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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者的权利 游宇明  
 

国人的慈善意识是比较淡薄的,据有关资料介绍,希望工程实施15年以来,得到的善款只有25亿,这不多的钱里,还有半数以上来自港澳和国外。至于其他的慈善性基金募集的资金就更少了。而美国,仅是比尔·盖茨基金会就拥有资金280多亿美元,哈佛、耶鲁等知名大学,他们的日常经费大部分来自各种基金。

中国慈善事业的不发达,原因很多,比如经济相对落后,富人拥有的资金绝对数不是太高,难以捐出大额善款;比如某些富人捐助意识薄弱,一些富人有了钱宁可买别墅、坐豪车、用各种莫名其妙的方式比富斗贵,也不愿向社会支付一点爱心。但无须讳言,一些富人对慈善事业如此冷漠,也与慈善者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证,捐助者心理不平衡,有着极大的关联。

这里我想着重讲一讲慈善者的权利问题。在我看来,慈善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两项:对自己所捐善款的知情权、干预权。对所捐善款的知情权,就是捐助者有权了解自己所捐的钱用到了什么地方,是怎么分配的;对所捐善款的干预权,是指捐助者有权对所捐款项提出具体的使用意见,慈善部门不得违背捐助人的意志。

现实却不容乐观,好心人捐了钱,接受捐助的部门往往没有一个很好的交代。鄙人参加工作二十年,最保守的估计,起码捐过三十次款,名义有赈灾、修火车站、助学、助残等,可是从来没有人向我通报过捐款的用途。最侵犯捐助人权利的,莫过于少数人毫无顾忌地贪污善款了。2004年8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原牡丹江口腔医院院长刘同英,利用手中的职权,在1993年至1999年,以购买医疗设备为名,贪污由世界宗教者和平会议日本委员会的捐款160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104万元;刚刚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原成都儿童福利院院长邓晓莉在其贪污的公款中,也有香港复康会赞助给儿童福利院的港币5600元……这样的事情只要出一件,就足以对付出爱心的人产生心理上的伤害。

值得庆幸的是,一些慈善机构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最近的《报刊文摘》报道:北京慈善协会日前公开承诺随时接受捐赠者和各界人士审查帐目,让每一位捐赠者知道自己捐的钱到底用在了哪里。同时该协会还计划在今年年底,通过媒体将本届理事会慈善款物的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慈善协会此举值得称道,因为它旗帜鲜明地把属于慈善者的权利还给了他们,使别人可以对自己付出的爱心放心。

任何一种捐助都是依靠道德支撑的,它不可能通过法律去强制,何况,人越是有钱,维护个人权利的意识也越强烈。如果我们不珍惜他人的爱心,慈善就会寸步难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关注慈善者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关注贫弱者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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