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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 邓聿文  
 

两会前夕,国务院召开了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温总理强调,建立惩防并举的反腐败体系,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必须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产生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总理的这一提法,实际上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反腐的主要思路,即深化改革与反腐防腐相结合,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

目前,腐败的表现形式虽五光十色,但从经济的源头来看,主要是三个:一是利用行政干预市场活动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二是利用转轨时期财产关系调整和变化的时机,将公共财产掠为己有;三是利用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牟取暴利。这三类腐败活动都与转轨时期改革不到位有关。

用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就是要求我们对中国经济的转轨特点有特别清醒的认识。中国改革选择的是一条被世人称之为渐进式、双轨制为主要特征的道路。渐进式改革使得新旧体制长期并存,在有些方面旧的体制尚未受到触动,而在另一些方面新体制已经深入人心,体制改革发展的不均衡,特别是政府改革的滞后,以及中观和微观层次的制度建设落后于宏观水平上的体制改革等,凡此种种,都为腐败行为创造出一种有利可图的机会结构。

可以说,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腐败,只能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新体制才能解决。这也就是中纪委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为什么提出要加大治本抓源头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各个方面改革的原因。为此,《实施纲要》指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财政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改革,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努力减少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此次温总理在廉政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提出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改革和制度建设工作,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改革措施之中。其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严格规范和管理土地市场等都直指核心的行政权力的改革。比较一下国务院的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会发现,前两次分别作出的五项工作中,应急性的治标措施占很大比例,而这次的八项措施,都是清一色的制度性建设,它们没有更多的理论说法,具有操作性。

比如,这次廉政工作会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温总理对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改革政府投资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任务和目标: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和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政府投资后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要强化对交通、城建等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的监管。

众所周知,交通系统的腐败是近几年一个突出的现象。2004年3月,中纪委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的调研报告》,其中提到:“近年来全国已有十几个省区的交通厅局长在公路建设工程中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刑。其中,河南省连续三任交通厅长都是在干预和插手公路工程建设中,因收受巨额贿赂而倒下的”。究其原因,在于交通领域,政府的投资决策权仍处于高层垄断状态。

用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还预示着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之际,必须预见到可能出现的腐败形式并及早采取防范措施。因为任何一项重大体制改革措施的出台,都有可能产生新的腐败机会和腐败形式,为此,要求即将出台的改革措施尽可能地缜密完善,以减少诱发腐败的机会,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腐败形式采取应对措施。这就需要加强决策程序的科学民主,依法行政,做到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三结合”。

体制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大量的从事腐败活动的机会,旧的腐败形式消失了,新的腐败形式又会出现,因此,反腐败还必须伴随于整个改革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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