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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难频发 症结何在 朱向东  
 

2月14日大年初六,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发生特大瓦斯事故,210人遇难,22人受伤。近年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矿难和其他生产事故接二连三发生,造成不可弥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统计,2004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803571起,死亡136755人;其中,工矿商贸企业各类事故14702起,死亡16497人。为什么违规生产、非法采矿屡禁不止,重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立法执法方面的原因。一是相关立法有漏洞。我国《宪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照此规定,对工人岗前培训是政府的职责。现行《宪法》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如此规定符合当时的情况。但这却给不对工人进行岗前培训的企业主提供了法律依据。绝大部分矿工是农民,理应进行岗前培训的却没有培训。矿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在安全生产立法方面缺乏强制性规范,也是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法定刑太低。《刑法》规定这两个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并且未设立经济制裁的附加刑,因此缺乏威慑力。企业主明知有危险,仍然强令工人生产,造成伤亡数十人、上百人严重后果,这无异于间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因此,法定最高刑应为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在矿上有“干股”拿“红利”的官员以共犯论处,从重处罚。三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对安全生产都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有些企业把法律法规当累赘,将政府部门的监督、警告当耳旁风,我行我素。例如,河南大平煤矿近年来一再发生伤亡事故,但没有一个领导干部受处理。

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一是煤炭行业的暴利驱使。开个小煤窑,每年至少能赚五六十万元,大多数能赚百万元以上,赚数百万的也很普遍。现在1吨煤可以卖200多元,人工成本只有5元,其他开支也不过几元,除去各项费用,矿主可获利200元,利润率超过1000%。而对违法采煤的罚款只有5000—20000元,死一个工人仅赔偿5万元,过低的风险成本,巨额的利润,驱使矿主不顾工人死活,冒险生产。二是地方与中央争资源。根据《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资源开发由中央政府统筹规划、统一安排。这里就有一个地方与中央的利益分配问题。特别是那些矿产资源丰富,但经济落后、财政严重困难的地方,地方企业与中央企业之间、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争资源的问题十分突出。三是煤炭需求猛增、价格不断上涨。由于我国经济增长过快,拉动煤炭需求猛增,导致企业过度开采。国有大煤矿停产一天就损失上百万元,在高利诱惑下,矿工的生命安全变得无足轻重。所以,目前1/3的国有煤矿都在超负荷运转。四是为降低成本,减少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必要投入。所有这些都给矿难发生埋下了隐患。

社会贫困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矿难频发、伤亡不断;另一方面,违规作业、冒险生产照常进行,所需矿工源源不断。为什么?难道他们不怕死吗?根本的原因是贫穷。从事繁重、危险采矿劳动的绝大多数都是贫困地区的农民工。我国农村有3亿多剩余劳动力,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农民,孩子上学、盖房子、娶媳妇的钱,都靠打工来挣。再苦、再累、再危险的活儿,也得干,他们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所以,那些黑心矿主不愁找不到矿工。有些贫困地区的农民,把矿主当救世主,把能下井当矿工视为挣钱的难得机会,甚至出了矿难都不愿意媒体曝光,因为怕政府关闭小煤窑、小矿井,断了生计。由此,可以悟出“人穷命贱”的道理。

政府管理方面的原因。首先,发展模式粗放。我国是人均资源占有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而能源耗费又是最高的国家之一(万元GDP能耗超过发达国家3—11倍)。按照科学发展观,理应对资源实行科学开采、综合开采、合理利用、集约经营。但因指导思想上片面强调发展速度,早在1980年代中期最高领导层就错误地提出“有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结果造成资源浪费和破坏性开采,并形成难以抑制的惯性。其次,市场准入门槛太低。在国外,只有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大企业才能经营采矿业,而且首先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定程序,招投标竞争,获得采矿权。我国约有2.5万个煤矿,其中2.3万个是乡镇煤矿(全部由个人承包),经营粗放,门槛低、规模小、效益低、事故多。我国的产煤效益仅为南非的8.1%、美国的2.2%,而我国的百万吨死亡率却是南非的30倍、美国的100倍。我国每年煤矿死亡6000多人,70%发生在乡镇小煤矿,而重大、特大事故的80%发生在乡镇小煤矿。乡镇小煤矿每百万吨死亡率高达11.73人,而澳大利亚每生产1亿吨煤仅死亡1人。再次,管理效能低。政府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有好处的事各部门都伸手,出人、出钱、出力的事大家都往后缩;有了成绩各部门争功,出了问题互相推诿。有的部门利益至上,以收费代替管理,以罚款代替监督,以罚代刑。采矿专家说,我国的煤矿事故绝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不应该发生的。

腐败方面的原因。矿难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官煤(商)勾结、沆瀣一气、权钱交易。首先,谁送钱多谁就可能获得采矿权。若想开煤矿须具备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除营业执照由当地工商局办理外,其他4证的最后核准权都在省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但是,省政府职能部门核准的依据是乡镇、县市的建议,基层官员既可以推荐这个矿,也可以推荐那个矿,这就给他们提供了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例如,2003年以来,湖南娄底市有60多名官员因涉及煤炭腐败被查处,多数是乡镇干部和政府职能部门干部,其中包括涟源市地矿局正副局长、煤炭局副局长。其次,得了黑钱,非法变合法。例如,湖南涟源市安平镇安监站站长接受矿主5000元贿赂后,就把一个非法煤矿转为合法煤矿。湖南省安监局一位负责人披露;“一个非法煤矿主找到我说,如果能把自己的煤矿列为‘遗留问题矿井’名单,愿意支付50—100万元。”(转自《中国青年报》)。再次,权力入股,提供保护伞。有些党政官员,与黑矿主臭味相投,入“干股”,分“红利”,不遗余力地为其提供全方位服务。这就是许多地方的非法小煤窑开了关、关了开,整顿、反弹,非法开采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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