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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五大着力点 樊继达  
 

公共财政是指市场经济中,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其逻辑前提是“市场失灵”,核心概念是“公共产品”,基本职能是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和稳定经济。公共财政一方面为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实现其职能提供财力,另一方面又从财力上制约和规范政府职能的范围,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应适应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活动范围和工作方式应由计划经济时代的无所不包,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真正做到“市场能做的,政府就不要去做;市场不能做或做不好的,政府就要去做。”

准确界定政府职能,消除“三位”现象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为根本的一条就是界定政府的职能、限定政府的权力、让政府退出市场。当前,之所以还存在着政府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等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政府究竟应当行使哪些职能还缺乏比较准确的界定。各级政府尤其是多数地方政府仍将发展经济、开辟财源作为政府的首要职责,把公共服务作为第二职责。不少地方政府直接筹划和投资竞争性项目,而用于公共服务的资金长期不足,缺口很大,越是基层财政,上述表现越突出,矛盾也越尖锐。公共财政还没有从它“错位”、“越位”的领域完全退出,而“缺位”的领域明显进入不足。

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主要具有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主要职能。过去政府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方面比较到位,但在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方面还相当滞后。因此,应对我国政府现有的职能事项进行逐一鉴别、筛选,这样既可以消除“错位”,把日益膨胀的机构减下来,激发出政府的活力;又可以消除“越位”,把政府不该管的、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务让位于市场;还可以消除"缺位",把政府该管的、本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情真正管好。只有按照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要求去纠正好“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归位。

科学处理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国外经验和国内实践表明,要实现公共财政体制良性循环,必须协调好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正确划分事权与财权,依法规范和科学核定收支基础,使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在责权利相结合的基础之上。

政府间事权的划分是确保国家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政治保证。首先,事权划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完善的基本条件。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明确划分了各级政府的财权,增强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由于各级政府间的事权没有明确调整,事权与财权脱节,缺乏合理的支出范围界定,导致地区之间苦乐不均,贫困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偏低等新的矛盾。其次,事权划分不清易于造成上下级政府之间互相推诿,致使政府的正常公共职能无法行使。所以,正确划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是非常必要的。

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时,应遵循受益原则、行政管理原则、国家利益原则。受益原则简言之就是谁受益、谁管理;谁制造危害、谁负责。行政管理原则就是对于无法用受益范围划分的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经济行政或者社会行政事务,按照行政管理的一定标准来划分。如:凡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宏观调控的事务,应由中央政府来决定;凡是一个省范围内的宏观调控,应当由省级政府来承担。国家利益原则是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高度出发,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协调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关系的准则。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一旦国家认为有必要,则国家有权将划归地方的事权收回来。同时中央政府与上级政府有权对下级政府的各项具体事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应根据各种公认的划分标准,尽快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范围,将一些属于中央事权但地方财政承担支出的项目,划为中央财政支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属于地方政府事权范围的一些事务的决策权,中央应尽量少干预、不干预或在出台新的减收增支政策时,充分考虑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对不同地区的不平衡差异进行区别对待。

按照社会公共需要确定

政府公共支出范围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调控决不能像计划经济时期的大包大揽,而是按市场规则、适应市场要求办事。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主要来自全体公民交纳的税收,公共支出应主要用于“公共”领域。因此,应该按照社会公共需要来确定公共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支出:一是维持性支出,包括国防、财政机关、公检法司、基础教育、科研、卫生保健等支出;二是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价格补贴、补贴支出等;三是公共工程性支出,指大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支出。财政要逐步从建设性支出中退出来,只涉及从事国计民生的大型公益基础设施的建设。对维持性支出,财政只负责基础性支出,对公益性支出则由社会负担。

进一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构建公共财政体制,必须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作为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的载体,应根据行使政府职能的需要加以设置。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是对我国政府管理机构的一次重大挑战。在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时一定要充分体现公共财政理念,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并根据行使政府职能的要求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财政体制,然后据此设置行政机构和人员配备,建立起一个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实行新公共管理的行政管理机构,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加强公共服务理念,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构建公共财政体制要求我国财政从生产建设型财政向公共服务型财政转变,要求政府提供的主要产品就是服务,即服务于市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也就是说,公共财政理念的内在实质就是服务性财政,政府的根本职能就是提供优质服务。政府应改变自己的角色,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应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社会自我调节的管理和职能交给中介机构;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交给群众自己依法办理。所有的政府行为都是为社会经济发展间接地提供动力,其目的就是让市场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让企业和居民唱主角。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进一步加强立法,建立富有成效的法律调整机制;进一步改进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方法,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社会和居民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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