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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宪法发展人权保障制度 张晓玲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此时此刻深刻地理解宪法与人权的关系,切实树立宪法意识和人权意识,发展权利制度是非常有意义的。

1982年宪法第一次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了“国家机构”一章的前面,并扩大了公民权利的种类,鲜明地体现了人民权利至上和权利本位的宪法精神;今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明确写入我国宪法,这是我国宪法保障人权精神的进一步提升。在宪法的指导下,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法体系,人权的司法保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列宁曾这样界定宪法的本质和意义:“宪法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现代宪法一产生就承担着宣告和保障人权的职能。宪法不仅是为了一个强大的国家和政府设计的,从根本上讲,它是为人权设计和服务的。宪法的根本作用就是要保障人权。宪法对人权的宣告,就是在公共权力与人权之间划定了界限,其根本目的是明确国家权力的宗旨和界限,以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起着保障人权的最高法律依据和准绳的作用。但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宪法的权威受到轻视,公民的宪法权利往往被一些部门法规、地方规章、政策等取消。近年来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形形色色的性别歧视、身份歧视、乙肝歧视事件等都凸现出违宪行为和制度的缺失对公民权利的危害性。宪法权利就是基本的人权,它们对于每一公民都是至关重要的。宪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就仅仅是停留在纸上的东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就是要以宪治国。我国宪法高举起人权的旗帜,为人权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保障,也提出了按照宪法这一法律的最高准则,发展和完善我国权利制度的重要任务。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权是基本的人权,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我们已经废除了同宪法精神相违的收容遣送制度,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按照宪法精神,改革劳动教养等制度,以加强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平等权是基本的人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对公民的平等保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我们的制度对平等权的保护远远不够。权利因城乡、地区的不同而有差别。由此受到影响的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是权利的各个方面。民工的待遇问题、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对外来人口的歧视等问题,说到底,就是因为公民的平等权利缺乏具体制度的保障。当然,平等保护不排斥做合理的区分,但是,我们的户籍制度对城市人和农村人的区分是否合乎宪法?从权利平等保护方面,有不合理的方面。现在,有些省市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已经统一了。从整个社会讲,还需要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从法律上确认迁徙自由权,加强对公民的平等权的保护。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的渊源是人民,政府是由人民建立的并且是向人民负责的。知情权是人民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四大民主权利的基础性权利。要保障知情权,就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就要承担信息公开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尽快制定出台我国《信息公开法》,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

人民的民主监督权是神圣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在现实中,人民监督权的实现常常会遇到一些障碍,人权保障制度还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公民的这种权利。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是限制权力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在一些权力机关和执法人员头脑中,限制公权力滥用的现代法治被理解为依法治民,守法常常被认为是老百姓的事,不是权力机关的事,这种错误的观念是同宪政精神相背离的。尽快出台体现宪法精神的《监督法》、《新闻法》等是完善我国人权制度的重要方面。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些权利主要靠社会保障制度来实现。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完善的,社会成员实际上是按照身份享受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外来民工、农民等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今年宪法修正案写入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按照宪法的精神,制定我国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加强对公民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制度化保障,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关注人权,首先要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今天,我国权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点是加强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机制。我国转型期出现的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失业下岗人员、无劳动收入残疾人、农民工、贫困农民、孤寡老人、长期患病的人、妇女、儿童等。在今年5月的全球扶贫大会上,温家宝总理代表我国政府明确提出,“努力使经济发展的成果为人民大众所分享,达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实现程度是衡量我国人权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实现惠及十几亿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的意义。

人权保障是宪法追求的最终价值,宪法是人权保障的最高法律准则。正确理解宪法,解决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真正把宪法当成“法”对待,是强化宪法效力的要求,是发挥宪法保障人权根本作用的要求。

在我们纪念现行宪法的实施,宣传和弘扬宪法精神的时刻,从制度建设上落实宪法精神,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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