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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社会治理观念下的和谐社会构建 孙晓莉  
 

作为一种与传统社会管理不同的模式,多元社会治理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多元社会治理是一种互动的过程,以协商、参与机制为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权力、利益逐渐分化的多中心社会,政府用服务而不是用集权来获取公民的支持。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系统,社会治理也应该是多元的。首先,社会治理坚持利益的多元化,制定社会政策、方针、对策、措施考虑各种不同社会利益,并且以社会最大利益为取向,尤其注重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护和体现。其次,坚持分权化,使权力主体、权力层次、权力类型和权力实现途径多元化。任何一个社会治理主体都不拥有充足的知识和资源来独自解决一切问题,它们必须彼此依赖,进行谈判和交易,解决公共利益和公共原则的形成和认同问题,而后将这些利益要求反映到法律以及公共政策当中去,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各自的目的。有效协商和参与机制是保证多元社会治理模式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二,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之间是相互协作的关系,追求公共责任的实现。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市场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中的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变成了相互协作的关系。在协作关系中,一个核心概念就是公共责任。在公共责任的框架下,一是要求确立现代公民观,包含权利本位意识、竞争与合作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制度合理与合法性等基本内容。二是民主公平价值观的确立。社会的自治与自我管理在各个组织与公民个体的民主参与下才可以实现,不仅多元的社会主体应相互之间合作,而且在各个社会自治组织内部更应该实现民主管理。马克思·韦伯式官僚体制的组织特征是不符合多元社会治理模式的要求的,因为多个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协作意味着商议、参与、合作、信息的自由和无限制的传递,以及以妥协和相互理解为基础的契约,还有对权力和资源的更为公平的分配和再分配。

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关键时期的中国,目前面临着社会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和实际供给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社会治理水平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对原有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治理模式进行根本性变革,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形成多元社会治理的格局,逐步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为此,至少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以国情为基础,设计适合中国特点的多元社会治理模式。中国的政府改革不能仅仅专注于某一项具体的政策设计,而应更多地关心从机制上和体制上进行摆脱传统政府管理理念和方式的整体性变革。

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冲击了政府传统的角色定位,解放了生产力,同时使公民和一些社会组织表现出自主、公益等精神,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涌现提供了可能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这表明,我国的社会管理将由过去更多地强调政府的主导型角色和政府意志转变到更多地强调社会公众的意志。

其二,由政策治理为主转向法治治理为主,建立适当的协商、参与机制,保障各社会治理主体的利益表达。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主要依靠政策进行管理,随着社会发展,社会的组织、动员、控制、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也要随之变化。社会成分的多元、社会利益的冲突、社会关系的复杂、社会信息的分散等等因素在不同程度上改变着我国现行的组织动员体制和控制管理模式。以政府集权管理为特点的社会调控体系已经很难有效实现对当前社会的有机整合,需要法治这一新的社会调控模式进行社会的整合和治理。需要通过有效的协商与参与机制,使社会利益诉求的表达和交流纳入合法的可控渠道,保证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三,由政府承担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责任转变到政府、市场化组织、公民社会整体对社会公众负责,建立和发展广泛的社会公共责任机制。

多元社会治理的宗旨是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通过多方参与、协同解决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从而确定社会管理对公众负责的公共责任机制,它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进一步改善社会管理,最终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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