自成体系,内容极其丰富。民法涉及面广,各个领域的社会现象都与民法有着联系。所以,教员既要熟悉民法的内容,还要了解其它部门法的知识。否则,无法达到“给别人一杯水,首先自己有一桶水”的教学要求。

三、实践性。民法所涉及的人身权现象、物权现象、债与合同现象、侵权现象及继承权现象俯拾皆是,民法课程的案例很多。在讲授理论时,要大量引入案例,既引正面案例,又引反面案例,还应引关联案例,运用适当教学方法。如讲授公平原则时可举这么一个案例:某天傍晚,大雾迷漫,某村青年甲、乙在王大妈家的柴禾旁边谈恋爱,王大妈出来抱柴禾,青年甲、乙急忙跑走,王大妈以为遇上了鬼,惊吓成病,花去医药费1000元,双方对医药费的承担发生纠纷。先让学员分析该案例,提出自己的答案。然后讲解,在民法中,王大妈抱柴禾无过错,青年甲、乙在别人柴禾旁谈恋爱也无过错,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已经造成损害事实,按公平原则双方都承担责任。通过案例教学使学员更容易理解抽象理论和法条,理解民法理论和法条的真正意义,也活跃了课堂气氛。

四、发展性。法律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特别是近几年民事法律修改的步伐加快,《宪法》、《合同法》、《婚姻法》的修改和即将出台的《物权法》、《民法》等对民法学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教员应不断地学习新的法律,更新知识,吸取法学新的营养。比如讲授个人财产所有权时,结合宪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解决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找出宪法依据;讲授人身权时,结合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说明人身权与人权的关系。民法课作为闭卷考试课,建议有关人员在命题时,借鉴国家司法考试成功的经验,适当增加无标准答案的案例分析题,让学员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引导学员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以达到法学教育的目的。

民法课的基础性、综合性、实践性和发展性,给教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具备了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法学知识,较多的实践经验和终身学习的观念,才能更好地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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