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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论监督:权力?工具?责任? 季为民  
 

——以传媒伦理的视角解读舆论监督的畸变

2003年,《鄂东晚报》出于创收的冲动,报社内部达成以曝光当事方丑闻的方式强拉广告的默契,上下通力配合,形成了一条报社领导──记者──受要挟单位的“媒体腐败食物链”。2004年11月26日,《鄂东晚报》总编辑蔡群被免职。11月30日,《鄂东晚报》发表《致读者》的公开信,承诺“将进一步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新闻采编队伍。”

这一案例使我联想起几件已被媒体曝光的涉及传媒舆论监督行为的案例。

2002年6月22日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发生金矿爆炸事故,前去采访事故发生原因的新华社、《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生活晨报》的11位记者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为掩盖事实真相而贿送的现金和金元宝,受到了纪检部门的严厉查处。

湖南《娄底日报》原政法记者伍新勇,通过挖色情陷阱等手段,控制娄底的一些领导,插手娄底的人事任免,人称娄底“地下组织部长”。2003年12月,法院认定这位曾被娄底市宣传主管部门记功的“优秀”记者犯诈骗罪、挪用公款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京城某报社记者孙振在担任报社热线部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采访某电信发展总公司综合信息台时,以对发展总公司开办“体彩”、“福彩”声讯台中弄虚作假、欺骗公众相要挟,索要18万元。2003年9月,利用记者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孙振以受贿罪被判处其8年有期徒刑。

在以上这些案例中,一个共同点就是新闻记者利用舆论监督的名义,以写批评稿、挖陷阱等手段相要挟或交换谋取个人或集体的经济利益,违反传媒职业道德规范甚至触犯国法。如何解释这种拿舆论监督“换糖吃”的行为,我想从传媒伦理的角度更易解读这些舆论监督畸变行为的缘由。

“舆论监督”的本意是指“公众通过舆论这种意见形态,对各种权力组织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包括著名记者)自由表达看法所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作为一个概念,党的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舆论监督”是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而此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包括2002年十六大)的政治报告均有论述,而且基本思路一致,即从党的工作角度,将舆论监督视为一种对党政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公开的监督形式,而非指监督其他一般性的社会问题,具体做法是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这也确立了舆论监督在我国新闻传播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而实际上,目前舆论监督和传媒监督多被视作同一现象。我国的主要大众传播媒介是党和政府直接控制的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分属于各个党政机构、党领导的团体。虽然行使舆论监督功能的批评者是媒介,媒体的重大批评报道通常需要得到主管机构的指示或认可,舆论监督文本通常被视为某一级政府或党组织的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传媒的舆论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补充。这极易让记者产生一种错觉:自己似乎也有某种“权力”。上面的案例也均表现为记者个人或集体利用舆论监督的“权力”寻租行为。这种错觉其实是对传媒伦理所倡导的专业主义的一种误读和背弃。记者是具有专业的普通公民,而非公务人员。记者是因服务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才拥有采访和报道自由权,舆论监督就是这种权利的一种形式,它体现了传媒和传媒人的责任和使命。

舆论监督之所以发生畸变是传媒责任和使命迷失的结果,是传媒功能错位的表现。社会责任理论认为,传媒的社会责任包括:真实明智地充分报道公众事务新闻;充当公众意见与批评的论坛;真实平衡地报道社会团体事务,促进相互了解;确立社会价值标准和社会共同奋斗的理想目标,并以此教育大众等。毛泽东曾将“批判”列为传媒在党政工作中的五种作用之一。美国传播学者拉斯韦尔认为,传媒的基本功能之一是监测环境。但在利益主导的市场经济中,如果没有保证这种传媒功能和责任的相应约束机制,就难免发生“权利”与“权力”的错位,传媒也就由公众利益的守护者变为个人或小集体谋求私利的工具,舆论监督也自然会畸变为一种谋求私利的手段和装饰。目前,舆论监督的畸变主要可以归因于这种机制的缺失,而能否设计并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媒价值的认识、传媒功能的定位和传媒职能的设计。

目前,建立相应的自律机制或体系是比较现实的选择。这一自律体系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约束,尽管这种约束并不具有像法律那样的强制力,更多是对非道德行为的谴责和批评,但就道德问题而言,这对一个具有专业精神的新闻从业者已是相当严重的惩罚,这意味着职业生存的危机;二是培植教育,即以理性程序在业内宣扬专业精神和社会责任,这是一种示范效应,也是新闻业通向成熟专业的必由之路。我们可以从发达国家建立传媒自律体系的成功实践得到启发,一般涉及四个层面的设计,即媒体自律的正金字塔层级模式(如图):1.职业层面(个人的专业考量);2.组织层面(媒体建立“组织规则”);3.行业层面(建构以新闻评议会为代表的伦理评议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准则);4.制度化层面(法律和相关的制度性规范)。其中,行业层面的自律设计在我国目前的新闻体制中尤显薄弱,尤其是在传媒的社会职责和角色定位方面应更新观念。这也是舆论监督行为发生畸变的重要原因。这种新闻自律层级体系的建构虽然并非完美无缺,但却是保障传媒行之有效地开展舆论监督、实现社会责任的机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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