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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亟需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葛志玉 陈晓琳 姚 漪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从1996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行政府采购制度,采购规模呈现快速增长势头,由试行初期的每年10多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1659亿元,今年预计将突破2000亿元。2003年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基本上形成了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监督的监督管理机制。但是,作为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律条文线条较粗,一些条文表述不明确和准确,对于可能出现的具体或特殊的情况难以把握,有些方面还存在法律盲区,为实际操作带来了问题。同时,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程序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仍然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大量存在,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迫切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目前,世界上一些实行政府采购比较好的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保护供应商的权益,特别是在纠纷处理机制上,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制和制度,有些国家还设置了独立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纠纷处理机构。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已经对供应商向采购人的询问、质疑、向主管部门投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主管部门处理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时,政府有关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是要把这些规定落实到实处,还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努力。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则是首要任务。为此,笔者建议:

首先,应建立统一的法规体系。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应围绕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将政府采购的原则、目标、程序、管理、监督制约以及市场准入、社会中介组织、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投诉仲裁、信息发布与电子贸易等各方面的规定形成法规体系,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和监督奠定具有权威性的法律基础。如果我国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还必须更多地考虑国际一般规则,仍需要调整和修改。同时,由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强化外部监督,要求本级政府采购部门定期报告工作,通过媒体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各项政府采购情况。

其次,完善政府采购程序,建立结构管理机制。政府采购活动的运作应通过招标,严格按法定、公开、透明的原则有序地进行,使每一个程序紧密衔接又相互制约。为确保这一原则,应建立公开招标、标准化运作、供货商评议等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在政府采购中严格按程序操作,保证工作程序公开化,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第三,通过市场机制对政府采购实行监督制约。针对供应商可能会在招标中承诺提供优质产品,而在供应时以低质量的产品代替等问题,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加强对供应商即政府采购招标主体的监督,保证采购使用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的监督。

第四,建立有效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增强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提供有利条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滋生。从而保证这些国家项目的质量和经济效益,确保从业人员奉公守法、按规操作、严格执行、规范行使权力,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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