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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合法性研究的一般理论(二) 燕继荣  
 

政治合法性的理论渊源

政治合法性涉及政治学的一个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问题,即,如何使政治统治取信于民?中国古代典籍《左传》中就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这里的“祀”即祭祀天神,“戎”即武力或军队。掌握有组织的暴力,抵御外来侵略,维持国内治安,是政权得以存在、统治得以施行的现实手段。而祀天拜祖,神道设教,则为政权提供了一种不可缺少的合法性基础。这就说明古代社会的人们就已经懂得了政治合法性(所谓“正统”)对于国家统治的重要性。

在现代以前,为政权提供合法性依据的意识形态主要来自各种形式的“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天命论”的理论既为中国王朝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也为推翻一个王朝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因为君主可以打着“授命于天”的旗号实施所谓“正统”的统治,而“乱党”和“暴民”也可以以“替天行道”、“受命改制”的名义推翻王朝的统治。社会的动荡就成为“改天换地”的必要成本。中国历史发展之所以没能走出王朝循环更替的怪圈,恐怕原因就在于它始终没有形成关于合法性的新理论。

在中世纪的西方,也盛行类似于“天命论”的“君权神授论”,它曾经为罗马天主教会在欧洲的统治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不过,正如“天命论”一样,“君权神授”的学说也为不同的解释和利用留下了空间。它不仅为不同教派争夺权力提供了可能,而且为各国君主反对罗马教会(即王权与教权的斗争)以及各国君主之间的权力斗争留下了余地。从某种意义上说,“君权神授”理论的模糊性和随意解释性也是欧洲中世纪成为野蛮的“黑暗时代”的部分原因。

随着人本主义观念的兴起,各种“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失去了市场,因而也就失去了作为合法性基础的作用。在西方,取代“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的是新的“社会契约论”和民主宪政的理论。政治权力来自社会契约,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同”(consent)。社会成员定期选举统治者,谁赢得选举,谁就可以合法地成为“统治者”。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政治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更被归结为一种世俗的交易关系:纳税人出钱养活政府,政府则为纳税人提供公共安全和社会福利;“消费者是上帝”,谁能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谁就有资格组建政府。在现代政治生活中,人们把主权和治权分开,使主权属于人民,将治权委托给政府,并用定期选举领导人的宪政程序来代替不可预测的改朝换代,从而消除了由于“天命”和“神授”观念的随意解释性而导致的以“天意”为借口而发动战争的可能性,结束了以暴力为基础的王朝循环过程,实现了社会稳定与创新的动态平衡。

纵观历史发展,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从理论上系统探讨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开始。社会契约论者在考察公民是否具有尊重国家并服从国家法律的时候,他们探讨的就是合法性问题。英国早期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和洛克(John Loche,1632-1704)都讨论过这样的问题:什么时候和在什么基础上,政府就可以对社会合法地实施其权威?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78)更明确指出,“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有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把合法性作为一种社会学现象来加以研究的首推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1864-1920)。他划分了三种类型的政治合法性基础:传统权威模式(traditional authority),个人魅力权威模式(charismatic authority)和法理权威模式(Legal-rational authority)。根据韦伯的观点,现代社会主要以法理型权威为特点,其合法性基础来自于人们对正式的合理合法的制度的尊重。

新马克思主义(Neo-Marxism)理论家进一步发展了韦伯的思想,他们关注的问题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没有发生像马克思所预言的社会革命?他们的研究结论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一种机制,通过扩大民主和社会改革,形成了“同意”(consent)或社会公认的原则,从而抑制了阶级对抗。例如,意大利共产党人葛兰西(Antonio Gramsci, 1891-1937)就曾经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暴力+文化领导权。“文化领导权”(hegemony)消解了革命意识。

走出合法性危机的路径

合法性危机意味着政府的信任危机和权威危机。严格地讲,任何社会都有产生合法性危机的可能,只是发生危机的时候程度有所不同。也许在有的国家会导致整个系统的崩溃和重建,而在有的国家则只需要做出适当的改革或调整。如果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主要建立在短期的可变因素之上,而它又不能或不愿意及时将这种短期的可变性权威转化为合理的制度性权威,那么,它一旦出现合法性危机,其程度会较为严重,而且后果可能就是整个体系的崩溃。相反,如果一个国家合法性基础主要建立在合理的制度之上,那么,它一旦遇到合法性危机,也不会危及整个政治系统。

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政治权威乃至统治的合法性都将受到挑战:

反对政治共同体的构成和界限,即,当社会共同体内部有一部分势力不承认自己属于该共同体而要求打破现有构成状况的时候

反对共同体内的宪法性安排,即,当政治共同体内有成员反对已有的宪法制度,要求推翻这种宪法安排的时候

反对政府做出的某项特殊政策,即,当政治共同体内部有人反对政府的某一重大决策(如税收政策、种族政策)的时候

上述三种情况都会危及政府权威乃至政治合法性,但结果可能不同。第1种挑战的结果可能会导致政治共同体的解体;第2种挑战可能导致政治制度的瓦解和重建;第3种挑战可能导致政策的修改,或某一届政府的下台。

世界各国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各不相同。无论哪一类国家,政治革命都是合法性危机的可能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革命是阶级矛盾激化达到极点的产物,它是被压迫者不再忍受压迫的激进行为。革命到来的时候,对原有政治体系的破坏和对既有社会秩序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一个社会能否走出“不断革命”的循环困境,关键还在于能否形成一种合理的制度,确立韦伯所谓的法理型权威体系。

提高政治合法性,实现政治秩序稳定持久的手段和途径也是多样化的。一个国家政权要实现长治久安,除了必须掌握暴力机器(军队和警察)、拥有文化领导权(令人信服的理论和意识形态)、具有良好的经济绩效之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政治制度,而完善宪政则是摆脱危机的必由之路。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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