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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 孙翠雯  
 

证券市场作为“应该被保持和强化的重要的国家财产”的观念在日本影响深远。为了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需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

早在1947年,日本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证券行政的中枢机关,起着类似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作用。该委员会于1948年成为在大藏大臣管辖下的独立的行政官厅,1949年根据《大藏省设置法》成为其外局,但在1952年的行政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其管理的事项交给了大藏省理财局内的证券课(即后来的证券局)负责。1991年,由于日本证券市场发生了“证券舞弊事件”,为了充实对证券交易的监督体制,1992年在大藏省设立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作为分管有关证券交易以及金融期货交易的监督机构。

长期以来,大藏省作为金融业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包括证券业在内的整个金融业的监管,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进行限制、管理、监督和检查,它既是金融体系中的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执行者,还是政策实施的监管者。大权独揽的大藏省在金融监管中存在以下突出的问题:第一,大藏省集金融行政与监管于一身,但并不重视金融监管。在大藏省内部,对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机构级别低,且不独立,监管职能很难发挥。由于监管不到位,致使在泡沫经济时代,证券公司和银行大量违规操作,泡沫经济破裂后,金融机构坏账增加、纷纷倒闭。第二,大藏省在金融监管中采取严厉的市场准入管制、分业管制、资金流动管制等措施,使得银行、证券及保险等各种金融机构在不同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相互之间尽可能避免直接竞争而达到和平共处,但这种管制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竞争和活力,抑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第三,大藏省在金融监管中采取的行政指导手段弊端突出。由于行政指导非公开、不透明,具有暗箱操作性质,与大藏省有特殊关系的金融机构可以得到更多关照,这些受到更多保护的金融机构削弱了自身的责任意识和自治能力,而其他竞争者却得到不公正的待遇。此外,行政指导在实践中导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过于密切,角色混淆,极易出现官民勾结;一旦在监管中出现了问题,责任难以分清。

为适应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提高日本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增强东京地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1990年代后,日本对金融体制进行了放松管制、加速金融自由化、重组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改革,其中金融监管体制也是改革的核心内容。鉴于大藏省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1998年,日本成立金融监督厅,在总理府直接管辖下运作,行使原大藏省享有的金融机构检查、监督功能;原大藏省的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也划转到金融监督厅。随着金融监督厅权力的扩大、大藏省权力的逐步削弱,2000年1月,在日本行政机构改革中,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2000年7月,在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成立金融厅,承接了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2001年1月,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成为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机构,独立行使、全面负责金融业的监管。至此,日本金融监管有了组织上和制度上的保证。

日本金融厅的职能定位为:负责金融制度(包括宏观政策法律法规)的策划和制定;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以及对金融业发展态势的监视等;负责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金融业的统一监管,实现金融监管的一体化;与财务省一起负责金融机构的破产处置和危机管理等。金融厅的监管职权行使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强化职能监管。日本金融厅下设总务企划局、检查局、监督局三个职能部门。总务企划局负责法律事务、总体协调、外部联系等综合性工作;检查局主要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监督局负责非现场检查工作等。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再依照行业细分设置课室,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行分业监管,如监督局下设总务课(监督协调)、银行第一课、银行第二课、保险课和证券课等四个课室。为增强各机构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提高统一监管水平,金融厅非常注重内部的协调和信息沟通。在证券监管方面,金融厅下设有证券课和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其中,证券课主要负责制定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证券机构的稳健性(资本充足率)、证券机构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等工作;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交易是否公平、公正、公开等交易行为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以及违规违法行为的调查工作,二者监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调查证券交易违规事件时,可依法行使下列权力:(1)在必要时,传讯违规嫌疑人或证人,对违规嫌疑人进行质问,检查其持有或丢放的物件,或扣留其任意提出或丢放的物件;(2)在进行违规事件调查时,可询问官署、公署或公私团体,要求其提交必要的报告;(3)根据法院的许可令进行现场检查、搜查或扣押等。

第二,强化市场机制作用。金融厅在监管中力求顺应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努力强化市场的约束机能,如强化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与稳健性、金融风险等宏观方面的监管,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对金融机构运营状况进行监管,注重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同时,非常注意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通过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让投资者、存款人等社会力量在金融监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金融厅比较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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