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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势群体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构建 张晓玲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人权保障有着内在的联系。和谐社会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之上。人权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就无社会的和谐。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解决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问题。以人为本,关注人权,要平等地保障每一个人、各个社会群体的人权,但是,相比之下,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具有更为迫切的现实意义。如果弱势群体生存状况恶化和基本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就会加剧劳资之间、穷人和富人之间、农村人和城市人之间、公民和权力机关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弱势群体面临的问题,应该上升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来认识。和谐社会是一个尊重人权的社会,而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状况是衡量社会和谐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差别的社会,但一定是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尊严可以得到起码维护的公平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不会自发地带来所有人的发展,有些人可能会随着发展而受到损害。国际经验告诉我们,能否妥善处理弱势群体的人权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极大。比如,很多拉美国家的人均GDP已达3000美元以上,个别国家甚至超过5000美元,却不断地发生社会动乱。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弱势群体的权益被忽视了。当代西方国家从20世纪40年代以后,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与它们注重对弱势群体生存权的保护,逐步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很大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各种措施和制度建设,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使他们的地位由弱变强,人数由多变少。人权是属于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正如《世界人权宣言》宣布的那样:“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是平等的。”一个人,不管处于什么社会阶层和地位,都应该平等地享有人权。在现实中,人是有差别的,在财富、社会地位、身份上可能是不同的,但是,一切人在尊严上、价值和权利上都是平等的。肯定人权的存在,就要求对人类表现同等的关心和尊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我们应该为保障和改善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付出巨大努力:

第一,消除歧视,保障机会平等。身份歧视、就业歧视、教育歧视、待遇歧视,各种歧视现象,都是没有把人当成有同等尊严和价值的人看待。针对我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进一步改革有关制度,通过制度设计和创新,促进机会平等。

第二,把保护弱势群体作为国家的人权政策,促进实质平等。2004年我国宪法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条款,表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成为基本的宪法原则,这也是指导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原则。每一个人、每一个群体都享有平等的人权,而弱势群体面临更多的贫困、暴力、侵权等压力,享有的社会资源更少。保护社会弱者是实现人权和社会公正的要求。而在社会的激烈竞争中,强者也会变成弱者,保护弱者,就是保护每一个人。

第三,认真研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弱势群体是怎样产生的?他们面临的共性权利问题和特殊权利问题是什么?从而有针对性地建立有效的同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期相适应的弱势群体的维权机制和权利救济制度。国家、社会和每一个人都负有尊重弱势群体人权的责任,应加强对慈善公益事业的法律支持。

第四,提高全社会对人权与和谐社会内在关系的认识,为社会和谐创造重要的思想条件。人权问题就是和谐问题,没有人权的普遍实现,就没有真正的社会和谐。社会是由不同个人、群体、阶层构成的,在这个共存共生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但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学会协调、合作和互助,这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基本原则。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依法治国的进程,随着弱势群体人权状况的改善,我国的社会和谐必将达到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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