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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需要构建多元的利益诉求机制 谢涛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谐社会”这一全新理念的提出,可以说是顺应了民意,也符合时代的潮流。

“和谐社会”应该包容多元的利益诉求

和谐是什么?或许很难精确定义。我认为,活力、公平、法治、诚信、宽容等,都可以构成“和谐社会”的某个特质,显示她的兼容并蓄。然而,这种包容和弹性也不是无条件的,她的形成是基于一个稳定正常地运行的社会运行机制。

根据社会学的观点,一个稳定的社会运行机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动力机制,一个是平衡机制。动力机制,为社会的运动、发展、变化提供和传输着能量;平衡机制,则维护和保持着社会各阶层及各种力量之间的协调、稳定、平衡。如果社会中各阶层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诉求,便会为社会正常运转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反之,社会不仅会丧失生机,而且会出现失衡危机。

改革开放已经20多年,中国社会开始分化,正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社会利益结构也随之分化、重组,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逐步形成。相对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展开,我们的社会变革显得滞后。由于针对多元社会的利益诉求机制缺位,目前,中国社会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利益协调危机,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衡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尤为突出,特别是一些享受改革成果很少的弱势群体,其利益被一再侵犯。弱势群体社会资源匮乏,人微言轻,又没有代言人,当自身利益被别的强势阶层侵犯时,他们往往束手无策。长此以往,在他们心中就会沉淀起“仇富”、“厌世”、“恨世”等消极思想,进而对执政党产生离心倾向,激进一点的,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利益表达,形成社会的动乱源。所以,构建一个畅通、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对于我们整合社会力量,建设“和谐社会”来说,是如此重要,又十分紧迫。

多元的利益诉求离不开广泛的公众参与

在传统体制内,党过分强调利益的阶级对立,忽视人民内部利益多元的存在事实,利益诉求靠的是单线性的自上而下传播,在此模式下,虽然很少出现分歧,但却缺乏开放和活力,使公众利益不能充分表达。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多元化,执政党必须不断为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个体提供广泛的自我实现机会,逐渐消除公共权力与个体利益的对立,使两者在互动形态下达到社会和谐。所以,封闭的单向维度的利益诉求机制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开放、公正、和谐的多元社会需要构建一个公众广泛参与的多向维度的利益诉求机制。

事实证明,公众参与度越高的国家,它的社会也越稳定,社会氛围也越和谐。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阶层或群体都有自己的“代言人”——利益集团,通过他公众可以影响、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实现利益诉求,避免权利被任意侵害。鉴于国情,中国设计利益诉求机制时不宜完全照搬西方的公众——利益集团模式,我们应该有自己的特色。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报告的要求,中国的社会利益诉求机制应该服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具体来说,我们要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专家委员会与社会组织三者共同参与利益诉求的公众参与模式。三者要分工合作,各司其职:人民代表大会应充分发挥代议作用,负责对公共政策的审批和监督;专家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咨询作用,为公众和政府提供专业意见;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代言作用,直接代表各公众阶层,向政府表达意愿,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协调公共政策和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

目前,“三农”、农民工、流动人口、城市“拆迁户”等社会问题迟迟难以解决,很大程度上和这些群体没有一个真正能为自己说话、争取自身权益的“代言人”,造成在公共政策决策中丧失话语权有关。所以,在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方面,政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任重而道远。

多元的利益诉求还必须有制度保障

当前,公众利益诉求的方式在合法性、公开性和透明性上还明显不足。很多强势利益群体利用不当方式(贿赂、暴力手段、个人关系、权力寻租等),影响地方政府,获取不正当利益。也利用合法手段(部门立法、地方立法等)实现不当利益。而弱势利益群体则由于资源有限,合法渠道又不畅,不得不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静坐、集体上访、非法举行集会游行、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等)来宣泄利益诉求。这样的利益诉求机制没有合法性,必然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显然不是“和谐社会”的真谛。

因此,党和政府还应为各社会阶层提供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使多元化社会中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输入公共决策过程中,供决策者调控、整合、汲取,从而推出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政策。像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等等,都是公众利益诉求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制度,我们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建立这些制度。

我们要在这个利益格局多元化的时代,建设“文明法治、稳定和谐、谅解宽容”的“和谐社会”,首当其冲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协调各阶层利益,形成政府权力与公众权利的良性互动问题。所以,努力构建一个程序规范、科学公正、广泛参与的多元利益诉求机制将是我们在执行这个伟大纲领时迈出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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